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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代商人资本的来源(之一)

2017-09-29 02:12
导读:经济论文毕业论文,论清代商人资本的来源(之一)样式参考,免费教你怎么写,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提供大量范文样本:     一  五十年代日本学者藤井宏先生曾提出“新安商人的商业资
     一

  五十年代日本学者藤井宏先生曾提出“新安商人的商业资本形成的”,分为共同资本、委托资本、婚姻资本、援助资本、遗产资本、官僚资本、劳动资本七种类型[①a]。后来有的地方商人的论著将它视为商人资本的来源[②a],并大致按照藤井宏先生的七种类型研究地方商人的资本来源[③a]。但藤井宏先生所说的七种类型,有的是一些资财,而有的是商人经营资本的形成方法,他并不是从总体上讨论商人资本的来源,而是就商人经营资本而言。1996年钞晓鸿同志对陕西商人资本的研究则区分了商业资本的来源和商人经营资本的来源,他认为,就商业资本的原始来源而言,商业资本的积累形成有来源和非经济来源(权力)二种,而各个商人的“资本具体来源或者组成”他分为六类:节衣缩食、合股集资、亲族资助、学徒收入、小商贩积累、借贷而来[④a]。商人资本亦称商业资本,是在流通领域中发生作用的职能资本,它是社会总资财的一种,考察其来源,应当从总体上考察有哪些其它社会资财流向商人资本,而不是看商人经营资本的形成途径、方式或形式。1983年李瑚先生提出:“清初商人的资本来源,大约有三个途径”,一是由政府出资;二是官僚出资,或商人向官僚借资经营;三是由地主出资,或商人向地主借资经营,商人资本的来源,多数是从地租转化的[⑤a]。1985年罗一星先生提出:佛山商人资本的来源有手者出售产品积累一定的货币财富、地租转化、官宦之财、借贷(对象有宗族大户和银铺)、外来富户之资几种[⑥a]。李、罗二位先生都考察了一些社会资财成为商人本的来源,但商人资本的来源不止他们所说的几种。这里试在前人基础上作进一步的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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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清代流入商人资本的社会资财非常广泛,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劳动收入,指劳动者的各种劳动收入,其中又包括以下几类:

