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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经济史中的牛耕

2017-09-28 05:18
导读:经济论文毕业论文,中国古代经济史中的牛耕论文模板,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免费提供指导材料:   编者按:由于编者的失误,误把程念祺先生的一篇征求意见的未定稿(
  

编者按:由于编者的失误,误把程念祺先生的一篇征求意见的未定稿(《 小农“低投入-产出”效应之一》)当作定稿上传,并把作者名字误作“程德祺”。编者在此郑重地向作者和读者致歉。现把作者所寄在《史林》上公开发表的文章取代原来误发的文章,并请读者在利用和引用该文时应以此文为准,切勿引用误发的未定稿。(2006/4/10)

 

 

简介:在古代的经济史中,牛耕的使用,有一个经济上的可行性。西汉小家庭农业的精耕细作,不利于使用牛耕。东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牛耕,一方面是由于耕牛出租的普及,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小农同居家庭对牛耕成本的分摊。唐宋时期,一牛一犁的普及和小农核心家庭平均人口规模的扩大,进一步推动了牛耕的发展,五六口人、五十亩地和一头牛,成为小农经济的发展趋势。明清时期,小农核心家庭的土地配置和人口逐渐减少,牛耕逐渐退出,农业的经营规模越来越小,并且越来越重视精耕细作。

 

关键词:牛耕成本、家庭规模、精耕细作、农业经营规模

 

 

在《中国上的小农经济——生产与生活》1一文中,笔者论证了中国小农经济的低投入-产出问题。本文则以工具和动力的低成本趋向为题,分析这种低投入-产出在中国经济史中的不利,分析的中心是牛耕与小农家庭规模的关系问题。

 

一、西汉小家庭农业的精耕细作不利于使用牛耕

 

按《管子》所言,战国时期的小农,其必备的种地工具,不过“一耜、一铫、一镰、一鎒、一椎、一铚”2。可见,农业劳动依人力而为,在当时是十分普遍的。农史专家指出:“六国一个劳动力的耕作能力还停滞于28.57亩,即11.9大亩(折合今8.211市亩),与《淮南子》所说踏耒而耕不过十亩差不多,说明六国主要还是人力耕,犁耕不是主流,所以耕作效率低。秦则能耕54小亩,折合22.56大亩,即今15.525市亩,如不用畜力耕,决不可能。根据我们推测,秦在农耕中还利用了铁犁。”3

秦国是否已普遍使用牛耕,兹不论。但是,在西汉中期以前,畜耕并不具有普遍性,则是可以肯定的。从战国到西汉,中国农业发展中最具普遍意义的,就是它的精耕细作。这种精耕细作农业的最大特点,就是人力的大量投入。所以,当畜力的运用还仅限于耕种,而不能用之于整地、中耕的情况下,无论是马耕还是牛耕,对于实行精耕细作的小农经济而言,意义都不大。换言之,仅仅扩大耕地和播种面积,而没有足够的人力进行整地、中耕,并不能给小农带来任何实际的利益。李根蟠先生指出:“精耕细作要求一定的土地上投入较多的劳动力,而劳动者劳动强度的增加是有限度的,耕种太多的土地会超出劳动者的承受能力,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很把提高单位面积产量作为主攻方向。”4这是非常正确的。西汉时期的小农经济,其家庭规模已非常之小,往往是三四口5。家庭规模如此之小,在当时的情况下,必然使农业向着以人力投入为主的精耕细作的方向发展,而排斥畜力和大型农具的使用。

然而,学者们总是引用汉武帝时期搜粟都尉赵过倡导牛耕的史料,作为西汉已实行普遍牛耕的证据。《汉书·食货志》记录赵过倡导牛耕的史料如下:

其耕耘、下种田器,皆有便巧。率十二夫为田一井一屋,故亩五顷,用耦犁,二牛三人,一岁之收,常过缦田亩一斛以上,善者倍之。……民或苦少牛,亡以趋泽,故平都令光教过以人挽犁。过奏光以为丞,教民相与庸挽犁。率多人者田日三十亩,少者十三亩,以故田多垦辟。

这段史料有两点必须注意:一、赵过推行牛耕,其耕播工具使用起来都很“便巧”;二、因为缺牛,推行的时候,牛耕或改为人耕。耕播工具的便巧,被用来说明它们更适合于牛耕;而在一些农史学家看来,赵过推行牛耕之前,西汉还曾经盛行过马耕;马耕的犁具是不适合用于牛耕的。

关于马耕,《盐铁论》卷6《散不足》上说:“行则服轭,止则就犁。”同书卷3《未通》上则说:“农夫以马耕载。”但是,《散不足》上还说:“夫一马伏枥,当中家六口之食,亡丁男一人之事。” 汉代中家的财产标准约为十金,相当于十万钱。这样的财力,非一般小农之家可以望尘。养马一匹,要耗去“中家六口之食”,也是小农“五口之家”1无论如何消受不起的。可见,当时养得起马的,至少是个“中家”。那时是养得起马的人家不种地,而种地的人家养不起马。战国以来,论者言及小农之家,如李悝、孟子、晁错等,都未提及马耕。这决不会是一种疏忽。同样,西汉的小农,也用不起牛。农史专家根据当时一头牛的价钱相当于100斛(石)粟这样一个事实,推论当时小农根本不具备拥有“二牛”的实力,“一般贫民耕作,只得凭耒、臿而已”。2这实际上也否定了赵过在当时推广牛耕的可行性。赵过用平都令光“教民相与庸挽犁”,恐怕也有问题。用人挽犁,始于人力足、用力齐,或可奏效;及人力稍衰,则不能齐,决无可用。估计所谓的“率多人者田日三十亩,少者十三亩”,无非是根据短时间内的效果推算出来的。

赵过的真正功绩,在于推行代田,恢复一度被荒废了的精耕细作。据史书上记载,代田法所推广的地区,粮食亩产提高了:3

过试以离宫卒田其宫堧地,课得谷皆多其旁田亩一斛以上。令命家田三辅公田,又教边郡及居延城。是后,边城、河东、弘农、三辅、太常民皆便代田,用力少而得谷多。

所谓“用力少而得谷多”,指的就是代田法的优越性,亦即精耕细作的优越性。而这种优越性,并非是赵过的凭空发明:4

“一亩三甽,岁代处,故曰代田,古法也。后稷始甽田,以二耜为耦,广尺深尺曰甽,长终亩。一亩三甽,一夫三百甽,而播种于甽中。苗生叶以上,稍耨陇草,因隤其土以附苗根。故其《诗》曰:“或芸或芓,黍稷儗儗。”芸,除草也。秄,附根也。言苗稍壮,每耨辄附根,比盛暑,陇尽而根深,能风与旱,故儗儗而盛也。

于此可见,除“一亩三甽,岁代处”之外,代田法主要强调的农业的中耕,是古已有之而经赵过改善并推行的中耕。当时,中耕是加大人力的投入,而非牛力的投入。至于前引关于代田“一岁之收,常过缦田亩一斛以上,善者倍之”的话头,应是针对当时农业中放弃中耕而复归粗放的现象而言的。所以,代田的优越性,与牛耕的使用并没有什么必然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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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史林2004年第3期

2《管子·海王》

3中国农业院南京农学院中国农业遗产研究室:《中国农学史》(初稿)上册,科学出版社1959年版,第79页

4 精耕细作、小农经济与传统农业改造散论》,中国经济史论坛2003年2月19日发布

5 李根蟠:《战国秦汉小农家庭的规模及其变化机制》

1《汉书》卷24《食货志》

2 中国农业科学院南京农学院中国农业研究遗产研究室:《中国农学史》(初稿)上册,科学出版社1959年版,第155页

3《汉书》卷24《食货志》

4《汉书》卷24《食货志》

(科教作文网 zw.nseac.com整理)


二、耕牛出租、同居大家庭与东汉牛耕的发展

 

