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均质后发大国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困境
2017-08-25 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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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知识产权保护制
摘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并非仅有利而无弊,也决非越严越好,取决于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的适度知识产权保护将能够更好地为国家利益服务。中国作为一个后发大国,要求知识产权保护在鼓励自主创新、吸引FDI与促进国际技术扩散中权衡,并且经济、技术发展不平衡的各区域也要求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适度知识产权保护如何与目前多边性、双边性国际知识产权协议相适应、又与各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技术能力相适应是不均质后发大国知识产权保护政策选择和运行所面临的多重困境。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自主创新:政策困境
“建立创新型国家”是我们时代主题的最强音,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是提高我国的技术能力。在这一背景下,适度知识产权保护不仅要激励自主创新,又要促进国外技术扩散,增强对国际先进技术的准人。根据不同产业的发展水平设定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使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与其具体经济和社会状况相适应,将能够更好地为其国家利益服务。但是目前多边性、地区性、双边性知识产权协议和标准形成的复杂国际架构,以及中国作为一个不均质后发大国的具体国情,为中国适度知识产权制度的选择和运行带来了前所未有的限制。
中国是一个大国,完全依赖国外技术的引进和模仿,没有掌握核心技术是无法实现技术和经济赶超的,因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自主创新实属必要。但同时中国与发达国家在技术上存在巨大差距,是一个技术后发大国,技术引进和模仿也是技术进步的重要方式。并且中国各区域技术水平、要素禀赋和经济发展很不平衡,中国也是一个不均质后发大国,对于发展不平衡的各区域来说,都进行自主创新是不现实的,技术扩散和技术模仿也是落后区域技术进步的主要方式。因此中国作为不均质后发大国,知识产权保护政策面临多重权衡:其一,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为维护知识产权利益,要求中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会提高中国产品价格,削弱其优势,并且我国99%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很多企业靠仿造赖以生存,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无疑沉重打击这些企业,并提高产品价格,减少国内消费者福利;其二,为获得更多技术溢出,需要为跨国公司的技术转移提供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以吸引更多FDI和国际技术转移,但较强知识产权保护同时会抑制对国际技术吸收与模仿;其三,由于区域技术能力的不平衡,根据国家总体技术水平确定的适度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并不一定能促进各个区域技术进步,技术水平低的区域要求较松的知识产权保护以促进模仿和技术扩散,而技术水平较高的区域要求较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以促进自主创新。因此,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政策面临多重困境。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一、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与中美贸易冲突
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国际社会争论不休的问题,在多哈回合中签署的TRIPS协议把仅仅适合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强加给全世界,要求发展中国家实现统一的知识产权标准,使得大量收入从发展中国家转移到美国(McCalman,2002)。由于后发国家与领先国在技术上存在巨大差距,并且后发国的技术创新能力与领先国也相差甚远。因此以较弱的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对国外技术的吸收与模仿被认为是后发国实现技术和经济赶超的必要措施。而且国际经验也表明,技术后发国家在赶超领先国时,开始都采用较弱的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对国外技术的模仿,以提高技术能力。无论是当年的美国,还是后来居上的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都无一例外。但技术领先国为保护研发成果和维护新技术的市场垄断,通过多边性、地区性、双边性知识产权协议不断迫使后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随着中国作为贸易大国的崛起,这一矛盾在中国显得尤为突出。联合国发展项目(UNDP)2001年人类发展报告中指出,中国是一个技术采用和模仿的国家,如西药、精细化工产品95%以上依靠仿制,这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所定规则存在严重冲突。中国的比较优势仍然在于劳动要素的丰裕及劳动力价格的低廉,但中国出口的主要是资本技术密集型产品。因此来自国际社会的压力不断增大。日本、美国、欧盟采取各种措施在知识产权领域对我国施加压力。如日本在华企业也成立了名为IPG的知识产权联盟,其目的就是联合起来,以知识产权战略抑制中国制造业的竞争力。欧盟商会也在其2004年
建议书中特别指出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要求中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