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投资准则中有关问题的探讨(3)
2017-08-05 06:13
导读:四、关于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时的清算性损益的确定 企业在采用成本法进行会计核算时,投资准则规定“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
四、关于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时的清算性损益的确定 企业在采用成本法进行会计核算时,投资准则规定“投资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仅限于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在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 以上对于清算性损益的表述比较原则,但操作起来有些不便,在投资准则的指南中虽然给出了一些公式,但是对于在投资年度所分得的利润如何处理,该准则的规定就不是很明确。 例如:某企业于1999年1月3日购入W公司股票600万元,投资占W公司股权的10%. 该项业务应采用成本法核算,应作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6000000 贷:银行存款6000000 1999年5月7日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股利100万元。 由于5月7日宣告分派的是上年度的利润,即清算性股利,因此理应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应作分录: 借:应收股利(100万元×10%)1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100000 以上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完全符合情理的,但如果该被投资企业1999年以来累计实现净利润160万元,2000年2月7日被投资企业宣告分派股利100万元。该业务笔者认为应当确认的投资收益为10万元(100万元×10%),应作分录: 借:应收股利100000 贷:投资收益100000 但是按照投资指南所列出的公式及有些教科书以及准则讲解对这类问题的会计处理方法却是确认160万元的投资收益,作分录: 借:应收股利100000 长期股权投资60000 贷:投资收益160000 该处理的理由是1999年度的净利润没有全部分配,就把去年分配的股利强加到这一年来了,这显然很不合理,这种做法是死套公式的做法,并不符合业务的实质。 因此,笔者认为投资准则应当对投资当年分配的利润或股利与以后年度分配的利润或股利要作严格的区分不能混为一谈。 总之,投资准则的颁布虽然使得各个公司的投资业务有了一个较为完善的核算标准,但是有些方面还需进一步改进,俗话说“实践出真知”,投资准则只有在不断的当中才会发现问题并逐步修改,使其更加完善。
[1]福建省财政厅会计处、福建省
会计学会秘书处、《福建财会》编辑部编企业具体会计准则专辑(1)福建会计法规制度选编(第二辑)1998年10月;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制度经济版社2001年2月。 [3]《企业会计制度讲解》组编著企业会计制度讲解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2001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