然而,从历史记载来看,东汉初年,牛耕似乎已变得普遍了。《后汉书》卷76《任延传》:“(任延)诏征为九真太守。……九真俗以射猎为业,不知牛耕,民常告籴交址,每致困乏。延乃令铸作田器,教之垦辟。田畴岁岁开广,百姓充给。”此为牛耕在西汉后期有一定程度发展的一条间接的证据。而若非如此,九真那个地方的人“不知牛耕”,就不知从何谈起。又《齐民要术》卷2引《汜胜之书·种瓠篇》,也有涉及牛耕的证据。其谓以“区种”法种瓠,“破以为瓢。其中白肤,以养猪致肥;其瓣,以作烛致明”;“一亩得二千八百八十实。十亩凡得五万七千六百瓢。瓢直十钱,并直五十七万六千文。用蚕矢二百石,牛耕、功力,直二万六千文。余有五十五万。肥猪、明烛,利在其外。”这样的种瓠法,恐为“纸上谈兵”。但汜胜之谈到“蚕矢、牛耕、功力”的价钱,却值得重视。我们且不论种瓠的收入和买蚕矢、雇牛、雇人的费用,是否被汜胜之高估,也不管蚕矢和雇牛、雇人,究竟在那笔总数为26000文的费用中各占多少比例。我们所注意的,是汜胜之所说的雇牛耕地的现象。显然,在小农普遍养不起耕牛的情况下,牛耕在西汉后期的发展,应与雇牛耕地有关。其时,国家甚至也经营耕牛出租。《汉书》上就有“假与犁牛、种、食”、“假贷犁牛、种、食” 1予贫民的记载。

西汉后期的小农家庭规模,是否较西汉中前期有所扩大,不得而知。但牛耕在某些地区一定程度的普及,却是毫无疑问的。否则,难以想像东汉初年的牛耕普及。整个东汉一代,牛耕在农业中的作用是举足轻重的。《后汉书》卷94《礼仪志》:“立春之日,夜漏未尽五刻,京师百官皆衣青衣,郡国县道官下至斗食令史皆服青帻,立青幡,施土牛耕人于门外,以示兆民。”祠春用“土牛”,足见牛耕的重要性。应劭《风俗通义·佚文》:“牛乃耕农之本,百姓所仰,为用最大,国家之为强弱也。”即此亦非虚语。汉明帝时,就有“郡国以牛疫、水旱,垦田多减”2的记载。汉章帝时的一份诏书中,也曾谈到因“牛多疾疫”,从而造成“垦田减少,谷价颇贵,人以流亡”3的情况。但是,也有迹象表明,牛耕的发展并不很平衡。如汉章帝时的王景,其出任庐江太守在公元65年,距公元29年任延出任九真郡太守,晚了36年。而庐江郡地处淮南,较九真郡的开发要早许多。但庐江郡是在王景到了那里之后,才知道牛耕的。4

马新女士指出,东汉小农家庭规模大于西汉,“其主要表现是代际层数与夫妻对数的增加及家庭人口的上升,同居家庭在诸种家庭结构中占据了主导地位”; “从东汉的‘二牛抬杠’画象砖或壁画来看,往往是四至六人配合劳动。小型家庭无论从人力还是物力上都难以适应这种生产的需要,因而就促使一批小型家庭为联合人力物力而进行家庭的膨胀或扩大。”5大家庭适应了牛耕的需要,牛耕也适应了大家庭的需要,这本是互为因果的。另一方面,东汉民间雇牛耕地比西汉末年有了更进一步的发展。据载,兖、豫、徐、冀四州连年“雨多伤稼”,朝廷就“遣三府掾分行四州,贫民无以耕者,为雇犁牛直。”6。因为存在着雇牛耕地,那些小型的家庭同样也可以使用牛耕。

在普遍使用牛耕的情况下,东汉农业的精耕细作,在总体上恐怕不如西汉。我们看到,任延所在九真郡和王景所在庐江郡,前者是人民“以射猎为业”,后者则农业尚处于比较粗放的阶段,“致地力有余而食常不足”。因此,这两个地方在实行牛耕后,无疑会从“田畴岁岁开广”和“垦辟倍多”的粗放型农业中获益,而不是从精耕细作中获益。而在那些已经开发的农业地区,问题就不一样了。《后汉书》卷 39《刘般传》记刘般曾上书汉明帝曰:

郡国以牛疫、水旱,垦田多减,故诏敕区种,增进顷亩,以为民也。而吏举度田,欲令多前,至于不种之处,亦通为租。可申敕刺史、二千石,务令实核,其有增加,皆使与夺田同罪。

此事的由来,因明帝诏令:“以郡国牛疫,通使区种、增耕。”所谓“区种”,无非是要求农民种地精细些,以弥补垦地减少所造成的损失。这里,“区种”一词,应是指以“代田”为代表的西汉精耕细作的农业。区种的作用是少种多收,而汉明帝却要求“增耕”,所以刘般向明帝指出,“增进顷亩”的结果,无非是诱导“吏举度田,欲令多前”。显然,东汉农业要比西汉粗放些;但是,由于“同居家庭”以及雇牛耕地,使养牛的成本得到了分摊,使牛耕有了很大的发展。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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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汉书》卷12《平帝纪》、卷99《王莽传》

2《后汉书》卷39《刘般传》

3《后汉书》卷1《章帝纪》

4《后汉书》卷76《王景传》:“(景)迁庐江太守。先是百姓不知牛耕,致地力有余而食常不足。郡界有楚相孙叔敖所起芍陂稻田。景乃驱率吏民,修起芜废,教用犁耕,由是垦辟倍多,境内丰给。

5马新《汉代小农家庭略论》,《文史哲》198604 

6《后汉书》卷4《和帝纪》

三、分裂、战乱时期牛耕的进一步

 

东汉末年以及曹魏时期的战乱,总体上并未使牛耕的普及受到限制。曹操推行屯田,“时议者皆言当计牛输谷,佃科以定。” 1以“计牛输谷”作为一项普遍的政策,说明牛耕在屯田中的普遍性。而当时民间,农耕也普遍用牛。《三国志》卷16《魏书·卫觊传》,谓卫觊曾建议国家设官监卖食盐:“以其直益市犁牛。若有归民,以供给之。”此议后为曹操所采用。裴松之注《卫觊传》引《魏略》颜斐事迹,谓颜斐为京兆太守,“课民以闲月取车材,使转相教匠作车。又课民无牛者,令畜猪狗,卖以买牛。始者民以为烦,一二年间,家家有丁车、大牛。”

从颜斐和卫觊的事迹中似可以看到,牛耕对战乱之中农业恢复的重要性,并不仅限于屯田,也并不因为战乱而改变。天下大乱,人口死亡率虽由于战乱而升高,但同居家庭及坞堡组织的发展,仍有利于牛耕在农业中的使用。惟其如此,牛耕就会继续下去。而因牛耕的普及,这一时期农业的精耕细作水平,一仍东汉之旧而逊于西汉。据史书记载:“昔姜维有断陇右之志,艾修治备守,积谷强兵。值岁凶旱,艾为区种,身被乌衣,手执耒耜,以率将士。上下相感,莫不尽力。”2前已指出,东汉农业较之西汉比较粗放。而东汉时期在某些地方由政府所推行的区种,实际上就是恢复西汉农业的精耕细作。相信邓艾在陇右地区因天旱而实行的区种,其实也就是效法西汉农业的精耕细作。可见,在牛耕普及的三国,的农业在总体上仍如东汉那样,一般是比较粗放的。

晋初,傅玄曾上书指出:“耕夫务多种而耕暵不熟,徒丧功力而无收。”在傅玄看来,国家分成所占比例过高,是造成这种状况的一个原因。此外,傅玄还说:“自顷以来,日增田顷亩之课,而田兵益甚,功不能修理,至亩数斛已还,或不足以偿种。非与曩时异天地,横遇灾害也,其病正在于务多顷亩而功不修耳。” 3。傅玄的这些说法,反映了这一时期亩产量的下降。但是,我们却不能将之视为农业生产力的下降。其实,这一时期农业趋向于粗放,与屯田兵租牛耕种有很大关系。傅玄所谓“田兵益甚,功不能修理,至亩数斛已还”的话头,正说明屯田佃兵在精耕细作和粗放耕作之间,有过理性的估算。总而言之,使用牛耕而实行较粗放的农业耕作,对当时的农民而言是比较的。而所谓“或不足以偿种”,当为傅玄的过甚之辞,不足凭信。

《晋书》卷26《食货志》谓平吴之后西晋实行占田制:

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其外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次丁男半之,女则不课。男女年十六已上至六十为正丁,十五已下至十三、六十一已上至六十五为次丁,十二已下六十六已上为老小,不事。

