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投资城建:需要建立特许权经营制度
2017-08-07 0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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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民间资本投资基础设施的基本方式是特许权经营。政府需要从项目审批制度走向特许权经营制度,特许权制度包括法规与合同两个层次。文中介绍了国外的一些特许权制度,列出了特许权经营法规的基本框架。ス丶词:基础设施 民间投资 特许权经营 城市
“要不要”让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领域,对于各级政府来说这已经不是一个问题了。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放宽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中央的态度如此明朗,这就使得在基础设施领域放弃政府垄断已经算不上是突破性改革,只不过是在贯彻中央精神。
但是另一方面,“能不能”使得民间资本顺利进入基础设施领域,则仍然取决于各级政府的改革决心和改革力度,因为这要涉及到诸多的制度建设,绝不是只靠领导表态就能解决的问题。
民间资本投资城市基础设施的基本方式是特许权经营。为了大面积地促进民间资本的投资,政府方面需要采取法制化的、规范性的措施,也就是建立特许权经营制度。
一、什么是特许权经营
特许权(concession)经营与特许(franchise)经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特许经营是指特许人与受许人之间有契约关系,特许人提供拥有产权的商业技术和经营诀窍并对受许人进行
培训,受许人交纳一定费用取得使用权。典型例子是连锁店。特许权经营则是政府对特定产业的一种规制手段,以特别授权的方式批准所选派的经营者进入市场。典型例子是银行业的准入、美国禁酒时期的酒商许可。
基础设施领域的特许权经营,是指政府为项目的建设和经营提供特别行政许可,由民间资本作为项目的投资者安排融资、承担风险、开发建设、获取回报。广为人知的BOT(建设—经营—移交),就是特许权经营的一个具体类别。此外还有其他20多个类别,如BT(建设—移交)、BOO(建设—经营—拥有)、ROO(改造—经营—拥有)等。特许权经营是没有固定程式的一种投融资方式,可以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发展出许多品类。1996年在“中国—欧盟能源合作研讨会”上,笔者所提出的、根据国内实践总结出来的TOT方式(移交—经营—移交),就是符合中国国情、把侧重点放在融资上的特许权经营新品种。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 最早的特许权经营案例可以追溯到17世纪初。从1610年起,私人开始向英国政府申请建造和经营灯塔,
申请书中包括许多愿意支付过路费的船主的签名;获得政府批准之后,私人租用政府土地建造灯塔,在特许期内管理灯塔并从过往船只收取过路费;特许期满后政府收回灯塔,交给领港公会管理和继续收费。到1820年,英国的46座灯塔中有34座是私人投资建成的。
特许权经营在发达国家中已成常例。1994年开通的、目前世界上投资最大的(150亿美元)竣工项目——英法海底隧道,就是其中最著名的一个;1986年先由英法两国外长签署了《法英坎特伯雷条约》,然后授予Margaret Thatcher 和Francois Mitterrand两大财团特许权经营。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完成的BOT项目——由香港和合公司(胡应湘)建造的广东沙角B电厂,是发展中国家特许权经营的首批范例之一。
二、国外特许权经营制度一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