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二)
2017-08-24 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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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雇佣保险雇佣保险法
4、雇佣保险雇佣保险法于1993年制订,1995年7月开始实行。其目的是消除失业带来的不安,从制度上解决产业结构升级而产生的熟练工人的大量需求。雇佣保险不同于失业保险,它不限于对失业者进行救济,而且用积极的人力政策手段,争取事先尽可能防止失业的发生。雇佣保险适用于30人以上的单位,但雇佣安定和职业能力开发则适用于70人以上企业,今后将逐步扩大其范围。保险费分为两类:失业保险费由雇佣主和被雇人各负担一半,雇佣安定和职业能力开发事业保险费则由雇主全部负担。雇主的保险费率为工资总额0.3—1.0%,被雇人的保险费率为工资总额的0.3%。雇佣保险由劳动部(职业安定局)主管。雇佣保险制度在雇佣安定方面的作用是:1、对雇佣不安定行业的雇佣调整进行支援,2、对景气萎缩地区促进地区雇佣,3、促进高龄者和妇女的就业,4、对企业保育设施等促进雇佣的设施进行支援,5、提供雇佣信息,进行职业指导。雇佣保险在职业能力开发方面的作用是:1、支援企业内在职训练,2、支援教育训练,3、失业者的再就业训练,4、对职业训练设施给予支援,5、对职业能力开发的发掘与支援。失业津贴的发给,顺交纳12个月以上的保险费而非自发失业。三、公共救济公共救济不同于社会保险,不交纳保险费,用国库资金对低收入阶层进行生活保护或者进行自救。据韩国开发研究院统计,1965年韩国的绝对贫困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40.9%,其中城市54.9%,农村35.8%,使这些人达到贫困线,需790亿圆,相当于当年国民生产总值的9.8%,而当年支出的生活保护事业费只有20亿圆。1984年绝对贫困户仍达220万人,占总人口的5%多。韩国的公共救济,包括生活保护、有功人员津贴及灾害及灾难救护。1、生活保护韩国于1961年制订了“生活保护法”。该法规定的生活保护对象须具备下列条件:首先是收入和资产在保健社会部每年规定的生活保护对象划定标准以下;期次是无人抚养或抚养义务者已丧失劳动能力的65岁以上老人、未满18岁的儿童以及孕妇和残疾人。生活保护按照有无劳动能力来分为:自救保护(有劳动能力)和居宅保护、设施保护(无劳动能力)。保护的水平为维持健康而文明的最低生活。自救保护是指有劳动能力的保护对象,居宅保护是指无生活能力而在家受保护者,设施保护是指需要收容到社会福利设施内者。生活保护包括:生计保护、医疗保护、妇产保护、教育保护和丧葬保护。生活保护由保健福祉部(社会福祉审议官室、家庭福祉审议官室)主管,由内务部地方组织:各市道——市、区、郡——邑、面、洞具体管理。对居宅保护者和设施保护者提供生计保护、自救保护、教育保护、妇产保护、丧葬保护和医疗保护。对自救保护者提供教育保护、职业训练、生业资金融资、就业安排。韩国实行生活保护制度已有30多年,但确定生活保护对象并没有严格按照规定,而是根据政府的预算状况。生计保护对象,直到1985年居宅保护对象冻结为28.2人,1986年开始解冻,1992年增加到33.8万人;设施保护对象从1985年的6300人增加到1992年的8.2万人,合起来共有40多万人,占全国人口的1%左右。1993年居宅保护水准为月人均5.6万圆,设施保护水准为月人均5.9万圆,而1993年居宅保护对象维持单纯肉体生存的最低生计费月人均需要10.5万圆,社会生存的最低生计费月人均需要12.1万圆,救济额只抵需要的53%和46%。1996年预计达到75%,2000年要达到100%。妇产保护是孕妇产前产后各1个月的保护,包括助产和产前产后的必要措施及保护,适用医疗保护的有关规定。医疗保护是根据1977年颁发布的“医疗保护法”,对分共救济对象进行的。对居宅保护对象和设施保护对象提供的医疗保护从门诊到住的全部医疗、医药费由医疗保护基金支出。但由其他保护机关参照生活保护法保护的对象,医疗保护基金负担其门诊医药费,住院费则只负担一半,其余一半可无息借给。医疗保护对象须在指定医疗单位就诊或住院。丧葬保护包括治丧和葬礼,费用标准由保健福祉部长官决定。生活保护所需费用建立保护基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负担。由国家或道直接进行的保护业务分别由国家或道负担。作为保护机关的汉城市和市、郡进行的保护业务,国家负担80%以上,道负担10%以上,市、郡负担10%以内。而汉城市则国家和汉城各负担一半。保护基金分为生计保护基金和医疗保护基金。2、有功人员生活保护韩国于1961年颁布“军事援护补偿法”,1962年颁布“国家有功者等特别援护法”,1984年颁布“关于国家有功者礼遇的法律”,对国家有功人员发给津贴并进行生活保护。此项工作由国家报勋处(相当于部)主管,由地方报勋厅和支厅具体管理,所需费由国库和报勋基金来解决。