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的对象、职责范围及风险防范(4)
2017-08-05 01:10
导读:3.评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能力、水平所限,承担无力承担的评估项目,导致评估的资产价值不实造成的损失,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负有不能推卸的责任。 4
3.评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能力、水平所限,承担无力承担的评估项目,导致评估的资产价值不实造成的损失,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负有不能推卸的责任。
4.评估人员工作马虎,资产价值评定估算工作不到位,致使评估的资产价值扭曲,给委托方造成损失,风险难以估量。
以上种种,只要评估机构和人员在执业中坚持职业道德,提高执业水平和能力,坚持原则,认真负责,风险是可以防范的。但是,由于评估人员的职责范围不明确,评估工作越位,带来的风险隐患难以预测和避免。
如“负债评估”,上没有根据,方法上行不通。即使是负债核查,也不属于评估人员的工作范围。负债是债权人的资产和权益,前面说过是契约、合同、有关法规、条例作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承诺的依据。负债应由债务人对债权人负完全责任。发生纠纷和争议应依法处理,无论负债在会计上列出的是什么科目,如长短期借款、应付预收款,还是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付利润、税金等,都是有契约、合同和法规为依据的,不能任人变更其性质和数值,变更了也没有法律效力。因此,“负债评估”对资产评估工作是一种误导。
再如对流动资产核查,要求现金、银行存款、往来账项逐项逐笔核对,甚至函证。其实这些工作应该是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的重点,评估人员取而代之,不但职责越位,事实上很难做到。把这项工作的责任加给评估人员,无论从工作性质、法律依据和必要性方面,都不合理合法。另外很重要的一点,资产价值是一种估算,估算出来的价值不是百分之百准确,也不能要求百分之百准确。要求百分之百反而不准确不现实,因为评估不是定价,评估人员所提供的资产价值,从性质上说,是咨询性的,对委托方来说是参考性的。委托方可以作为产权交易的基础和依据,但评估的价值不是法定的必须照办,所以资产评估价值不能要求象会计人员记账一样分毫不差。按照西方评估专家的说法,有80%以上的准确度,评估价值就算是合格的了。这当然不是说评估人员可以不负责任,马虎从事。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由于职责范围不清,让评估机构和人员承担如此大的风险是不公平的。因此注册评估师与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工作范围应严格界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担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