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化滞后与城市化滞后程度测算
2017-08-24 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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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就如何理解城市化
本文就如何理解城市化及其滞后程度提出看法,并根据这种看法,对我国的城市化滞后程度做了匡算。 一、关于“城市化”和“城市化水平” 按照第6届世界大城市首脑会议的提法,所谓城市化,是指人口由乡村向城市的地理位置转移和职业的转变过程。这是一个历史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人们需完成整个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深刻变化。
与工业化的关系是理解城市化问题的关键。工业化之前,有城市,也有城市的发展,但不叫城市化。如同那时也有商家、酒店,但却不能称之为第三产业一样。城市化的进程是由工业化所引起的,是工业化之后的事情。城市化是工业化的必然结果。正是由于对这种必然性认识不足,致使城市化发育不足成为制约甚至阻碍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原因。
当然,工业化这一概念是在不断发展的,工业化的内容,如今已远远超出了“工业”部门。在后面的统计处理中,笔者是从整个非农产业的意义上来理解工业化这一概念的。
由于上述原因,人们通常将城市化水平的本质理解为由于工业化所导致的社会劳动在城市和乡村之间的分配比例,并在统计上,将这一本质通过人口在城乡之间的分布比例来予以反应。
以第五次人口普查资料计算,我国2000年城市化水平为36.22%。 二、关于“城市化滞后程度”与“工业化程度” 以上对城市化范畴的讨论,目的在于解决如何评价和测算“城市化的滞后程度”问题。一个相当流行的说法是:“目前世界城市化平均水平为47%,发达国家平均城市化水平为75%,……,我国只有36%”,并由此得出结论,“我国的城市化水平严重滞后。”毋庸置疑,我国目前存在一个城市化的滞后问题。但是,第一,对这一滞后需要一个程度上的测定。将关于城市化的研究乃至决策,建立在“严重滞后”这样一种由形容词所构成的判断之上,是不够的。第二,在对我国城市化滞后程度进行定量判断的时候,用发达国家或者世界的人口城市化水平做标准,则不仅不够,而且可能产生某种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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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城市化滞后与否,应该是相对与其自身而言的,说到底,应该是相对与其自身的工业化程度而言的。所谓滞后,是滞后于工业化的发展,是城市化的水平不能和工业化相匹配,不能满足自身工业化发展的要求。所以,我国的城市化滞后及其程度,和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城市化水平没有关系,和世界平均的城市化水平也没有关系。
根据上述对“城市化”范畴的理解,笔者主张将工业化的既有水平,作为评价城市化滞后程度的标准。在和工业化水平的比较中,来测定我国目前城市化相对与工业化的滞后程度。此外,笔者还认为,预测若干年后城市化所可能或应该达到的水平,也只能以工业化所可能达到的水平为依据。由于篇幅的原因,本文将不进行这样的预测。
这样以来,就需要先测算“工业化程度”。
用产值指标所计算出工业化程度,在这里显然是不适用的。这里,需要将工业化程度从社会劳动在不同产业间的分配比例的意义上来把握。只是,已如上述,这里的“工业”不应仅包括工业本身,而且还应该包括第二次产业的其它部分以及整个第三次产业,即通常所说的非农产业。
根据第三次人口普查资料计算,我国2000年的工业化程度为50.00%。 三、“城市化滞后程度”和“城市化累积缺口”测算 在工业化程度和城市化水平之间有一个明显的差数,就全国来说,这一差数为
工业化程度50.00%-城市化水平36.22%=13.78%。
看来,似乎可以将这一差数理解为“城市化的滞后程度”,但是:其一,这样一种理解,其背后的假定前提是,将“工业化程度”和“城市化水平”这两个相对数完全相等,视做工业化与城市化的适应状态。这是令人怀疑的。这样的适应状态将意味着,所有的乡镇企业都不复存在、整个农村不再有非农产业从业者。其二,现行的城乡人口统计,是将一些本来是城市化对象的人口,当作已经城市化了的人口予以统计了的。我国城乡人口统计所采用的是常住人口登记原则,而所谓常住人口,按《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办法》规定,是包括那些在城镇居住半年以上,而常住户口仍在乡下的那一部分人口的。就是说,人们通常所说的“农民工”,也被统计为已经城市化了的人口。但是,“农民工”是一些虽说已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从农村到城市的职业转换,却尚未能顺利实现相应的生活方式转换的人口。应该说,正是这一部分人口的存在,使城市化成为了一个“急所”,成为一项亟须大力推进的历史性任务。他们应该是城市化的首要对象,而不应被列在城市化的任务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