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保险公司税收政策研究(2)
2017-08-04 06:51
导读:(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间股息收入免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符合条件的解释为除了持有上市公司一年以内股权。由于保险公司可以有一部分资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间股息收入免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符合条件的解释为除了持有上市公司一年以内股权。由于保险公司可以有一部分资金投资进入股市,所以,只要持有期达到一年以上的股权,其收到的股息可以享受免税待遇。这对于保险资金进入股市提供了良好的税收政策的支持。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保险公司税基的界定及影响
在税基方面,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和提高了很多限制性费用扣除规定,特别是计税工资的取消,这对内资保险公司而言无疑会有利。除此之外,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和保险公司特别相关的费用扣除还有下面几个项目。
(一)关于保费取得成本。国际上对保费取得成本有的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采用递延法,将保费取得成本与保费收入之间进行配比,也有一些国家按照现金收付制原则,将保费成本直接在支付的当期直接扣除。我国目前采取后一种方法,即保费取得成本在支付当期扣除。但是,我国对保费取得成本的扣除总量实施了限制。即对保险公司佣金支出要求在不超过保费收入5%比例以内扣除,对于保险营销费用不超过保费收入8%的比例限制扣除。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后,建议我国借鉴国际保险业处理惯例,按照谨慎性会计处理原则,允许保险公司据实列支保险营销费用和佣金支出金额。
(二)关于各项准备金的税前扣除。保险公司所涉及到准备金包括未赚保费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以及其他特定准备金等。其中未赚保费准备金又分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长期责任准备金,前者是对于保险期限在一年以内的短期财产保险业务,而后者是对于保险期限一年以上的长期保险业务。而未决赔款准备金也分为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和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两类。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国家税务总局对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允许按照月计提法或按日计提法进行计算,按计算结果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一般情况下对此条款一般不会再作修改,对于长期责任准备金也允许按照保险精算的结果计提并税前扣除。 对于未决赔款准备金,原《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69号文件规定,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按最高不超过当期已经提出的保险赔款或者给付金额的100%提取,而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只能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4%计提列支。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实际提取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大大超过4%的比例,这样实际上造成保险公司提前缴纳了企业所得税,而且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未决赔款准备金里包括了理赔费用准备金,所以,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要么提高未决赔款准备金计提的比例,要么增设理赔费用准备金。例如,以中国人保财险公司为例,根据历史经验,在无巨灾年份,未决赔款准备金一般占公司自留保费的14%~16%,这样就造成一大笔未决赔款准备金不能税前扣除。
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第10条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对于保险公司而言,上述各项准备金如何税前扣除必须经国家税务总局的核定才能税前扣除。因此,对这些准备金扣除必须由国家税务总局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加以明确。
(三)长期待摊费用
新税法将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允许企业可以在
租赁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摊销。而原国税函[2000]906号规定,金融保险企业的办公楼、营业厅一次装修工程支出在10万元以上的,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在租赁合同的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尽管摊销的期限没变,但是,在管理上,不存在需要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程序。原文件规定,对于金融保险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不按固定资产管理的电脑及其辅助设备,其租赁费可以租赁期内平均摊销,但最少不得短于三年。新税法要求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电脑及其辅助设备按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并作为电子设备在不短于三年内计提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