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健全和完善(2)
2017-08-04 05:44
导读:(二)设立专门的消费者保护机构 我国没有单独的消费者行政保护机构。目前除工商局系统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外,其他部委尚未建立专门的消费者保
(二)设立专门的消费者保护机构
我国没有单独的消费者行政保护机构。目前除工商局系统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外,其他部委尚未建立专门的消费者保护机构。建议应该借鉴美国和瑞典的立法经验在我国单独建立一整套由中央到地方的单独消费者行政保护机构。由专门的消费者行政保护机构统一制定相关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规和条例,并且对消费活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统一管理。
(三)设立小额投诉法庭并增加集体诉讼制度
在法院专门设立小额消费纠纷法庭。应综合《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的有关规定,采取对消费者更有利,更简便快捷的方式解决消费纠纷。同时还可以赋予消协于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使其能积极为消费者的利益参与到诉讼中来;增加集体诉讼制度。从而利于节约诉讼费用和成本,提高法院办案效率,更广泛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四)明确规定行政执法机关的调查和执行权
在具体实践中,常常出现经营者拒绝行政机关调查,甚至有出现殴打行政机关人员的情况发生。[7]因此有必要在《消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的各种强制性调查权,行政措施主要应当包括案件的强制性调查权和控制危害后果的应急措施。
参考文献
[1]吴百福.《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0年5月第1版36-38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汇编 》.北京-工商出版社.2003年3月第3版.128-129
[3]谢次昌.《消费者保护法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 . 2004年5月第3版.356-357
[4]张为华.《美国消费者保护法》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6年2月第1版450-451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编辑发布) [5]冯大同.《国际商法》. 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4年3月第1版.278-279
[6]毛玉光.《消费者权益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2年1月第2版.46-48
[7]沈四宝 .王军 .焦津洪编著.《国际商法》.对外贸易大学出版社. 2002年3月第1版.87-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