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型城市的三个界定原则和四个界定标准
2017-09-11 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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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资源型城市 1.1 关于我国
1 关于资源型城市
1.1 关于我国资源型城市的确定
国家计委宏观经济研究院 2002 年在《我国资源型城市经济结构转型研究》 报告中,提出了资源型城市的三个界定原则和四个界定标准。其原则为:
(1)发生学原则。即城市的产生和发展与资源开发有密切关系。具体来讲,根据资源开采与城市形成的先后顺序,资源型城市的形成有两种模式,一种为“先矿后城式”,即城市完全是因为资源开采而出现的,如大庆、攀枝花、克拉玛依等。另一种为“先城后矿式”,即在资源开发前已有城市存在,资源的开发加快了城市的发展,如大同、邯郸等。
(2)动态原则。即考察资源型城市必须关注他的全过程,既要看他的过去,更要看他的现在。因为有些城市曾经是资源型城市,但经过若干年的经济转型之后,资源性产业在城市经济中所占比重已很小、甚至微不足道了,城市经济对资源性产业的依赖程度不大或者已经很低了,这类城市在过去某个阶段可以叫资源型城市,但转型后已不再是资源型城市了,他的本质特征已与资源型城市相差很远了。
(3)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仅从定性角度去确定资源型城市,主观因素太多,难以做到科学、准确;同理,仅从定量角度去确定资源型城市,过于机械,难以将很多不宜用数据表示的复杂因素进行综合考虑,难免偏离现实。因此科学的方法是定性与定量相结合, 定量为主,定性为辅。
其四个界定标准为:①采掘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比重在 10%以上。②采掘业产值规模,对县级市而言应超过一亿元,对地级市而言应超过两亿元。③采掘业从业人员占全部从业人员的比重在5%以上。④采掘业从业人员规模,对县级市而言应超过1万人,对地级市而言应超过2万人。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1.2 我国资源型城市的现状
依据这些原则和标准确定的我国资源型城市共118个,其中黑龙江省最多,有13个;山西省其次,有11个;吉林、内蒙古、山东、河南、辽宁等省分别为 7-10个。东北三省合计30个,约占全国的1/4。 并从资源种类、行政等次以及人口规模等方面进行了分类。按资源种类分类,在118个资源型城市中,煤城有63个,占53%;森工城市21个,占18%; 有色冶金城市12个,石油城市9个,黑色冶金城市8个,其他城市5个,分别占10%、8%、7%和4%。
我国资源型城市的现状不容乐观,正面临着资源枯竭和产业结构不合理的危机。资源型城市产业结构方面也面临着一些问题:(1)产业结构僵化单一,多呈超重型。资源型城市产业结构形成的特殊机制导致第二产业是产业结构中的主体,能源、原材料工业与配套产业成为产业体系的主导产业,形成较为单一的产业结构。(2)产业关联度低,城市产业之间发展脱节,产业结构聚合质量难以提高。长期以来,由于国家产业政策对资源型工业的鼓励和城市经济对初级产品开采的过分倚重,尤其是资源型城市的主导产业特别突出,对于地方工业关联带动作用微弱,城市中除主导工业之外的轻型加工业和城市内其他产业发展都较为缓慢,造成国有企业实力强大,而当地的中小企业非常落后,在二者之间形成一个“断层”。(3)产业技术结构水平不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决定了产品的竞争力。大多数资源型城市的主导产业技术装备趋于老化,主要工业部门和生产技术结构基本处于中下等水平。 (4)产业组织的单调性。资源型城市产业组织的单调性在所有制结构上表现为全民所有制企业较多,而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较小;在企业的规模上表现为大、中型企业较多,而小型企业较少;在科技结构和人才结构上也表现为单一化,资源型产业人才济济,其他产业科技力量不足,技术创新人才匮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