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国有企业改革目标的症结何在(3)
2017-08-23 06:42
导读:现代公司要建立有效的治理结构,完善内部治理机制,还应把国有企业改革的重心,放在如何使所有者“到位”的问题。即使所有者(出资者)真正掌握公
现代公司要建立有效的治理结构,完善内部治理机制,还应把国有企业改革的重心,放在如何使所有者“到位”的问题。即使所有者(出资者)真正掌握公司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法人治理结构是在委托代理关系下发生的。如果所有者没有到位,委托代理关系就很难确立。只有所有者真正到位,这样的委托才是有责任的委托,代理才是有约束的代理。过去政府作为国有企业的委托人,实际上政府也是一种代理机构。委托代理关系始终没有理顺。目前正在进行的公司化改造的我国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其股权结构的最大特点是高度集中,形成相当浓厚的政府主导型治理模式。实践表明,政府主导型的治理模式,董事会的决策职能和经理阶层的执行职能,很难真正分开,而且董事会和经理班子的重合与交叉现象,往往又是相当严重的。与此相联系,政府主导型治理模式,在股权高度集中(即一股独大)的情况下,中小股东参与公司经营决策的程度很低,中小股东特别是小股东缺乏监督约束经理人的机会和手段。政府主导型治理模式,必然削弱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激励机制。这不仅表现为总体报酬水平低,而且表现为报酬结构单一,缺乏长期起作用的股权激励机制。[2] 从中国当前实际情况出发,要推进规范化的公司制改造,就必须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引入更加积极的股东(相对于作为大股东代表的政府),以利于加大公司内部直接控制的强度,提高公司内部治理的有效性。这就必须在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逐步减持国有股,降低股权集中程度,使低效的国有股在公司股权中所占比重明显下降,促进国有企业的股权多元化和分散化,与此同时,还应积极培育各类机构投资者,将法人结构引入公司治理结构,充分发挥法人治理结构在公司治理中的积极作用。为了促使公司的股权结构趋向合理,改革单个股东操控公司、排斥其他股东权益的状况,可以通过国有股减持的方式减少大股东的股份数额,减少其绝对控股的能量。遵照证券法所规定的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同股同价的原则,国有股减持和进入流通领域,是资本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由于当前证券市场承受能力的缘故,国有股减持应当缓慢持续地进行,直至将大股东拥有的股份减少为不能绝对操纵公司,达到防范和减少个别股东和少数股东欺诈公司和其他股东的目的。只有这样,才有利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国有股减持(包括配售)乃属存量发行,固然也要消耗大量市场资金,但它与新股发行扩容还是有区别的,不能一概而论。股票供给如同商品供给一样,单纯的总量增加会降低市场价格,而在总量增加的同时进行产品结构的合理调整,就未必不利于总体价格。新股发行只增加股市规模,而存量发行将极大影响股票结构,在增加流通供给的同时,有利于我国股市的规范建设、健康发展。从宏观的角度看,国有股减持有利于解决我国股市的根本矛盾,真正实现“同股同权”、“同股同价”、“同股同利”,完善游戏规则。非流通国有股的大比例存在,是我国股市的最大特色,也是市场所有问题的根源。这既不利于理性投资,也不利于资源配置,更不利于吸引外资。因此,国有股减持政策的实施,未必是股市的一大利空。从长远的观点看,如果能将预定新股发行计划额度部分转为存量发行额度,并在配售价格上坚持实事求是,国有股减持甚至是巨大的市场利好。由于当前证券市场承受能力的缘故,国有股减持应当缓慢持续地进行,最好不要定期限和指标,尽量减少市场波动。将积压的国有股逐渐融入证券市场,既可以使国有股发挥流通作用,又可以使公司的股份尽量分散,改变“一股独大”不合理的股权结构。 三、强化对高层经营者的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 以两权分离为基础的现代公司制,由于所有者并不直接经营管理企业,但他们的行为动机又是追求资本收益最大化。这就提出了直接关系公司治理结构能否有效运行的两个基本问题:即如何激励经营者为实现出资者的收益最大化而竭尽全力,防止可能出现的“内部人控制”,以及在不确定性和信息非对称性的条件下,作为所有者(出资者)如何才能保持对经营者的有效监督和约束?能否建立起一整套有效的企业高层经理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而发挥现代企业效率至关重要。完全可以这样说,即没有形成有效的高层经理人员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就谈不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及解决国有企业低效率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