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正规经济中的女性权益保护毕业论文
2017-08-13 0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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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非正规经济作为与正规经济相对的概念,同样是整体经济
摘要:非正规经济作为与正规经济相对的概念,同样是整体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是一种长期存在的经济活动。在我国转型时期,非正规经济处于增长态势,而在非正规经济中就业的人中,女性占有很大比例,她们所面临的主要困境是生存权利、劳动权利、社会保障权利易受到侵犯,因此,有必要通过修订相关法律、加强执法监督、完善司法救济程序等措施使女性得到相应救济,改善其生存和劳动条件,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非正规经济;女性权益;劳动权利
我们每天上下班时,常常会遇到一些小商小贩,冬天卖烤红薯、糖葫芦、爆米花之类,夏天则卖西瓜、饮料之类,偶尔我们也会掏出钱来买这买那,对这习以为常的经济活动我们很少会进行理性的思考,有谁会去想恰恰在这时,我们不自觉地参与了“非正规经济”。这里所说的非正规经济是与正规经济相对的,与之相伴而生的经济活动,例如,有正规的商品房经济,就会有不那么正规的集资房经济,以及新生的自建房经济。
一、非正规经济的概念和特征
国外学术界给非正规经济定性,所采用的普遍标准是:非正规经济是不受国家制度(如劳工制度、税收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等)调控或约束的经济活动。上述定性标准虽然被普遍接受,但它本身却包含着一些不确定因素:其一,不同国家关于不受国家制度调控的企业或经济活动范围的规定是不一样的;其二,在同一个国家内这方面的规定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对经济活动调控的制度界线的任何改变都会使正规与非正规之间的关系出现相应的重组[1]。
一般说来,非正规经济有这样一些特征:其一,是官方统计中未被注册和记录的最大部分,其组织结构简单,且拥有较低水平的资本、生产率和收入;通常从事着小规模的经营,大多没有固定场所,即使有也只是一些小商店、小作坊和小摊位等。其二,是个人为自我就业创立的,有时也雇用工人或学徒工,但劳动关系大多基于临时就业、亲戚、朋友关系等,而非
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其三,是与组织规范的市场、信贷机构、现代化技术、正规教育和
培训及众多的公共服务无缘的,经常游离于现行的法律框架之外,不为政府认可、支持或管辖;有时,政府甚至把它与非法活动等同起来,加以干扰和抑制[2]。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二、非正规经济中的女性权益问题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研究,非正规经济在发展中国家的比例增加是与人口因素相联系的,比如,劳动力过剩使农民向城市流动。在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过程中,非正规就业与非正规经济均呈现出快速发展的趋势[3]。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下岗女工和从农村到城市里务工的女性日益增多,由于她们受教育程度低,以及性别歧视等因素的存在,致使她们更多地进入非正规经济劳工市场参加经济活动。非正规经济其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当正规经济无法提供就业机会或就业不足时,必然会有一些人为生计所迫而选择在非正规经济中谋生,而另一些人则是看中了非正规经济的边缘效益,为自己谋得高额利润。然而,由于缺乏法律的规制,非正规经济难免藏污纳垢,而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产生负面影响,尤其是女性在非正规经济中权益非常容易受到损害。如小煤矿中的女矿工。
(一)生存权利问题
与非正规经济相联系的,常常是犯罪、是违法,从事非正规经济的女性,她们的生命健康、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等基本的生存权利很难得到保障,如在马路上占道经营者(以女性居多),一方面是使交通形成隐患,另一方面,她们自身的安全没有保障,始终处于危险状态。尤为甚者,在黑加工厂工作的女童,没日没夜在恶劣的劳动条件下工作,身心俱损。2007年1月,在深圳市宝安区一个家庭式黑作坊发生的大火中,由于租用的是民宅,消防通道被人为堵塞,窗户上也装有防护栏,致使女工们无法顺利逃生,最终7名女工葬身火海,2名严重烧伤,其余虽伤势无大碍却也备受惊吓。本案并非个例,在非正规经济中的多数女性其实很清楚自己所处的危险环境,但由于生活所迫,不得不忍辱偷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