  1、农业劳动收入。如山西晋北盛产胡麻,“秋后收卖,载以船筏,顺流而下,乡人业其利者”,榨汁为油,其渣可饲牛肥田,“故业农者多开油店,此商贾之业与农事相表里也”[①b],这种“开油店”的“业农者”应有以劳动收获从事开店的小农;夏县“民俗赴末者众,每新谷登场,量存一家口食,余即粜卖,以作资本,外出贸易”[②b];湖南宁远农民“蚤禾立秋前获,晚禾立秋后获,晨打谷,暮堆草,及冬或收碱为来岁计,或贸易为糊口计”[③b]。清代农民是商人的主要构成,济南“贫者任犁锄,间亦负贩自给”[④b],清河“小农去而贾”[⑤b],这些“贫者”、“小农”的经商资本,除有借贷外,应有他自己的劳动收入。直隶滦州梁世杰与其兄弟原揽种蒙古旗地,后“回到本籍,做了几年买卖”[⑥b];山西永济刘向楠“幼业农,继以业商致富”[⑦b];徽州张明礼与弟元、亨“服田之暇,远贸易于上洋”[⑧b];湖北永清县王兴邦“家世业农”,他“厌弃农业,去而学贾”[⑨b];南海劳氏“农事传家,非一世矣”,至劳联芳“始变农之贾”[⑩b];四川云阳裴超凤“初力农,后以盐起”,彭自圭“佣作居积,渐事农商”,侯银泰“耕稼自食,兼及懋迁”[①①b]。这些农民经商,其资本来源的全部或一部分是其农业劳动收入。湖南临湘曾毓琏康熙末随父兴韩到四川云阳,日为人佣,夜开荒种瓜,瓜实“积数年至十余石,运湘货之,复买土物来蜀,皆得高价。懋迁逾一纪,获利转丰”[①②b],曾氏父子是将收获的庄稼直接作资本投入商业经营。绍兴陈天隐祖、父均为佃农,他不愿为农,“私粜”其父准备交租的稻谷,曰:“某货可居”,“旬日间,获利数倍。父奇之,听其居积。不十年,富甲一乡”[①③b],陈天隐是将庄稼变卖所得货币作为经商资本的。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2、手工业劳动收入。如上海陈元锦“寡嫂王以织纴资四十缗授元锦助公需,元锦为权子母,四十载得五百缗”[①④b];陕西孙镇“尝学为贾,而如贾三倍弗识也,往往子拙母亏”,其妻“每以织佐之”[①⑤b];山西永济有黄氏夫亡守节,姑老子幼,家仅有茔地二亩,破屋两间,黄氏“织纺以甘旨食姑,自与子均食粗糠。及子长,出贾江南”[①⑥b],其子经商资本当亦有她的纺织收入。像这类家庭纺织收入转化为商业资本的例子是很多的。四川云阳有向节妇,其“家骤落”,夫亦客死,“节母工刺绣,一针十指,自食其力,躬为人佣,以衣哺其子女余二十年”,后又“设药肆”[①⑦b],她开药店的资本当有出于“一针十指”的。慈溪沈周行“少时尝失业家居,母施持门户,集邻媪,出纺丝成织贝之会[邀会],得布若干丈,命周行出贸山县”[①c],这是直接以手工业产品作为经商资本了。有些手工业劳动者从事商业活动,其资本无疑有来自手工业劳动收入的。上海王文瑞、文源兄弟幼习索陶,“比长聚所绞索为肆”,“至业稍裕,贩渤海、辽沈间,多亿中,家累巨万”[②c];镇海李也亭原在上海南市曹德大糟坊当学徒,后到沙船上,“开始时仅以少数钱带货物,由带货而投资,积资渐多遂独资开设久大沙船字号”[③c],他们都是由手工业劳动者逐渐积累、成为大沙船商的,最初的经商资本应有来自索陶、做糟坊学徒的收入的。

