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上缴利润的合规性分析(2)
2017-08-24 01:08
导读:从国有资本利润分配模式的沿革可以看出,对国有企业放权让利直到后来的利润基本留存企业是由当时的经济情况决定的,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国有及
从国有资本利润分配模式的沿革可以看出,对国有企业放权让利直到后来的利润基本留存企业是由当时的经济情况决定的,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状况、管理体制、经营机制都都在不断改善,利润分配模式也应该随之改进。而作为“过渡措施”利润留存企业的办法却十几年没变,显然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特别是现在的情况已经要求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上缴利润。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上缴利润的合规性分析
1.理论依据
(1)从所有制层面上讲,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中的国有资本属于公有制性质,属于全民所有,则应为全民带来利益,如果不能,则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兴办这样的企业没有任何价值。而一个国有企业使用了国有资本,主要是为该企业职工提供了
就业、生存的条件,并不是所有人都享受了该部分国有资本带来的好处,因而,他的净利润未分配之前,只体现了作为该企业利益的集体性,只有企业将国有资本应分得的利润上缴财政之后,才能恢复其本来面目——全民性。当这部分利润上缴财政,纳入公共预算,用于公共服务、提高全民福利时,不仅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优越性能很好的体现,而且让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了其存在的真正价值。
(2)从产权所有权角度来讲,国有资本产权属于公有产权,出资者按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权益,即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这是我国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之初,在1993年11月14日《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即已明确提出的概念。并提出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产权关系明晰,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企业拥有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而现代产权概念更明确的定义是:产权是追求效益最大化所做的制度安排。但是现阶段的情况是,政府或说国资委作为人民的代表拥有国有资本的所有权,却不能享受收益权,这是极不合理的。而部分企业认为产权不归自己,没有动力追求利润,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不负责,那么,不管是从政府还是从企业角度来讲都无法解释“产权是追求效益最大化所作的制度安排”,更无法真正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 在这里要批驳的一种观点是不少国企领导人眼里“税即是利”的观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经济资源具有索取权的权能分两种,一种是
政治权力,一种是所有权。而税是基于国家政治权力及其派生出来的对国民经济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权,利是基于国家(国资委)代表人民对国有资本所有权及其派生出来的收益索取权与支配权。完全不一样的权能,体现的分配关系是不一样的,不能混淆更不能等同。而且从建立市场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来讲,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宗旨下,说到底国有企业也只是众多市场主体之一,如果国有企业长期实行利润留存的分配模式,就使国有企业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处于一种特殊的优势地位,既不利于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也不利于市场经济环境中各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机制的形成。
(3)从法制法规角度讲,《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国有独资企业实行利润分配在一些人眼里似乎是把钱从一个口袋拿到另一个口袋,但是基于前面论述的两点原因,也同样应该上缴利润。而国有控股企业,国家或说国资委只是企业众多股东中的一个,按公司法的规定,没有理由不接受企业的分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