这是占田制对普通人户占田的限制,也是一个征税的标准。对于课田是否包括在占田之内的,历来是有争论的。但即便按最低标准,占田的限制也极宽大。如不是牛耕的普及,则不能想像。同时,这也说明当时农业耕作的粗放。

西晋而后,中国的北部虽遭涂炭,但仍盛行牛耕。《晋书》卷109《慕容皝载记》:

(皝)以牧牛给贫家,田于苑中,公收其八,二分入私。有牛而无地者,亦田苑中,公收其七,三分入私。

《魏书》卷110《食货志》:

(拓跋珪)既定中山,分徙吏民及徒何种人、工伎巧十万余家以充京都,各给耕牛,计口授田。

这里“以牧牛给贫家”和“各给耕牛”,其实都是国家出租耕牛。

其时,中原地区遍布着大大小小的堡坞;堡坞之中虽然是一个个独立的家庭组织,却又体现着聚族而居的特点;、经济生活具有浓厚的共同体色彩。1在这些堡坞之中,也同样盛行牛耕。北魏均田令关于一般人户受田条文,有“丁牛一头受田三十亩,限四牛”之则;而关于豪强之家出“调”,则有“耕牛二十头,当奴婢八”2之文。于此可知,当时堡坞之中,牛耕的使用亦极普遍。从贾思勰《齐民要术》所反映的情况来看,北魏时期小农家庭的人口规模是比较大的。《齐民要术·杂说》:

凡人家营田,须量己力,宁可少好,不可多恶。假如一具牛,总营得小亩三顷。据齐地大亩,一顷三十五亩也。

如一具牛,两个月秋耕,计得小亩三顷。

“一具牛”,或二牛一犁,或三牛一犁。而“小亩”三百亩,则相当于当于大亩一百三十五。一具牛,秋耕一百三十五大亩,平均需要两个月。这个秋耕,一方面是深翻,一方面是整地。深翻过的土地,因为起伏不平,必须先用人力碎土,称之为“楱”。楱显然是一种齿状的人力整地工具。及土地稍事平整后,则可使用牛拉的铁齿耙,将之进一步耙细耙平。然后再用一种称之为“劳”的牛拉摩田器,将精整过的土地表面进一步摩平。仅此整地一项,即可知当时中国北部坞壁中的农业生产,已由原来的粗放而进于精细化了。这样的整地,不仅需要投入大量牛力,也需要投入大量人力,更不用说其后的中耕了。毫无疑问,这样的农业精耕细作,一方面固是由于整地、播种和中耕的牛力工具的发明和使用,另一方面则一定是由于当时家庭规模之使然。盖此一时期,盛行的是同居家庭,即父母兄弟同财共居的家庭,人口规模当然大于秦汉时期的核心家庭。而《齐民要术》之所以将“一具牛”和“小亩三顷”,或“大亩一顷三十五亩”,作为一个家庭的基本经济规模,原因或就在于这是当时同居家庭最一般的经济规模。

据《魏书》卷4《恭宗纪》:

有司课畿内之民,使无牛家以人牛力相贸,垦殖锄耨。其有牛家与无牛家,一人种田二十二亩,偿以私锄功七亩,如是为差。至于小、老无牛家,种田七亩,小、老者偿以锄功二亩。皆以五口下贫家为率。……垦田大为增辟。

《资治通鉴》卷128记此事曰:

太子课民稼穑,使无牛者借人牛以耕种,而为之芸田以偿之,凡耕种二十二亩而芸七亩,大略以是为率。……于是垦田大增。

《通鉴》对《魏书》记此事的改正之文是合理的。“一人种二十二亩”之文,显然不符合牛耕时代的实际生产力状况。而以劳动力换牛力,使耕地“大增”,则足见当时相当一部分“无牛”之家,并不缺乏劳动力,必为同居家庭无疑。但是,根据《魏书》的记载,“老、小无牛家”,在以“人牛力相贸”时,采取的标准是牛耕七亩,换锄工二亩。《魏书》的作者在此还特别加了一句:“皆以五口下贫家为率。”通观这两段文字,可以认为:一、这些“老、小无牛家”,属于残缺的同居家庭;二、所谓“五口下贫家”,是对当时小农核心家庭与小农同居家庭的一个特殊区分,即小农五口之家是最穷的;三、“老、小无牛家”与“五口

下贫家”共同点,就是缺乏劳动力。

上述《魏书》和《通鉴》所记,事在北魏太平真君五年,即公元444年,距北魏实行均田,差了四十一年。而到了公元485年,即北魏太和九年,均田令颁布。据《魏书》卷101《食货志》所载:

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奴婢依良,丁牛一头受田三十亩,限四牛。所授之田率倍之,三易之田再倍之,以供耕作及还受之盈缩。诸民年及课则受田,老免及身没则还田。奴婢、牛随有无以还受。

诸桑田不在还受之限,但通入倍田分。于分虽盈,没则还田,不得以充露田之数。不足者,以露田充倍。

诸初受田者,男夫一人给田二十亩,课莳余,种桑五十树,枣五株,榆三根。非桑之土,夫给一亩,依法课莳榆、枣。奴各依良。限三年种毕,不毕,夺其不毕之地。于桑榆地分杂莳余果及多种桑榆者不禁。

按这一规定,在桑土之乡,即便是一个三口之家,一对夫妇,加一个“年及课”的儿子,没有牛,更没有奴婢,其所受露田和倍田,至少是二百亩,多者为三百亩。加上“男夫一人”给桑田二十亩,那至少是二百四十亩,或三百四十亩。这是一个非常高的受田额。但按照均田令,这还仅仅是一个小农核心家庭的受田额。如果是一个同居家庭,既不止一对夫妇,也不会只有一个“年及课”的儿子,如果再加上“一具牛”,那总共又该受多少田呢?

按均田令颁布之后实施的租调制来看,其基本的精神,就是以“一夫一妇”的小农核心家庭为一个征税单位的。北魏太和元年,朝廷曾颁布过一道诏书,其曰:1

朕多阙,灾眚屡兴。去年牛疫,死伤太半,耕垦之利,当有亏损。今东作既兴,人须肄业。其敕在所,督课田农,有牛者加勤于常岁,无牛者倍庸于余年。一夫制田四十亩,中男二十亩。无令人有余力,地有遗利。

显然,这里“一夫制田四十亩,中男二十亩”一句,应是针对“无牛者倍庸于余年”而言。如果不是牛疫造成大量耕牛的死亡,朝廷本无须发布这一诏令。而必须指出的是,诏令中讲到的“四十亩”和“二十亩”,都是《齐民要术·杂说》中所言的“小亩”。按《齐民要术》,小亩三顷为大亩一顷三十五亩,那小亩四十,约为大亩十八亩。1在不用牛力的情况下,一个男劳动力的精耕细作(倍庸),估计最多只能种这些地了。即此,推论北魏亩制通常为小亩制,是可以站得住脚的。进一步而言,均田制所规定的受田额,也是以这种小亩为单位的。换算一下,如果露田加上倍田共三百亩,正相当于大亩一顷三十五亩。有学者正确地道:露田、倍田“仍有区别,有正、倍之分,分别计数,不能相互替代。并且,桑田有盈余时,可通入倍田数额内,却不能充作露田之数。”2因此,可以断定,露田是小农家庭的最低受田额;太和十年所颁定的以一夫一妇为一个征税单位的租调制,就是建立在这个最低受田额的基础之上的。

很显然,从西汉末到东汉,乃至整个魏晋北朝时期,由于民间和国家的耕牛出租,以及小农同居家庭中耕牛的饲养,使养牛成本得以进行有效的分摊,由此而形成一种更为经济的小农经济。这是一种相对粗放的牛耕农业,似亦较西汉完全仰仗人力进行的精耕细作农业更为进步。毫无疑问,小农同居家庭普遍的发展,有利于牛耕农业的进行。但是,就北魏租调制以一夫一妇为一个征税单位而言,这种政策似有促使同居大家庭重新向核心小家庭分化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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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国志》卷16《魏书·任峻传》斐松之注引《魏武故事》

2《三国志》卷28《魏书·邓艾传》

3《晋书》卷47《傅玄传》

1参见黎虎:《汉魏晋北朝中原大宅、坞堡与客家民居》,文史哲200203;《客家聚族而居与魏晋北朝中原大家族制度》,北京师范学报:社科版199505

2《魏书》卷110《食货志》

1《魏书》卷7《孝文帝纪》

1参见吴慧:《中国历代粮食亩产》,农业出版社1985年版,第一章第一节

2李蜒、武建国主编:《中国古代土地国有制史》,云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68页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四、南方小家庭制度与水田不利于使用牛耕