  3、商业劳动收入,即充当掌柜、伙计、学徒等商业劳动者,为他人经商所得的收入。一些商业劳动者在为他人经商几年后,积累了一定的经验、资金,往往自己独立经商,他们的经商资本有来自商业劳动收入的。如无锡戴叟少贫,“既壮,佣于大贾,十年中累百金,又自贸易”[④c];嘉兴朱某“先在云间作伙伴,……后至新仓开张南货铺”[⑤c];广东十三行之一天宝行创始人梁经国原为冯氏洋行伙伴,后充当司事,梁经国“尺累寸积”,至嘉庆十三年(1808)自创天宝行[⑥c];四川云阳丁问三“弃儒而商,始佣值无多,……久之得自主,乃益扩其业为贾区”,后又开设药店[⑦c];晚清南浔著名买办商人刘镛,初“执业于绵绸店”,因见其师岁入仅百缗,不足以起家,“去而从事于丝肆,凡四年,靡洪靡纤,不待提谕,劈见症结,遂与同里邢氏朋资自为之”[⑧c]。这类由伙计而经商者,在徽州商人里也不乏其例。著名的两淮总商鲍志道幼时“贫甚”,“年十一即弃家习于鄱阳。顷之,转客金华,又客扬州之栟茶场,南游及楚,无所遇。年二十,乃之扬州佐人业盐,所佐者得公起其家。而公亦退自居积操奇赢,所进常过于所期,久之大饶,遂自占商数于淮南,不复佐人”[⑨c],鲍志道曾长期作为商业劳动者,积累了丰富的商业经验和一定的资金,才“自占商数”,成为独立商人的。又有金某,原“托迹于舅氏”,后以“宁为鸡口,无为牛后”,康熙十六年(1677)“乘时有为,创立店业”[⑩c];胡秋浦十三岁从其父“于东邑事舅氏生理凡八载,所得俸钱实不敷用。旋辞舅氏,游于汉阳,帮贸十有五年,因得创立油业”[①①c],他显然是用“帮贸”收入作为资本才“因得创立油业”。有的商业劳动者虽未自己独立经商,但将所得收入存入店主铺号,成为店主的经营资本。如徽州某姓华、□、家三房合伙开设店业,除分取利润外,仍各支取俸金,雍正二、三、四(1724—1726)各年三房共将俸金177.168两存入店内[①②c];婺北凰胜协茂茶栈同治四年“收各本入号”账内,有“纯记”“收本年辛俸洋贰拾元”入本[①③c]。晋商乔家包头复盛公“浮存雄厚”,其中也包括伙计在柜上存的现款,利息很低,复盛公以此作为周转资金,促进了它的经营活动[①④c]。又如陕西渭南焦承祥在四川成都温江县开设泰和昌号放账生理,有焦承武在成都李氏帮贸,道光十四年(1834)“焦承祥念系同宗,将承武携入号内为伙,伊(焦承武)从李氏号中带过银八百两,寄存生息”[①d],焦承武从李氏号中带过的八百两应为其帮贸收入,存入泰和昌后无疑成为它的经营资本。这一例泰和昌号从事放账生理,不一定是商业资本,但仍可说明商业劳动者的收入存入店主铺号后,成为店主的经营资本,从而成为商业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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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佣工收入。上述农业、手工业、商业劳动收入中已经包括了一些雇佣劳动者经商的事例,在中还有大量“佣工”后经商的记载。如祁县阎成兰“家贫佣工,后行商朔平、归化”[②d];婺源张大雾“幼佣工为生,长贩木售于西江”[③d];吴永钥“幼失恃,佣力供甘旨,……后往汉镇业贾”[④d];燔光余“亲早世,家极贫,佣趁盐城,嗣贩木业”[⑤d]。这类记载极多,兹不一一列举。这种笼统的“佣工”记载,应有农业、手工业、商业雇佣劳动之外的其它佣工生活,他们的经商资本有来自佣工收入的,如宣统间佛山招雨田少时受佣于香港,后“积佣值并主者资助,仅得百十金,遂合伙开创祥和号,是为经商发轫之始”[⑥d]。

