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融资在我国大型石化项目中的应用
2017-08-19 0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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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项目融资作为
【摘要】 项目融资作为大型能源项目国际性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正越来越广泛地应用于我国的大型石化项目融资活动中。项目融资按照追索程度不同可分为完全追索权融资(即完全股东担保)、有限追索权融资和无追索权融资三种类型,而有限追索权融资更适合于石化行业的特点。本文结合我国近几年取得成功的两个石化项目的融资案例来分析有限追索权项目融资的特点,以期为以后大型项目融资工作起到借鉴作用。
【关键词】 项目融资;石化项目;应用
项目融资作为大型能源项目国际性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经过上世纪70年代第一次石油危机之后能源工业的繁荣时期后而得到大力发展,被逐渐广泛应用于基础设施、能源、公共设施、石油勘察、矿产开采等大中型项目的筹资,并在融资结构、追索形式、贷款期限、风险管理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创新和发展。80年代中期,项目融资被介绍到我国,起初主要应用于水利电力项目中。近几年,我国积极引进外资新建了一些中外合资的大型石化项目。由于这些项目一般都具有投资巨大、建设期较长、技术复杂等特点,传统的融资方式难以满足需要,在水利电力行业,较通用的“BOT”和“融资租赁”模式也显示出行业的局限性和不适用性。于是,国际标准的有限追索项目融资方式走进我国的大型石化项目已成必然。
有限追索是项目融资的一个突出特点。所谓追索是指在借款人未按期偿还债务时,贷款人要求借款人用以除抵押资产之外的其他资产偿还债务的权力。作为有限追索的项目融资,贷款人可以在贷款的某个特定阶段(如项目的建设开发阶段和试生产阶段)对项目借款人实行追索,或者在一个规定的范围内(包括金额和形式的限制)对项目借款人实行追索。而作为有限追索融资的两个特例即“无追索融资”和“完全追索融资”,前者百分之百地依赖于项目的经济强度,在融资的任何阶段,贷款人均不能追索到项目借款人除项目之外的资产;而后者则是不依赖项目的经济强度,在贷款人对项目的基本面认可的条件下,以项目公司为借款人,项目投资者(股东)以直接担保、间接担保或其他形式在贷款期内提供信用保证。大型石化项目由于其特殊的行业特点,国际上多采用有限追索权的项目融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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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及特点
有限追索权项目融资,即项目发起人只承担有限的债务责任和义务。这种有限追索性表现在时间上的有限性、金额上的有限性和对象上的有限性。一般在项目的建设开发阶段,贷款人有权对项目发起人进行追索,而通过完工标准后,项目进入正常运营阶段时,贷款可能就变成无追索的了;或者如果项目在运营阶段,不能产生足额的现金流量,其差额部分就向项目发起人追索,也就是说在金额上是有限追索的。如果是通过单一目的项目公司进行的融资,则贷款人只能追索到项目公司,而不能对项目发起人追索,除了发起人为项目公司提供的担保外,在大多数项目融资中都是有限追索的。
有限追索权项目融资的主要优点如下:
(一)降低再融资成本
股东各方在有限担保的条件下获得合营项目的贷款,从而可以大大减少各方股东的或有负债,无须进行对外披露,提高股东的资产质量,为股东本身的再融资提供有利条件。
(二)增加了项目建设和项目开工以后的监管力度,有效保证了项目的质量
因为获得项目融资贷款的项目,需要例行许多保证条件,包括技术测试、经济测试、风险测试、项目完工测试等,各种监控手段的实施对项目建设成功具有很强的激励作用和保证作用。
(三)风险分担
如果项目不能获得足够的现金流量,当全部或部分债务不能向项目发起人追索时,那么全部或部分风险将由贷款银行承担。倘若项目发起人与项目规模相比显得较小时或项目发起人信誉不高的话,有限追索项目融资将有可能成为项目发起人唯一可选择的融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