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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化滞后与城市化滞后程度测算(2)

2017-08-24 02:14
导读:因此,需要专门探讨测算城市化滞后程度的方法。下面,笔者利用工业化程度、城市就业人数、全社会就业总人数等指标,经过一些必要的调整,来匡算城

  因此,需要专门探讨测算城市化滞后程度的方法。下面,笔者利用工业化程度、城市就业人数、全社会就业总人数等指标,经过一些必要的调整,来匡算城市化的滞后程度:(1)2000年,中国城镇就业人员数21274万人,就业人员总数71150万人,城镇就业人员所占比重为29.90%。(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01》)。城镇就业人员数是个户口数,不包括乡村人口在城市就业者在内,其内容是完全城市化了的社会劳动。(2)2000年中国工业化程度50.00%,与城镇从业人员比重29.90%之间的差数为20.10%,其内容是规模为14301万的“未城市化的非农从业者”。(3)对这14301万未城市化的非农从业者,须做若干扣除,才是亟待城市化的非农业社会劳动者人数。这些扣除应包括:(a)农村教育、卫生工作者;(b)乡政府工作者;(c)农村商业、服务业从业者;(d)不宜向城镇集中的农村企业从业者(如对本地资源高度依赖的工、矿业和手工业),等。   笔者对河南省调查匡算的结果,这些扣除,总计约占其农村人口的7.20%、农村就业人员的10.90%;占其“未城市化”的非农从业者的45.0%。若用上述占农村人口7.20%比例去对全国进行匡算,则这些扣除项总计约为5,800万人,约占全国“未城市化非农从业者”的40%。即
全国未城化非农从业者14301万-各项扣除5800万=8501万人。
  这里,不妨与上面的“未城市化”相对应,再提出一个“待城市化”概念。这8501万劳动者,可称之为“待城市化非农从业者”。这批劳动者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已经在城市非农产业就业;另一种情况是已经在乡镇企业这类的单位就业,而这些单位从生产要素优化配置的角度看,是应该向城市集聚和迁移的。这批劳动者的共同点是,已经脱离或基本脱离农业生产,但却尚未获得城市居民身份。在中国,所谓“城市化滞后”,说到底,是因为存在这样一批“待城市化”的劳动者及其应抚养的人口。这8501万劳动者加上其应抚养人口,其总规模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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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城市化非农从业者8501万×扶养系数1.52=待城市化人口12921.5万人
  这8501万待城市化劳动者,或者12921.5万待城市化人口,是城市化滞后效应的直接承担者,是我国多年来,在城市化方面的累积缺口和我国当前城市化滞后的具体内容。
  换言之,给这8501万劳动者以与城市人口从业者平等的身份和有关待遇、为这12921.5万人口提供教育、居住、交通以及其它城市基础服务等,便是我国当前城市化的基本任务。需要说明的是,这些任务中是不包括为这8501人提供就业这件事情的,他们已经是从业者,且已经“工业化”,只是尚未“被城市化”。在笔者看来,提供和创造就业机会,使农业人口不断得以转变为城市人口,是工业化的任务,不能记到城市化的账上。有关方面和学者从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角度,测算出比这8501万要大得多的城市化缺口来,那是由于混淆了城市化和工业化这两个不同的概念的原故。
  至此,城市化滞后程度相对数的计算就是一件非常简单的事情了。
  就全国而言,2000年的城市化滞后程度应为
工业化程度50.00%-(城市就业人数21274万人+未城市化非农就业人员14301万-待城市化非农就业人员8501万)/社会劳动者总数71150万=11.95%
  当然,也可以用如下的方法更简便地算出:
待城市化非农就业人员8501万/就业人员总数71150=11.95%  由于上述缺口和滞后的存在,加速城市化进程,“以城市化带动工业化”,成为当前具有历史意义的一项战略任务。在弥补这一缺口之前,我国的城市化的发展速度,无疑应该快于工业化的发展速度。笔者甚至认为,可以从这个意义上,建立一个统计上的标准,去反映全国和各地城市化的“加速”程度。就是说,对不同时期和地区的城市化发展,不仅用“城市化水平”和“城市化发展速度”指标去反映,而且用“城市化发展速度”和“工业化发展速度”两指标的差数或比值去反映。无论城市化的发展水平和发展速度是高一些还是低一些,只要是明显高于本期、本地的工业化发展速度,就应该说,其城市化是实现了“非常速”,亦即“加速”发展的。不过,按照这一思路,现行的“城乡人口统计”的标准还得做调整。已如上述,现行的不考虑“常住户口”的“常住人口”登记办法以及在此基础上所统计出的城市化水平指标,将诸如“农民工”这样的城市化的对象和任务,当成了城市化的成绩。对正确反映和分析城市化进程不利。目前,废除户口人口数统计的呼声很高。但在笔者看来,在户口背后的经济和社会内容都基础消失之后,这种废除才是合理的,目前还为时过早。因此,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所提出的“常住人口”登记办法,如果从统计本身或从于国际接轨的角度上看都是合理的,但却不能不说是有点操之过急。这就使得,以其为基础所统计出的城市化水平指标,在确定城市化的任务时,难以直接使用。笔者认为,计算出上述城市化的“缺口”,以每年“消化”这一缺口的可能性为依据,去安排今后若干年城市化的任务和发展速度,是比较稳妥的。目前流行的那种从全世界去寻找确定我国城市化发展速度依据的做法,多少是有点不着边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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