  5、教书授徒收入。如雍乾间成都张翯与其兄“俱馆于外,而束修所入不敌所出”,乃“为商作盐贩”[⑦d];四川云阳扶昕水“教授乡里数十年”,又“张肆卖药”[⑧d],他们的经商资本应有出于教书收入的。嘉庆时安邑县刘承宽之父,“为诸生时贫甚,馆谷所入率举以付君(赵学彭),君为营置生产,家赖以小康”[⑨d],则是将“馆谷所入”交由他人代为经营;遂昌朱梅友之父“窘于生计,屡徙业而贫逾甚,贷子母日益多”,朱梅友“以所得修脯为偿,无私用者”[⑩d],则是用教书收入偿还经商债务。另据方志远等研究,江西商人也有将教书授徒收入转化为经营资本的[①①d]。

  (二)土地、地租和房屋宅基、房租。

  1、土地资本和封建地租。出卖土地以筹措经商资本,至少在明代已经出现,现存在明代徽州文书中已有为经商而出卖土地的契约,这种情况清代更为普遍。清人张英说:“尝见人家子弟,厌田产之生息微而缓,羡贸易之生息速而饶,至鬻产以从事”[①②d]。如巴县“甚至土著子弟鬻田宅为资本”以经商[①③d];又如厦门海商“初则获利数倍、数十倍不等,故有倾产造船者”[①④d],都可印证张英的话,高额的商业利润吸引了土地资本向商业资本转化。清初唐甄经商时亦是“贱鬻其田,得六十金”[①⑤d],作为资本的;江西浮梁人李成沅“尝以祖田百亩为本殖具息,渐至丰盈”[①⑥d]。有的则是为了偿还经商债务而出卖土地,如四川长宁县王宽堂兄弟与福建商人廖吉顺伙贸,欠廖吉顺棉花、米银三千二百余两,王宽堂兄弟将受分田业卖与廖吉顺过耕招佃载栽种,后因廖吉顺嫌田业远隔,未便收租,由王宽堂将由业出售,获银付还廖吉顺[①e];婺源县程焕铨“尝与兄弟业茶,亏折数千金,铨鬻己田抵偿”[②e]。出卖土地充作商业资本,在现存的徽州契约中还有不少反映。如休宁金启昂“因生意乏本”,康熙四十三年(1704)将“承祖”团二十九号共租165砠8斤10两,作价215两卖与族叔[③e];程雨苍因“缺少资本”,乾隆二十二年(1757)将“承祖分受”田一丘计租12砠,作价24两卖与妹丈巴尔常[④e];祁门饶茂培“因生意乏本”,乾隆五年(1740)将“承祖买受”田二号共原租52秤10斤,作价50两卖与族叔;王彩辉“因生意乏本”,乾隆十八年(1753)将“自己买受”田六号共计原租56秤10斤,共折实租15秤10斤,作价91.6两卖与饶氏;饶阿光同男登龙因“男贸易缺少资本”,乾隆二十八年(1763)将“夫买受”田四号共计原租34秤零5斤,折实租24秤15斤,作价47.5两卖与叔茂祥[⑤e];黟县汪元茂“因无银生意”,顺治十二年(1655)将“置田”二号共计租18砠,佃人黄四十,作价22两卖与李氏;杨乔球“因无银生意”,顺治十八年(1661)将“承祖”田共租16砠内5砠,作价5两卖与李氏[⑥e];胡率之“因开店缺少财本”,康熙二十六年(1687)将“自己名下续置”田四号共计籼租45砠,作价49.5两卖与堂弟[⑦e]。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由于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出现了田骨、田皮,大租、小租,不仅土地所有权转化为商业资本,田皮、小租也有转化为商业资本的。嘉庆十年(1805)程孔佳“因店账无措”,面议价银30两将“小租田皮乙丘尽数立契出卖与兄孔位名下为业”;嘉庆十三(1808)年程新进“因账目无措”,将“一保土名黄荆坦即驴子丘上单拾秤,又本田小租贰秤;又仝[同]保土名双坑口大租八秤,本位得租四秤;又本田小租贰平[秤];又仝[同]保棕柏坞大租六秤,本位得租三秤,共田三号,计田六丘,共计大小租廿壹秤”,作价44两“尽数立契卖与兄新法名下前去耕种为业”;嘉庆十六年(1811)程新进又“因账目无措”,将“晚田二丘计大租拾叁秤半,将本田小租尽数立契卖与煜官名下为业”,得价钱6400文[⑧e]。这几例中有的仅出卖小租,有的也出卖大租。值得注意的是,在嘉庆十年程孔佳“立契出卖”小租田皮的契约里还写明:“面言迭年交谷卅五斤准利,如违,听凭耕种管业”,另有“内批”云:“此田卖契亦准元[原]价取赎,不得执留”,可见,这实际上是属于典当,因此,也出现了典当田皮权,以取得商业资本的现象。