 

以上所述牛耕的情况,都是在中国的北部;而同一时期的南方,牛耕远不普及。其原因有二:一是南方仍盛行小家庭制度;二是南方水田的发展不利于牛耕。  

关于南方盛行小家庭制度,黎虎先生指出:“在客家先民第一次大规模南徙的时期,南方与北方的家族制度已经产生了差异。即‘江南士大夫与庶人的异计、殊产’与北土保持大家族制度不变的差异。(参见陈寅恪《魏晋南北朝史讲演录》第二十篇)在东晋南北朝时期,大略而言,聚族而居多在北方,而南方则已逐渐盛行小家庭制度。因此,客家先民南渡后,是把北方的大家族制度带到南方,并加以保持和发展,而与南方的小家庭制度有所区别。也就是说,客家人的聚族而居是直接渊源于北方,而不是在南迁后才产生的。当时南北方家族制度的变化,史籍中有明显的反映。北朝人裴植,河东闻喜(今山西闻喜县)人,为瀛州(今河北河间)刺史,‘虽自州送禄奉母及赡诸弟,而各别资财,同居异爨,一门数灶,盖亦染江南之俗也。(《魏书·裴植传》)’可见时人眼中把兄弟分灶、同居异财看作为是江南之俗。那么,当时江南之俗是怎样的呢?《宋书·周朗传》说:‘今士大夫以下,父母在而兄弟异计,十家而七矣。庶人父子殊产,亦八家而五矣。凡甚者,乃危亡不相知,饥寒不相恤,又世疾谤谗害,其间不可称数。’这是南朝人对江南社会风气的概括。它说明在刘宋时期,江南地区个体家庭已占十之七八,已取代大家制度而成为社会的基本单位。” 3黎先生还从江南民居、堡坞与北方坞壁、客家民居特点的区别等方面,谈到了江南地区的小家庭制度。1前已指出,这种小家庭,亦即三四口、四五口的小农核心家庭,是不适合采用牛耕的。那么,在盛行水田的江南地区,牛耕就更不适宜了。因为,水田在耕翻后,需要灌水浸泡,然后整地、育秧、插秧、耘耨和灌水放水;这些在当时更多的是需要大量的人力投入,因而只能是在较小的地块上进行精耕细作;惟其如此,有些便于使用牛力的,因为用牛成本的问题,亦不得不使用人力来进行。所以,杜预要说:“东南以水田为业,人无牛犊。”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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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客家聚族而居与魏晋北朝中原大家族制度——客家居处方式探源之一》,北京师范学报社科版199505

1 《汉魏晋北朝中原大宅、坞堡与客家民居》文史哲200203

3《晋书》卷26《食货志》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五、隋唐五代时期用牛成本的下降和牛耕的普及

 

隋唐五代时期,牛耕的普及,总体而言是没有的。武后时,监察御史张廷珪就曾上书说:“君所恃在民,民所恃在食,食所资在耕,耕所资在牛;牛废则耕废,耕废则食去,食去则民亡,民亡则何恃为君?”4《旧唐书》卷153《袁高传》:

贞元二年,上以关辅禄山之后,百姓贫乏,田畴荒秽,诏诸道进耕牛,待诸道观察使各选拣牛进贡。委京兆府劝课民户,勘责有地无牛百姓,量其地著,以牛均给之。其田五十亩已下人,不在给限。高上疏论之:“圣慈所忧,切在贫下。有田不满五十亩者尤是贫人。请量三两家共给牛一头,以济农事。”

而《新唐书》卷102《袁高传》记此事:

贞元二年,帝以大盗后关辅百姓贫,田多荒芜,诏诸道上耕牛,委京兆府劝课。量地给牛,不满五十亩不给。高以为圣心所忧,乃在穷乏。今田不及五十亩即是穷人,请两户共给一牛。从之。

新旧唐书关于此事记载的不同之处,在于“三两家共给牛一头”与“请两户共给一牛”。翁俊雄《隋唐均田制》一文,对《隋书·食货志》所载开皇二年的田令作了三条补充:“一夫受露田八十亩”,“又每丁给永业二十亩,为桑田”;二、露田“妇四十亩,奴婢依良人”;三、“应有老、小受田的规定”。5而据《旧唐书·食货志》载,唐武德七年的均田令规定:

以度田之制,五尺为步,步二百四十为亩,亩百为顷。丁男、中男给一顷,笃疾、废疾给四十亩,寡妻妾三十亩。若为户者,加二十亩。所授之田,十分之二为世业,八为口分。世业之田,身死则承户者便授之;口分,则收入官,更以给人。

隋唐均田制,施行范围到底如何,是否足授,此不论。但从其所颁均田令制的授田对象,仍为夫、妇、丁男、中男等,而不是以家和户,似可以看出当时同居家庭仍非常普遍。但是,根据上述中唐以后的史料中讲到的“家”和“户”,可知当时的小农家庭规模,普遍较隋及唐初要小得多,所以才会以“五十亩”为一个标准。而以五十亩作为给牛标准,说明五十亩以下的小农家庭根本用不起牛。袁高提出“三两家”、“两户”给一牛。以一头牛,给两三户占地不满五十亩的人家合用,可以想见这样的人家种地主要还是依靠人力。

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由于犁具改进得更加轻便好使,一犁一牛在当时已相当普遍,1农家用牛的成本因此大大下降了。据此,则可以推断,当时不仅旱地农业普遍用牛,就是在江南或其他地方的水田农业中,也有一部分可以使用牛力。陆龟蒙诗曰:“欲卖耕牛弃水田,移家且傍三茅宅。”2,薛逢诗曰:“夜开沟水绕稻田,晓叱耕牛垦塉土。”3 这些都是当时水田农业中使用牛耕的证明。

然而,即便用牛成本大大下降,由于家庭规模过小,养不起牛仍是当时小农核心家庭的普遍问题。不满五十亩的小农家庭,不会是在安、史之乱以后才出现的,也不会仅仅出现于关辅地区;而地少的人家不得不租用一部分牛力,是当时普遍的状况。唐人诗云:“借牛耕地晚,卖树纳钱迟。” 4“欲泥山僧分屋住,羞从野老借牛耕。”5“泽北村贫烟火狞,稚田冬旱倩牛耕。” 6都是无牛人家借牛耕地的实情。

牛耕虽然普及,使用人力耕地的情况也大量存在。唐开元二十五年下令:7

……诸屯田牛之处,山原川泽土有硬软,至于耕垦用力不同;土软处每一顷五十亩配牛一头,僵硬处一顷二十亩配牛一头;即当屯之内有硬有软,亦准此法;其稻田每八十亩配牛一头。

盖此屯田,所用人力多而牛力少。旱地百五十亩,或百二十亩,水田八十亩,仅配牛一头,较之前引新、旧《唐书·袁高传》所载,以五十亩给牛一头,相差甚远,而前者比后者则晚了整整半个世纪。正当盛世,种地反而用人力多,大乱之后,种地反而用牛力多,这种看似反常的现象,其实和当时小农家庭人口规模的变动有关。冻国栋先生根据他对唐地志、计账资料中所见一般民户的户口均数的统计指出:“安史乱后至唐末,一般民户的家庭规模似有扩大的迹象。……大体上看,各时期户均口数在5~6口之间,但天宝以后户均口数似有增大的趋势。”8按照冻国栋先生的这一估计,唐代一般小农家庭人口,较前代小农核心家庭人口要多出1~2人。即就一般情况而言,这样的家庭人口,本身也比较适合使用牛耕;而天宝以后户均口数增大的趋势,更适合牛耕的。