有功人员指的是爱国先烈,爱国志士,战死、战伤、殉职、公伤的军警,殉职、公伤的公务员,武功勋章和报国勋章获得者等及遗属。对他们分别发给年金、生活津贴、看护津贴、住宅资金、抚恤金等,还进行教育保护、就业保护、医疗保护、养老保护以及提供贷款、利用交通工具减免费等。3、灾害救护韩国于1962年颁布“灾害救护法”,规定在同一地区因旱灾、风灾、水灾、火灾等而集体发生多数罹灾者时进行紧急救护。主管部门为保健福祉部,由内务部地方组织施行,而且为了审议与救灾有关的事项在保健福祉部和汉城特别市、各道设立灾害救护对策委员会。救护的内容包括:提供收容设施、提供食品、被褥、学术用品及其它生活必需品,进行医疗和助产,救出罹灾者,对遇灾住宅进行应急修理,提供或贷给生业所需资金、器具或材料,就业介绍,办理丧事等。所需费用设立灾害救护基金,由国库负担70%,由地方政府公积金(即地方普通税收的0.25-0.5%)负担30%。四、社会福利服务60年代开始,韩国的福利服务从“紧急救济”和“设施收容”等救济阶段转为社会福利服务时期。1961年先后颁布了“儿童福利法”、“孤儿收养特例法”,“关于孤儿监护人的法律”,“沦落行为等的防止法”、“更生保护法”等。但是,政府关心福利问题是从1968年成立社会保障审议委员会开始的。该委员会对社会开发长期规划和社会保障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从此在韩国法律上第一次出现了“社会福利事业”字样,而且从贫困救济和分发救济物资转为对贫困者进行经济支援并提供多种服务的社会福利事业。然而,尽管在1970年制订了福利服务的基础法——社会福祉法,但由于财政上的原因政府未能建立福利服务体系,主要是由民间的社会福利法人来从事这项工作。进入80年代以后,先增长后分配政策带来的分配不公平问题成为一个社会问题,不能不引起政府的重视。因此,全面修改生活保护法(1982年)及其施行令(1983年),而且,1981年制订了身心残疾人福祉法、老人福祉法,修改了儿童福利法和社会福祉事业法,为福利服务事业奠定了法律基础。按照社会福祉事业法的规定,成立了“社会福祉法”(1、2、3级),社会福祉协议会也变成法定团体,以实现福利服务的专门化和福利机关、团体的组织化。 80年代后期,韩国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超过了4000美元,在先增长后分配时期没有得到经济增长好处的阶层要求改善自己的生活,而且人口的变动,家庭变小、妇女参加工作等都要求实行社会福利。在这样的情况下,政府开始重视社会福利,制订了母子福祉法(1989年)、婴幼儿保育法(1991年),修改了残疾人福祉法(1989年)、老人福祉法(1989年)、医疗保护法(1991年)和社会福祉事业法(1992年)等。特别是1987年在全国的邑、面、洞配备专人管社会福利,而且把社会福利馆和在家福利服务中心并为地区福利中心,服务对象也正在扩大到为一般社区服务。社会福利服务由保健福祉部(社会局、家庭福祉局)主管,由内务部地方组织——各市、道——市、区、郡——邑、面、洞管理。经费由国库和地方政府补助金来解决。老人福利的对象是没有年金的65岁以上老人,1995年有254万人、占总人口的5.7%,今后将继续增加,老人福利目前主要是兴办老人福利设施(养老设施、老人疗养设施、老人福利会馆等)和敬老优待(公共费用减免)以及组织老人再就业。1995年老人福利设施共有146所,收容人数有8396人,占老年总数的0.3%。在146所中,免费养老设施有84所,收容4806人;老人疗养设施41所,收容2784人;收费养老设施21所,收容806人。今后拟鼓励大企业集团对养老设施投资,办收费养老院等,政府对这一投资给予减税等优惠。残疾人福利问题是1988年残疾人奥运会以后才提到日程上。韩国有残疾人100多万人,占总人口的2.5%。残疾人福利有3个法:残疾人福祉法、残疾人雇佣促进法、
特殊教育振兴法。有福利设施,也有特殊学校。在韩国残疾人福利除经费问题之外,首先是国民意识问题,要唤起人们对残疾人的关心,使他们也能过一般人一样的生活。政府于1990年专门为残疾人建立了工业区安排他们就业,而且规定500人以上的企业招收职工须招3%的残疾人,否则罚款。目前此项规定执行得不好,有的企业宁可罚款也不招残疾人。儿童福利是指18岁以下孤儿以及保护者无力或不宜抚养的儿童年。儿童福利主要是通过儿童保护设施,如儿童咨询所、婴儿设施、幼儿设施、职业
辅导设施等。为了调查研究有关儿童福利事宜,保健社会部设有中央儿童福利委员会,各市、道设有地方儿童福利委员会,而且为了指导儿童福利工作,市、道配备儿童福利指导员,市、邑、面设有儿童委员。妇女福利是指对寡妇、未婚母、贫困的母子家庭、失足女青年的福利和教育。妇女福利主要是通过妇女福利设施,如妇女咨询所、母子保护设施、妇女职业辅导设施、女性会馆等以及对失足者的支援、指导和启蒙。流浪者的保护主要是收容和职业训练。1991年社会福利服务费占国家预算的0.5%,占社会保障预算的12.9%。社会福利服务的预算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