  清代,封建地租的各种形态都有转化为商业资本的。实物地租仍是清代主要的地租形态,封建地租也主要是以实物地租形态转化为商业资本。康熙帝曾说:“富饶业户,陈陈相因,贱买贵卖,每获厚利”[⑨e];山东济南“民业耕桑,富者积棉储粟,相时籴粜”[⑩e];巨野“富民以籴入粜出以为利”[①f];掖县“富室殷客一辙,咸思囤粮规利,即非贩运出境,而累百盈千,坐待翔腾”[②f],所说都是地主将地租作资本进行商业活动。曲阜孔府衍圣公的店铺也出卖其收取的实物地租,如芝麻等物[③f],是实物地租直接转化为商品形式的商业资本。但由于商业经营的需要,更多的是将实物地租变卖所得货币转化为商业资本。孔府的经商资本,有库藏中的官银,也有从管勾官、屯厂的租税柜上拨兑的,如乾隆五十三年(1788)将鲁源庄卖麦钱四十千支给油房[④f]。据臼井佐知子研究,在浙江江山的环山汪氏家族经济活动有三种形式,一是仅从事商业,二是兼营商业与农业,其农业多采用地主土地所有制形式,三是根据实际情况在商业与农业之间转换,就第二、三种情况而言,因为商业和农业的经营者为同一,因而资金通常在两者之间流动[⑤f]。因此常有封建地租转化为商业资本,如族人汪杰店业中落后为族人岳中经营典业,薄有积蓄,一部分从事农田经营,恰遇丰年,“获利倍蓰,有余资为懋迁计,遂于华埠上街开设粮店、酒坊”[⑥f],亦当是将实物地租变卖后用所得货币开店营业。据研究,清代族田租入经营主要有放高利贷与经营工商业,发放高利贷的办法一是存典生息,二是发放殷实商贾妥存生息,三是交与族中殷实之家或值年营运生息,四是借贷生息[⑦],其中第二、三两项实际上成为商业资本,而经营工商业实际上以经商为多,因此,族田收入有相当一部分转化为商业资本,这些租入都应墙?滴锏刈獗渎艉蟛磐度刖??疃?摹?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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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对而言,清代劳役地租和货币地租转化为商业地租的记载较为少见,但也不是没有。据研究,徽州依附农民的劳役地租是商人资本的一个重要来源,商人使用佃仆经商,运输商品,担任运送钱物、信件的“脚夫”,充当保镖,利用拳斗庄(徽州佃仆的一种)作威作福,作为营商的后盾,并提供日常生活劳役,这些都节省了商人资本的费用,因而成为商人资本的来源[⑧f]。货币地租转化为商业资本的例子如乾隆二十年(1755)正月,四川南充冯特相“因要另寻生意”,将他佃种的地土“转佃与何焕耕种,讲定每年租价纹银二两五钱”,二月二十六日冯特相拿到地租银子,三月初五拿银去换钱[⑨f],他“另寻生意”的本钱应即是此项货币地租;嘉庆二十五年(1820)山西李文青“因欲贩煤渔利,将地出租[⑩f]”,他“将地出租”的目的是为了“贩煤”,应当是获得货币地租才可直接投入贩煤活动。

  2、房屋宅基和房租。房屋宅基是一种不动产,在封建社会一般是封建地租的转化形式,房租也属于封建地租。出卖房屋宅基充作经商资本,或偿还商业债务,在徽州契约中亦多有反映。如歙县江君扬、江鸣珂“因向在六合开张布行,亏空客钱无措”,乾隆三十三年(1768)将“祖遗分受”楼屋一所作价九五银200两整卖与汪氏[①①f];休宁金魏公“因生意乏本”,将“承父续置阄分地基”一块并在上楼屋三间于康熙五十年(1711)作价60两卖与翊平侄为业;金天锡同弟天钟“因经营乏本”,康熙四十九年(1710)将“承祖父续置屋基一号”该地57步1分5厘并在上楼房“尽行断骨”卖与族侄,作价161两;金高远“因乏本营运”,康熙五十二年(1713)将“承祖基地一号”计地6步,作价10两卖与户兄[①g];黟县李邦从“因无银生意”,顺治九年(1652)将“承父阄分”房一间作价30两卖与兄邦律;李懋良“因无银生意”,将“承祖阄分”九间楼基地一备,该地12步有零,康熙五年(1666)作价27两卖与兄邦律、邦衍[②g];舒明俊因“在景镇亏欠客本,无所措办”,将“承祖阄分并父续置”房屋五所并菜园基地一所,乾隆三十七年(1772)作价220两卖与舒某名下[③g];胡允伦“因家给无办,贸易乏本”,乾隆七年(1742)将“父遗身分下”厨房一所计地8步5分,作价120两卖与堂侄尔尚[④g];程新喜“因账目无措”,嘉庆十四年(1809)以银15两将“原承父手”“土库屋壹重与伯父两均分,本家一半分得本位三殳[股],正屋、余屋、厨房、厅前并出入道路,又并屋外余地并上边相连余地安造厕厮、牛栏、碓磨,一概上连片瓦,下连地骨,尽数立契卖与兄孔位居住为业,并无存留”[⑤g]。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编辑发布)