不可否认的是,一牛一犁的发展,显然大大降低了唐代农业中使用牛耕的成本。所以,在袁高看来,即便是那些拥有耕地在五十亩以下的小农家庭,亦可“三两家”、“两户”给一牛。拥有三十亩左右耕地的小农家庭,当时是很普遍的。唐人员半千高宗时上书,就曾说到:“臣家资不满千钱,有田三十亩,粟五十石。” 9“种桑百馀树,种黍三十亩”,10“种黍三十亩,雨来苗渐大”,11此皆唐人诗句。又陆龟蒙《甫里集》卷16《甫里先生传》曰:“先生之居,有地数亩,有屋三十楹,有田奇十万步,有牛不減四十蹄,有耕夫百餘指。”据郭正忠先生说,田十万步,为吴亩400亩。1而一牛四蹄,则陆氏有牛多于十头。至于“耕夫”,即指陆氏佃户,非谓雇农;十指为一人,一耕夫为一佃户,则陆氏的佃户超过十户。陆家自己种地,土地和牛都不会完全租出去。如果他自家种五十亩,用一牛;则另有十余佃户,户租地不过三十余亩,外加牛一头。拥有三十亩左右的小农家庭,估计在唐代也相当普遍。

五代继唐之后,兵连祸结。这样的,小农同居家庭必然有所发展。《旧五代史》卷43《唐书》卷19:“帝观稼于近郊。民有父子三人同挽犁耕者。帝闵之,赐耕牛三头(《册府元龟》卷106记此事,谓“可赐耕牛二头”)。”三人挽犁,必有一人扶犁,整四个劳力。三挽犁,究竟能坚持多久,我们姑且存疑。但可以肯定的是,这户人家原来是有牛的(否则又何挽犁之有),而且是个劳力较多的同居家庭。《册府元龟》卷70《帝王部·务农》亦记此事,并曰:“帝顾谓侍臣曰:‘朕昨日以雨霁,暂巡绿野,遥望西南山坡之下,初谓群羊,俯而察之,乃贫民耦耕。朕甚悯焉。” 此处所谓的“耦耕”,应为长期以来形成的夫妻在农业中的协同劳动。2而这种耦耕散布田间有如“群羊”,正说明这种劳动是以一个个同居家庭为单位来进行的。此为当时小农同居家庭大量存在的力证。

战争导致了人口锐减。然而,一方面是小农同居家庭的发展,另一方面则是一牛一犁大大降低了用牛成本,使得牛耕在这一时期反而发展得更为普遍了,统治者对牛耕也显得更加重视。上举唐明宗赐牛事,是为一例。《旧五代史》卷112《周书》卷3上说:“梁太祖渡淮,军士掠民牛以千万计,梁太祖尽给与诸州民,输租课。” 同书卷63《唐书》卷39记张全义归附朱温,任河南尹,在当地课人种田,“且耕且战,以粟易牛,岁滋垦辟,招抚流散”,“数年之间,京畿无闲田,编户五六万”。其又引《洛阳缙绅旧闻记》文,谓张全义巡视农田,见“苗荒地生,诘之,民诉以牛疲或缺人耕锄,则田边下马,立召其邻仵责之曰:‘此少人牛,何不众助之。’ 邻仵皆伏罪,即赦之。 洛阳之民无远近,民之少牛者相率助之,少人者亦然。”凡此,不仅说明牛耕在当时的重要性;而且也说

明制约牛耕发展的因素,不仅会是“少牛”,而且也会是“少人”。

南方地区的牛耕,在这一时期也同样普及。前已提及朱温进攻江淮,兵士掠牛成千上万,即可以想见当时江淮地区牛耕之盛。《十国春秋》卷24《南唐》10,谓当时国家曾经“造民籍,复造牛籍”;卷67《楚》1,谓节度使刘士政割据桂州,因副使陳可璠“掠民耕牛犒军”而失人心,致桂州失守,不得不投降马殷;卷94《闽》5,谓王审邽“治流民还者假以牛犁”;卷83《吴越》7,谓吴越王钱弘佐欲铸铁钱,反对者则谓“家有铛釡,野有铧犁,犯法必多。”这些,都是当时南方地区牛耕普及的明证。而这一时期南方地区小农家庭的人口,由于史料缺乏,只好付诸阙如。《十国春秋》卷15《南唐》1,谓南唐下诏:“民三年艺桑及三千本者,赐帛五十疋。每丁垦田及八十亩者,赐钱二万,皆五年勿收租稅。”能植桑三千本、垦田八十亩的,应是劳动力较多的小农家庭。朝廷这样有针对性地下诏,估计此类人口较多的小农家庭在南唐也并不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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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新唐书》卷118《张廷珪传》

5转引自李埏、武建国主编:《古代土地国有制史》,云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74页

1据研究,一牛一犁早在晋代已经开始。参见鲁全才《汉唐之间的牛耕和犁耙耱耧》,武汉学报1980年第6期

2《全唐诗》621卷,《五歌·刹获》

3《全唐诗》卷548,《邻相反行》

4《全唐诗》卷299王建:《原上新居》

5《全唐诗》卷498,姚合:《罢武功县将入城 》

6《全唐诗》卷633,司空图《虞乡北原》

7《通典》卷2,《食货二·田制下》

8 葛剑雄主编、冻国栋著《中国人口史》第二卷,复旦出版社2002年版,372页及表6-4

9《新唐书》卷112《员半千传》:

10《全唐诗》卷137,储光羲:《田家即事》

11《全唐诗》卷433,白居易:《村居卧病》

1 参见郭正忠《三至十四世纪中国的权衡度量》,中国出版社1993年版,第238页

2 参见吴郁芳《耦耕新探》,文博198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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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五十亩地一头牛在两宋的普遍化

宋朝承五代十国之后,同样盛行牛耕。宋代户均人口,据吴松弟先生的研究,估计为5.4口,而北方户均为6口,南方户均为5.2口。1而据程民生先生的研究,宋代户均约有子女5人,三代同堂的家庭约9人,加上一定数量的小家庭和鳏寡孤独,户均约7人,北方家庭户均约9人;南方户均人口约6人。2两宋三百余年,其间人口的变化很大。吴程两位先生选取的数据不同,有较大出入是很正常的。值得注意的是,程民生先生的研究,着眼于由三代同居家庭分裂为两代核心家庭之间的时间问题,以及不同户等之间的家庭人口差异,这对本文所要讨论的问题显得更有帮助。宋承五代,家庭人口较多,这是个事实。宋太宗时,陈靖上言论授田与民,谓“一家有三丁者,请加受田如丁数,五丁者从三丁之制,七丁者给五丁,十丁给七丁;至二十、三十丁者,以十丁为限。若宽乡里多,即委农官裁度以赋之。其室庐、蔬韭及梨枣、榆柳种艺之地,每户十丁者给百五十亩,七丁者百亩,五丁者七十亩,三丁者五十亩,不及三丁者三十亩。” 3在这里,一家至少有三个全劳力,或者五个、七个,甚至二、三十个全劳力。这至少能够说明,五代以来的同居家庭,在入宋数十年后仍旧很普遍。

《宋史》卷176《食货上》4《屯田》:

至咸平中,大理寺丞黄宗旦请募民耕颍州陂塘荒地凡千五百顷。部民应募者三百余户,诏令未出租税,免其徭役。然无助于功利。而汝州旧有洛南务,内园兵种稻,雍熙二年罢,赋予民,至是复置,命京朝官专掌。募民户二百余,自备耕牛,立团长,垦地六百顷,导汝水溉灌,岁收二万三千石。襄阳县淳河,旧作堤截水入官渠,溉民田三千顷;宜城县蛮河,溉田七百顷;又有屯田三百余顷。知襄州耿望请于旧地兼括荒田,置营田上、中、下三务,调夫五百,筑堤堰,仍集邻州兵每务二百人,荆湖市牛七百分给之。

颍州募民300余户,垦荒地1500顷,户均近500亩。汝州200余户,垦地600顷,户均近300亩。其襄阳引淳河水溉民田3000顷之文,据《续资治通鉴长编》,是耿望知襄州时建议宜城实行营田的举例之文。4耿望建议宜城县修筑堤堰,引

蛮河水溉田700顷,加上原来的屯田300余顷,共1000余顷。引文中所谓“旧地兼括荒田”,即指此事。耕地1000余顷,共安置营田兵600户,户均近170亩,可见所安置的也是较大的家庭,而每户平均给牛不过1头多一点。重要的是当时一个劳动力实际的耕种能力。《宋史》卷176《食货》4《屯田》亦载:

(咸平)四年,陕西转运使刘综亦言:“宜于古原州建镇戎军置屯田。今本军一岁给刍粮四十余万石、束,约费茶盐五十余万,倘更令远民输送,其费益多。请于军城四面立屯田务,开四五百顷(《长编》为“五百顷”),置下军二千人、牛八百头耕种之。

