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规经济中的女性权益保护毕业论文(3)
2017-08-13 02:37
导读:3.完善司法救济程序。对于寻求司法救济的女性,提供法律援助。改变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的做法,允许受害女性可以直接起诉。对于带有普遍性的侵权案件
3.完善司法救济程序。对于寻求司法救济的女性,提供法律援助。改变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的做法,允许受害女性可以直接起诉。对于带有普遍性的侵权案件,可以由妇联等妇女团体作为诉讼主体直接提起诉讼,而不是简单的支持受害人起诉。
(三)社会保障权益保护
社会主义社会的一个基本目标是追求社会公平,对于在非正规经济中从业人员不应当有歧视的待遇,如受雇于没有注册的小餐馆的服务员等。在转型期,社会保障事关国计民生,是重中之重,我国应当加快社会保障立法,把所有社会成员逐步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障计划之内。女性基于生理差异,不得不担负生育、抚育职责,由此产生的成本应当由社会负担,因此,在社会保障立法时,应当考虑将生育保险费用纳入社会统筹范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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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3):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