  清代徽州文书中有不少商人出租房屋的记载,有的房租就转化为商业资本。如康熙三十六年(1697)——雍正二年(1724)徽商日兴店净存银货账中记有康熙四十七—五十四(1708—1715)年收入屋租共888.25两,除康熙五十四年屋租255.1两内支200两带回外,其余都存入本银[⑥g];某徽商收支账内华房与鸣周、康侯名下乾隆十四年(1749)记有值年收入屋租均分各得114.66两存入万全号内[⑦g];另一徽商婺北凰胜协茂茶栈同治四年(1865)“收各本入号”账内,“公记”记有多文堂同治三、四两年栈租纹银12.28两,永□栈租洋10元折合纹6.88两,“自记”收有黟付石亭屋租纹银1.2两[⑧g]。

  (三)官僚资财,指封建官僚各种正当不正当的收入,包括其官俸和贪污、纳贿等等所得。

  清代官僚经商甚多,其经商资本除一部分可能来自封建地租外(因封建官僚往往同时也是封建地主),官僚资财无疑也是重要来源。康熙时原任刑部尚书徐乾学,有“布商陈天石新领乾学本银十万两,见在大蒋胡同开张当铺,其余银号、钱桌,发本放债,违禁取利”[⑨g];广东“大吏官商借商人出名销引,自发本委官各场买盐”[⑩g];雍正时广东布政使王士俊奏:“从前声势赫奕之埠商,半系督抚司道之奴仆,盈千累万之资本,尽属伊主之宦囊”[①①g]。雍正时广东还有运使孔兴连“出本充商,拆运引盐”[①②g];道咸间官僚张集馨曾出本3500两开设万芝堂药铺[①③g];十九世纪七十年代蒙古杜尔伯特霍硕依亲王在同尚号的五千两及八千两两种股金中各入了一股[①④g]。有些官僚的经商资本乃是受贿所得。如康熙时少詹事高士奇,“打磨厂士奇之亲家陈元师、伙计陈季芳开张段[缎]号,寄顿各处贿银,资本约至四十余万”,另在“苏、松、淮、扬,王鸿绪等与之合伙生理又不下百余万”,其“金无非取给于各官”[①h]。有的则属贪污所得,康熙时曾任浙江布政使黄明“贪纵不法”,“到任未及两载,其赃不止伍陆拾万”,“将所诈银两于湖广置买产业,发本经营,并于宁波、苏州、京师各处买卖生理”[②h];曾任广西布政使黄国才,“性本贪婪”,在广西捐纳谷价案中“侵蚀独多,以致巨富。现今汉口、广东俱有当铺及洋行买卖,垄断生息”[③h];乾隆时总河白钟山,“其宦资皆寄顿于淮扬盐商之家,代为营运”,两淮盐商共收存白钟山银十万两,亦属“巧宦欺公,暗饱私囊”[④h]。有的官僚资财以借贷与商人或寄存商号的方式转化为商人资本。前述徐乾学曾“发本十万两,交盐商项景元于扬州贸易,每日三分起利”[⑤h];康熙时长芦盐商张霖承办陈州等七处引盐,系借权臣明珠本银[⑥h];雍正时山东巡抚李树德曾将银35000两借与商人商一元行盐,又有“商人孙迪吉等欠李树德银两”“系李树德借与原任泇河通判张镐银六千两,指出海丰、沾化等处盐窝以抵此项”[⑦h];张集馨亦曾借与西顺兴萧三银4000两,源裕缎号12000两,又借与大林、金全7000两开张缎号[⑧h]。寄存商号,如乾隆时协领穆三寄存帽铺银一千两,钱铺银二千两,托蒙阿寄存泰来当铺一千两,杂货铺五百两,此项银两“非由参局内侵渔公项,即系发商时有克扣情弊”[⑨h];道光时两广总督叶名琛有银200万两交与洋商伍崇曜收存,后存放于票号志诚信银号[⑩h];光绪时有革员贻谷“侵吞巨款,匿存商号”,存入祁县存义公号银6万两,归化城大德通号银4200两[①①h]。商人收存官僚资财需付与利息,但商人无疑是要将它作为经营资本获取利润的。也有的官僚资财无偿赠与商人作为资本,主要是亲友之间。如湖南善化龚鹤呜历任知县、知州,“有异母兄弃儒服贾,负债致讼”,龚鹤呜“售产代偿之”[①②h]。还有一些官僚捐银作为慈善经费,发商生息,也成为商业资本。江都县恤嫠会是嘉庆十年(1805)两江总督陈大文捐银30000两创立,银交运库商领生息,作为仕族穷嫠周恤之费[①③h];又有济南人孙敟官云南楚雄知府,“地处极边,远商往来难归,敟捐万缗,创立公所,或与本贸易,或给资旋里”[①④h]。这类事例在文献中记载甚多,此不一一例举。清代幕僚虽不属国家正式官员,系官僚私人聘任,而为制度所承认,具有半官僚身份,其幕修由官僚俸金支付,仍是官僚资财,也有转化为商业资本的。广东“各官幕客积蓄馆金,辞幕充商(埠商)者有之”[①⑤h];北京宛平县史全义来京师求为小官不得,“则去从幕游”,“岁所入脯金,微积则付之友,令为贾;贾有息,则喜,益付之”[①i]。 大学排名