宋初制度,有“屯田以兵,营田以民”5的讲法。此500顷地,分由2000士兵耕种,人均25亩;耕牛800头,人均0.4头牛。由此推算,每2头牛、5个士兵,耕地125亩。我们可以把这看作是一个拥有五个强劳力和两头耕牛的小农家庭的实际耕种能力。

宋代的一个小农之家,正常的耕地需求至少为五十亩。宋太宗的时候,陈尧叟等人建议在江淮地区实行屯田,提出“每屯千人,人给一牛,治田五十亩。”1这里的“人”,指的是“户”。此议后来虽然没有实行,但所谓“人给一牛,治田五十亩”,反映的正是一般小农之家的耕种需要。南宋初,林勋上书曰:“国家兵农之政,率因唐末之故。今农贫而多失职,兵骄而不可用,是以饥民窜卒,类为盗贼。宜假古井田之制,使民一夫占田五十亩,其有羡田之家,毋得市田。其无田与游惰末作者,皆驱之使为隶农,以耕田之羡者,而杂纽钱谷,以为十一之税。”2吕稽中也曾上书朝庭:“湖南沿边连接广西一带,闲田甚多,或为兼并之家占据阡陌,而其租税终不入官,田野小民未必蒙被恩惠。若令轻立租米,广召百姓耕佃,每夫止给五十亩,或有轻赦罪人无家可归亦许依数承佃。”3可见,一直到南宋初,“五十亩”仍是小农家庭的耕种需要。《宋史》卷458《隐逸中》有杜生传,其曰:

杜生者,颍昌人。不知其名,县人呼为杜五郎。所居去县三十里,有屋两间,与其子并居,前有空地丈余,即为篱门,生不出门者三十年。黎阳尉孙轸往访之。其人颇洒落,自陈村人无所能,官人何为见顾。轸问所以不出门之因,笑曰:“以告者过也。”指门外一桑曰:“忆十五年前,亦曾纳凉其下,何谓不出?但无用于时,无求于人,偶自不出耳,何足尚哉。”问所以为生,曰:“昔时居邑之南,有田五十亩,与某兄同耕。迨兄子娶妇,度所耕不足赡,乃尽以与兄,而携妻子至此,蒙乡人借屋,遂居之。唯与人择日,又卖医药以给飦粥,亦有时不继。后子能耕,荷长者见怜,与田三十亩使之耕,尚有余力,又为人佣耕,自此食足。乡人贫,以医术自业者多。念己食既足,不当更兼他利,由是择日卖药,一切不为。

这位杜姓隐士与兄同居时,至少为六口之家,即兄弟二人,各一妻、一子。等到他的侄子成亲,则为七口之家,而转眼至少就是八口之家了,非五十亩地所能养活。于是杜生将家产全部让给兄长,携妻儿另立门户,以卖药为生。等他的儿子长大了,蒙人赠予三十亩,又为人佣耕。宋人所谓佣耕,就是佃耕。范成大“佣耕犹自抱长饥,的知无力输租米”,4就是佃耕农民的生活写照。而耕种三十亩“尚有余力”,还要再佃耕一部分土地,其佃耕的土地估计也在十亩至二十亩之间。而这样的小农家庭,人口至少也在5~6口之间。杜氏兄弟未分家之前为六口之家;分家以后,其兄长夫妻二人,加上一对新婚夫妻二人为四口,但很快也会发展至一个五六口之家。杜生没有告诉人家他的儿子是否已婚,有几个子女。但从他家耕三十亩地还有余力的情况来看,他的儿子也已娶妻生子,而且家里也决不会只有儿子一个劳动力。估计宋代小农家庭人口在5~6口之间的为数不少,五十亩是这样的家庭所需耕地的一个常数。

然而,小农家庭耕地不足五十亩的,在宋代也比比皆是。按林勋所言,宋代小农凡占田“不足五十亩者为次农” 5。宋仁宗时,大臣丁度论及蜀地人多地狭,也说过:“下户才有田三五十亩。”6《续资治通鉴长编》卷25有载:

 

(984年)澶州言民诉水旱二十亩以下求蠲税者,所需孔多,请勿受其诉。上曰:“若此,贫民田少者,恩常不及矣。灾沴蠲税,政为穷困,岂以多少为限耶?”犹虑诸道不晓此意,辛未,诏:“自今民诉水旱,勿择田之多少,悉与检视。”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62载王岩叟言:

臣伏观陛下即位之初,首发德音,下明诏免保丁第五、第四之田不及二十亩者使勿教。其得免者,戴陛下厚恩,如获更生。后复下令,变保甲月教之法为冬教,人人始得安其业,又大惠也。然臣常亲其事而见其微,尚有以为陛下言者。凡第四、第五等之家,田业垄亩之多寡,无甚相远,粗粝不充,布褐不备,均未免冻馁之忧。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92载殿中侍御史吕陶言:

伏见保甲之外虽已更改,犹有二弊未便于民。其一,为罢去二十亩已下免教指挥,却令五等户有三丁者皆赴冬教一月。缘民之贫富不系丁之多少,而教与不教则有幸不幸。今田有百亩,家有二丁则免教,是谓之幸;田有十亩,家有三丁则赴教,是谓之不幸。此贫富力役大为不均。况今之教阅,官中不给钱米,一月之食皆其自办。夫有田二十亩之家,中年所收不过二十石,赋税、伏腊之外又令供赡一丁,则力亦难给。

宋代主户分为五等,四、五等户为下户。按林勋“不足五十亩者为次农”和丁度“下户才有田三五十亩”的说法,宋代的四、五等户,即此类占地三十至五十亩之间的小农,而根据上引王岩叟和吕陶所言,下户中还有相当多占地仅二十亩的小农。吕陶甚至以“田有十亩,家有三丁”为例,可见当时占地远不及二十亩的小农亦非少见。《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74载苏轼言,曰:“富民之家,以二三十亩田,中分其利,役属佃户,有同仆隶。” 为什么“富民”出租土地,通常是“以二三十亩”为一个单位呢?关键就在于当时下户中,拥有耕地二三十亩,或仅有十几亩者大有人在,故不得不再租种二三十亩。这种情况,南宋亦然。《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15《麴引錢》:

当绍兴十八年经界法行,遂以人户田亩分为三等:上等输三千,听造酒十石;中等二千,造酒七石;下等一千,造酒三石;最下输五百文,造二石;若二石以下,则例输百三十钱,皆随夏秋税送官。自田二十亩而上无能免者。

又据《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83:

……新淮东转运副使魏安行乞募民力田。其法曰:身劝民垦田及七十五顷者补副尉,五百家者补承信郎。大率每招一户,垦田三十亩,赏钱四千。

免征麴引钱以二十亩为标准,垦田以每户三十亩标准,同样能说明拥有二三十亩耕地的小农户在南宋是很普遍的。同样,这些拥有二三十亩耕地的小农户,也会再租一部分土地。

以上讨论的是宋代的主户。宋代的客户,即所谓“不占田之民,借人之牛,受人之土,傭而耕者”,1其所需的耕地一般也在五十亩左右。前引《建炎以来系年录要》吕稽中因“兼并之家占据阡陌”,建议朝廷下诏,令无地农民佃耕,“每夫止给五十亩”。此虽为一时一地之事,然亦有其一般的根据。邢铁教授以亩产2石(米),推算了客户五口之家一年的地租以及口粮所需,并指出宋代“五口之家的客户必须租用一头牛和50亩地,才能维持简单再生产。”他同时也认为,宋代“每头牛的实际耕田限量是50亩。”1

根据程民生先生的研究,宋代三代同居家庭比较普遍,平均人口为9人;而这种家庭一般要到父母去世后才会兄弟分家。即如前面讲到的杜姓隐士,兄弟二人,各一妻一子,如父母在,则已八口。五十亩地一头牛,生活可想而知。父母死后,一家六口,又添一侄媳妇,转眼家时又要添丁口,即“度所耕不足赡,乃尽以与兄”,分家而另谋生计。可见五十亩地一头牛,在当时的确仅能维持一个5~6口之家的生计。不仅客户如此,主户亦复如此。即此可以看出,邢铁先生有关于每头牛的实际耕地限量,以及客户必须租用一头牛和50亩地才能维持简单再生产的结论,实际上已揭示了这样一个事实:一个五六口的小农核心家庭,加上五十亩地一头牛,已是宋代小农的最合理的资源配置。问题在于,这样的配置,其实还“只记食用一项,如果加上衣用、饲料、籽种,则一般客户之家在负担地租牛租的情况下必须耕种50亩以上才以维持生存。”2 这显然又超出了一个小农核心家庭的能力。所以,要维持这样的小农经济,小农还须另寻其他途径。3当然,对于那些有牛的小农户而言,可以省去的牛租(官牛租为五十亩之收的4~10%,私牛租为五十亩之收的10%)4,大概在4~10石之间。10石米约为当时一大一小两人一年的口粮。

一头牛、五六口人和五十亩地,是宋代小农经济最普遍的配置规模,实际上也是中国上小农核心家庭最大的配置规模。但是,我们应该注意到,据吴松弟先生的研究,元丰时期的南方地区,即两浙、江南东、西、成都府和福建五路,由于人多地狭,户均地仅为31.2亩。5而吴松弟先生指出,宋辽金元时期中国人口的发展,“实际上是南方的发展”。6也就是说,与两宋时期中国经济重心南移的同时,一头牛、五六口人和五十亩地这一最普遍的小农经济配置规模,在当时农业生产力最发达的一些地区已开始缩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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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见葛剑雄主编《中国人口史》第三卷,复旦2000年版,第155~162页

2程民生《宋代家庭人口》,《浙江社会科学》2000年第2期

3《宋史》,中华书局版,卷173,《食货上》1《农田》

4《续资治通鉴长编》卷44

5《宋史》卷176《食货上》4《屯田》

1《宋史》卷176《食货上》4《屯田》

2《宋史》卷422《林勋传》

3《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四库文渊阁本,卷162

4 《宋诗钞·石湖诗钞》四库文渊阁本,卷61,《后催租行》

5 罗大经《鹤林玉露》四库文渊阁本,卷7

6《续资治通鉴长编》,中华书局标点本,卷168

1石介《徂徕集》,四库文渊阁本,卷8《录微者言》

1 参见邢铁《宋代家庭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中篇,第178~185页

2 同上

3 参见拙作:《中国历史上的小农经济——生产和生活》史林2004第3期

4 参见邢铁《宋代家庭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中篇,第178~185页

5《中国人口史》第3卷《宋辽金元时期》,复旦出版社2000版,第501页

6《中国人口史》第3卷《宋辽金元时期》,复旦出版社2000版,第633~637页


七、元代北部农业的粗放与牛耕

 

《金史》上有许多关于授田的记录,如“人三十亩”、“每丁授五十亩”、 “人给三十亩”、7“人给地三十亩,有力者五十亩” 8等等。战争之中,人口大量死亡,而有大量荒地可供耕种。金章宗时,曾下诏在“地狭人稠”的平阳路,“官地当尽数拘籍,验丁以给贫民。”章宗举例说:“计丁限田,如一家三丁,己业止三十亩,则更许存所佃官地一顷二十亩,余者拘籍给付贫民可也。”9在这种情况下,北方的农业当然更多地要使用牛力,而这样的农业也一定相当粗放。到了元代,北方的农业就更为粗放了。元人胡祇遹曰:1

古者三牛耕今田之四十亩,牛之刍豆饱足,不妄服劳,壮实肥腯,地所以熟。今以不刍不豆羸老困乏之牛,而犁地二百余亩,不病即死矣。就令不病不死,耕岂能深而杷岂能熟欤?时过而耕,犁入地不一二寸,荒蔓野草不能除去根本,如是而望亩收及于古人,不亦艰哉?

王祯曰:2

中原地皆平旷,旱田陆地,一犁必用两牛三牛或四牛,以一人执之,量牛強弱,耕地多少,其耕皆有定法。南方水田泥耕,其田髙下阔狭不等,以一犁用一牛挽之,作止回旋,惟人所便,此南方地势之异宜也。

综合胡祇遹、王祯所说,可知元代北部小农有这样几个特点:一、耕地面积广;二、耕种粗放;三、使用多牛一犁。为什么在一牛一犁普及了数百年之后,又恢复多牛一犁呢?这与耕牛饲养的粗放有关。按胡祗遹所言,牛养得好,必须“刍豆饱足”。那么,什么叫作“不刍不豆”呢?“不豆”是比较容易理解的,即不给牛吃豆料。牛不吃豆料,力气不足,一般不适合耕地。“不刍”,则是指不能精心喂草。牛吃草是很讲究的:春夏要吃青草,特别是吃春天的嫩草;而喂牛的干草,不仅要适时芟割晾晒,储放也有讲究;喂时则要铡得很细,再拌上些水或米汤,以及米糠麦麸豆皮之类;还要勤喂,每次喂的量要少,冬季尤其如此。草喂得精心,牛也可以勉强耕地。以一牛一犁耕地,本就有些勉强,效率不如二牛一犁是肯定的,但却适应了小农经济减少投入的需要。而“不刍不豆”,则“一犁必用两牛三牛或四牛”。如此看来,隋唐以来通行的一牛一犁,除了犁具的改进之外,与牛的精心精料饲养也有关系。王祯认为北部地区耕地往往一犁多牛,原因在于“地皆平旷”,恐怕说得不对。由于战争使大量人口减少,北部地广人稀,适于放牧;而养牛“不刍不豆”,正是蒙古游牧遗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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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金史》卷47《食货二》

8 《金史》卷15《宣宗本纪中》

9 《金史》卷47《食货二》

1 《紫山大全集》卷22《论农田水利》

2 《王氏农书》卷2《垦耕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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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明清时期小农经济规模的缩小和牛耕的退出

 

元代北部地区农业生产衰落,但牛耕仍很普遍,而且恢复多牛一犁。惟其如此,元朝北部小农家庭的人口规模,应该是比较大的。由元入明,这种情况当然会持续相当长的一段时间。许檀女士指出,明朝中叶以前的山东,户平均为8口上下,有的地方高达10口以上,之后才出现下降趋势,大家庭普遍开始分化,而从清中叶起直到清末,山东的平均户规模在6口上下。3山东地区明朝中叶以前小农家庭的人口规模,显然是元代的遗留。而随着人口增长所形成的人地矛盾,必然导致大家庭向小农核心家庭的分化。

但是,自两宋以来,五十亩之所以成为小农土地需求的一般标准,显然是具有生产力方面的客观性的。随着重新安定和农业生产恢复,这种客观性也会恢复。所以,到了明初,即使是在中国北部地广人稀的情况下,五十亩仍成为小农土地需求的一般标准。按明初屯田令,其条文规定:“每军受田五十亩”,“又或百亩、七十亩、三十亩、二十亩不等,皆以土地肥瘠为差。”4显然,这里所谓的“五十亩”,反映的是在当时牛耕条件下,小农户的一般土地需求。终明一代,这种需求都很有代表性。明宪宗时,马文升在辽阳实行屯田,同样“每军拨给五十亩” 1。明世宗时,崔鹏在山西屯田,也是“人给五十亩” 2。类似的记载,明代史料中比比皆是,实际指的是五十亩的正常产出。

清初实行屯田,所规定的授田亩数,一般也是五十亩。《清实录》卷23:

令河南、山东、山西、江南(清置江南省,辖今江苏、安徽地)、浙江、见驻投诚官兵、开垦荒地、自康熙七年始、每名给五十亩、预支本年俸饷、以为牛种。

但是,随着农业生产力的提高,同时也是人口的增长,三十余年之后,小农的一般土地需求,则由宋明以来的五十亩,降至三十亩了。康熙四十二年,有直隶、江南、山东、河南、陕西、浙江、湖广等省九十一州县受灾。年底,康熙皇帝下令减免这九十一个州县的赋税。第二年春正月,皇帝诏曰:3

朕谘访民瘼,深悉力作艰难。耕三十亩者,输租赋外,约余二十石。衣食丁徭,取给于此。幸逢廉吏,犹可有余。若诛求无艺,则民无以为生。是故察吏所以安民,要在大吏实心体恤也。