  (四)公帑官项,指清代中央和地方官府的财政收入。

  公帑官项流向商业资本的途径有三:一是清代各地官府自身从事商业经营,二是将公帑官项贷给商人,支持其商业经营,三是官吏的挪用经商。

  古代有国家经营工商业的传统,形成国家商业资本。到清代,官营商业已经很少。盐业中只有少数地方实行官运官销,云南在嘉庆五年(1800)年以前实行官运官销,“设立提举大使等官分辖经管,预领薪本,督率灶户,每年煎办额盐三千七百一十万六千二十斤,按月交存井仓。而行销之法则系按照各州县户口多寡酌定额数,地方官垫价雇夫赴井运归本地,设店收贮,分发所属铺贩销售”[②i]。福建在乾隆时期南路福州、兴化、漳州、泉州四府二十一厅州县实行官办,号“官帮”,亦谓之“县澳官帮”[③i]。一些地方由于各种原因,偶尔也有地方官府代办盐务,如雍正时“广西皆无本盐商,悉系地方官代拆办,每每以钱粮为盐本”[④i]。这些官运盐业中的官府“垫价”、“钱粮”形成了国家商业资本。

  此外,清代各地官府还从事商业活动,开设店铺,但这似乎限于雍正、乾隆年间实行“生息银两”制度期间。这一制度的生息办法之一即是各衙门自开当铺或其它店铺[⑤i]。雍正七年(1802)曾拨内库银70000两给内府官员,令其“或置房招租,或贸易取利”,“滋息分利”[⑥i]。但如何“贸易取利”并无记载。后来各地官府有开设店铺的记载,现就所见列表如下(不包括属高利贷资本的当铺):

  表1
  (附图 )