显然,皇帝所谓的“耕三十亩”,指的是当时小农土地需求的一般标准。乾隆初年,河南巡抚尹会一上疏:4

力田贵乘天时。河南民时宜播种,尚正举耜。时宜耘耔,始行播种。臣拟种植先后,刊谕老农,督率劝勉。如工本不敷,许借仓谷,秋后补还。北方地阔,一夫所耕,自七八十亩至百余亩,力散工薄。臣劝谕田主,授田以三十亩为率。(《熙朝新语》中为“每佃所种不得过三十亩”)分多种之田给无田之人,则游民亦少。

乾隆十年时,直隶总督高斌上奏:5

直省淀泊河滩各地亩。或因水道迁徙。或系堤岸空余。半属腴田。可以耕种。现在逐一查勘。分别等次。酌定租银。给附近贫民认种。每户自十亩、至三十亩。计口受田。

乾隆二十二年,陕甘总督黄廷桂上奏:6

瓜州回民所遗熟地二万四百余亩。经臣奏明,招佃承种,官民分收。随令安西道,就近于五卫地方,陆续招佃六百八十余户,每户先后拨地三十亩,借给耔种、口粮、牛具等项。今春督令及时耕种。

清代史料上此类记载甚多。清代小农的土地需求,除江南地区以外,一般都以“三十亩”为准。据郭松义先生的,清代小农家庭规模多数应在3-5口之间,平均不足5口。7 这样的人口规模,加上三十亩地和一头牛,恐怕就是当时一个小农家庭的最佳配置了。而按照当时的实际情况,占地三十亩以下,则为“无力之户”。8值得注意的是,河南巡抚尹会一要求地主出租土地,“以三十亩为率”,其前提是认为压缩小农的土地需求,反而能够促使小农“力聚而功专”,1以提高粮食产量。而直隶总督高斌,以“每户自十亩至三十亩”的不同等级把土地出租给贫民,也是出于和尹会一同样的目的。其实,这样的一种倾向早已存在。雍正时,广西巡抚金鉷以“粤土芜不治,奏开屯田,与民牛,招之耕,教以技勇。每名给水田十亩,一亩为公田。旱田二十亩,二亩为公田。”2而在顺治二年颁布的“计兵授田法”中,也有所谓“每守兵予可耕田十亩,牛具、籽种官资之”3的条文。凡此都反映了国家对小农土地需求的有意压缩。在这种情况下,牛力的使用也会下降,而人力的使用必定增加。

相比之下,南部的江南地区,随着人地矛盾的加剧和农业生产力的提高,小农的土地需求标准也大大下降了。据虞云国先生统计,北宋崇宁元年(1102年)的太湖地区人口数为1,285,595,元朝至元二十七年(1290)太湖地区人口数8,228,079, 188年间的人口年增长率为10‰。4显然,江南地区人稠地狭的情况,在入明以前已趋于严重。到了明清时期,说到江南地区的小农经济,“人耕十亩”已成为一个经常性的话题。5尽管这种说法并不十分准确,却反映出一个重要的问题:江南地区农业生产力的增长,与农业生产规模恰成反比。也就是说,农业生产越是,其规模也就越小。而在这一过程中,牛耕也大量地退出。经济史学家普遍认为,代表唐宋时期先进生产力的“江东犁”,到明清时已为“铁搭”所取代。曾雄生先生指出:“铁搭取代了江东犁”,本质上是“人力代替了畜力”。6

必须进一步指出的是,明清时期江南地区所谓的“人耕十亩”,更重要的还在于它本身强调的就是一种小规模的农业经营。即十亩之田,如果采用“多劳型”的精耕细作,已能满足一个小农核心家庭的最低需求。数百年间,在中国经济最发达地区发生的这种情况,是值得经济史研究特别重视的。李根蟠先生指出:“土地利用率和土地生产率的提高,本身就是经济的一种发展”;然而,明清时期,“由于人口不断增加,耕地的垦辟跟不上人口增长的速度,农户占有的耕地缩减,经营规模更加细小,饲养耕牛也就更加困难”,结果是“牛耕普及程度比前代倒退、农具基本上没有改进,农民耕作规模缩小”,中国农业传统的精耕细作也就从“节劳型”向“多劳型”转变。7李先生对这些问题的讨论,显然不仅限于明清时期的江南地区。随着农业生产力的增长和人地矛盾的日益严重,这些问题在明清时期已逐渐地具有普遍性。“小户自耕己地,种少而常得丰收;佃户受地承耕,种多而收成较薄。” 8这样的判断,虽可以被用来证明中国上的自耕农经济,较佃农经济有所优越,却也同样反映出这种自耕农经济越来越趋向于小规模的以人力为主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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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古代的经济史中,牛耕的使用,有一个经济上的可行性问题。用畜力耕地的技术问题,在战国时就解决了,但这并不等于马耕或牛耕,在战国时已经可以普及了。畜力的使用是有成本的,小农经济的规模过小,则难以承担这一成本。具体而言,按照西汉时小农家庭普遍只有三四口人的实际情况,要在当时的农业中实行马耕和牛耕,都面临着一个不可逾越的畜力成本问题。从战国到西汉,中国农业发展中最具普遍意义的,就是它的精耕细作。这种精耕细作农业的最大特点,就是将大量的人力投入在小块土地上,进行整地和中耕。整地和中耕,由于缺少相应的工具,当时显然还不能用畜力来完成,而不得不依靠人力。所以,仅仅通过畜力来扩大耕地和播种的面积,只能是实行粗放的农业经营。这对于普遍只有三四口的小农核心家庭来说,不仅其农业总产量可能下降,畜力的使用更增加了支出。所以,在西汉中期以前,畜耕在农业中的使用不可能是普遍的。而从西汉后期开始,由于耕牛出租的出现,降低了牛耕的成本,才推动了牛耕的使用。

东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牛耕发展,一方面是由于耕牛出租的普及,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小农同居家庭对牛耕成本的分摊。在这一过程中,犁具的改进和耕牛饲养的改进,使一牛一犁普遍地发展起来,大大降低了牛耕的成本,从而推动了牛耕的进一步普及。隋唐时期,小农核心家庭平均人口规模的扩大,也有利于牛耕的进一步发展,五六口之家、五十亩地和一头牛,逐渐成为当时自耕农经济发展的一种趋势。而两宋时期,这样的配置,对于自耕农或佃农而言,都是一种最佳状态的配置。而到了明清时期,这样的配置规模逐渐缩小,一方面是由于农业生产水平的提高,一方面则是由于推动精耕细作,小农核心家庭的土地配置,一般由五十亩逐渐降到三十亩。而随着人地矛盾的加剧,这种趋势也愈演愈烈。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江南地区由于人地矛盾的高度尖锐,“人耕十亩”成为小农核心家庭一般的经营标准。正是在这一个过程中,牛耕逐渐退出,小农核心家庭的平均人口规模,也逐渐降至清代的3~5口,在农业生产力水平不断提高的高程中,农业的经营规模也越来越小。

值得注意的是,由战国到秦和西汉,中国农业生产力水平提高的标志,是精耕细作的不断发展。但是,从东汉到魏晋北朝时期,与牛耕发展的同时,农业的经营总体上反而较战国和西汉时期粗放;而在大规模的战乱时期,牛耕在总体上也是发展的。这就给我们留下了两个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问题:一、精耕细作与牛耕之间到底是怎样的一种关系;二、精耕细作与农业的经营规模之间到底是怎样一种关系。这两个问题,前者涉及到技术进步的成本,后者涉及到技术进步的性质和结构,是必须予以重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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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清代山东的家庭规模与结构》,《清史研究通讯》1987年4期

4《续通考》卷5《田赋考·屯田》

1《明实录》卷160

2《明史》卷204《翟鹏传》

3《清史稿》卷8《康熙本纪三》

4《清史稿》卷308《尹会一传》

5《清实录》卷246

6《清实录》卷547

7《清代小农家庭规模的考察》

8《清实录》卷1200

1《熙朝新语》卷9

2《清史稿》卷292《金鉷传》

3《清史稿》卷120《食货一》

4《中国太湖史》,中华书局1999年版,上册第334~337页

5李伯重先生在《“人耕十亩”与明清江南农民的经营规模》(《中国农史》1996年第1期)一文中,对明清时期江南地区“人耕十亩”的问题,有详细的分析

6《从江东犁到铁搭:九到十九世纪江南农耕技术的缩影》,《中国经济史研究》2003年第1期

7李根蟠:《中国精耕细作的两种类型和牛耕使用的变化》,《史苑》第8期

8《熙朝新语》卷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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