  乾隆时期盛京的生息银两也用于开设钱、布、杂货、估衣等铺[⑦i]。

  清政府为某种政治、经济目的经常发帑支持一些商人的经营活动,这主要面对铜、盐商人。清代铸钱所用之铜除滇铜外,还令商人往日本采办,这些商人即所谓“铜商”。铜商又有官商、民商之分。官商为内务府所招徕的商人,又称皇商,他们办铜,例为“先帑后铜”,如康熙四十年(1701)借与皇商员外郎张鼎臣、张鼎鼐、主事张常住兄弟,江宁织造曹寅,皇商王纲明本银10万两,承办十四关铜斤358万余斤,以八年为期。他们之间为了获取丰厚的办铜利润,还争相表示愿意交纳更多的节省银,以取得办铜特权[①j]。嘉庆十三年(1808)程洪然充当官商时自愿改为先铜后帑,后未再恢复[②j]。民商办铜既有“先铜后帑”,也有“先帑后铜”[③j]。“先帑后铜”方式实际上给办铜商人提供了预付的经营资本,他们不但可以从事铜斤买卖(官商所办之铜须以一定之价全部交官,而民商之铜则“六分交官,四分留为民买”),从事其它商品的中日贸易,还“每因限期宽裕,将本年所领帑项,营运射利,新旧挪移”[④j],从事各种经营活动。至于支持盐商经营,几乎无朝无之,且遍及各盐区,《清史稿》至云:盐务“或有缓急,内府亦尝贷出数百万以资周转”[⑤j]。如两淮,“商人资本不足,每请借帑以资营运”[⑥j],康熙四十二年(1703)南巡时曾拨借两淮商人100万两[⑦j],乾隆三十六年(1771)著名总商江广达死后“家产消乏”,乾隆帝特“加恩赏借库银三十万两,令其作本生息,以为养赡之计”[⑧j];两浙,“因浙商资本微薄,不能尽收场盐,致多私贩”,雍正五年(1727)浙江总督兼管盐政李卫设立“帑盐”,动用笔帖式归公成规项下银80000两收买场盐,“再择殷实商人领盐分卖”[⑨j],这实际是以商品实物形式贷与商人。道光二十三年(1843)因松江盐商“商力疲乏,自应量加调剂”,于运库外输杂款下借予40000两,“饬即收买场盐转运,不准移作别用”[⑩j];长芦,康熙时盐商张霖、查日乾等曾借帑银70000两[①①j],雍正元年(1723)以官本50000两由沧州分司收买场盐发商告运,所得羡余银“接济京引穷商”[①②j],咸丰四年(1854)因“芦商疲敝”,“急宜设法补救”,发借官票银68万两[①③j];福建,乾隆四十四年(1779)准给“本薄小商酌借帑银以济接济”[①④j];两广,雍正元年(1723)因广西有的州县“土商无力行盐,恐民淡食,又恐误饷,暂借谷价与商人赴广东买盐”[①⑤j],乾隆时因“广东商人资本无多,往往不惜重利向人借贷以图利息,是以向来皆借给帑银出息收盐,以为裕商之计”[①⑥j],乾隆二十三年(1758)广东发帑收买灶盐,“其余剩银两以备本薄小商一时不赴[?敷]赶运,酌量借给”[①⑦j],道光时广东有“运库存贮盐本一项,原以备发商支借之需”,潮桥商人“资本最微”,又兼办嘉应等八疲埠,“全赖借出运本以资措办”,道光元年(1821)借给运本70000两,八年照数完解归还盐本,又借予40000两,道光十年(1830)临全埠商李念德因“运本渐形支绌,存引积压,转运无资”,借得运本12万两[①k]。

  皇商是另一个可以经常获得官帑支持的商人集团。这一商人集团是由内务府招募,经营国家和内务府的独占性商业,以及其它不便由一般商人经营的大宗商业活动,他们资本缺乏,经营困难,而仍有利用价值时,清王朝也常常借予官帑支持。如著名皇商范氏家族多次获得借帑,仅在乾隆二十、二十七、二十九、三十一、四十六各年就共获得借帑140万两,其中乾隆二十九年(1764)所借帑银还是无息贷款,“加恩免其交利”。范氏之后的另一皇商王世荣亦因营运困难,一样依靠内务府帑银维持[②k]。

  除了铜商、盐商、皇商这些官商外,有时其他商人也有获得帑银的。康熙三十二年(1693)为平减西安米价,令户部“招募身家殷实各省富商,给以正项钱粮”,于各地买粮至西安发粜,“所得利息听商人自取之”,“待西安米价平减,但收所给原银”[③k],也是无息贷款。

  上述事例说明,清政府为了某种政治、经济目的而向商人发放借款,其着眼点并不在于区区利息,这种发商贷款支持了商人的经营活动,商人也多愿领借这种官款。康熙四十二年(1703)两淮商人领借100万两后,“获利甚多”,康熙五十六年(1711)又请兼任两淮巡盐御史李煦代奏再借120万两[④k]。因此,这种发商官帑促进了商人的经营活动,成为商人资本的来源。

  雍正年间清政府为了筹措八旗福利经费,确立了“生息银两”制度[⑤k],由内库、户部和各地藩库支拨一定款项,或招佃收租,或交商生息,或自开当铺和其它店铺,以其收益充作八旗福利,后来也作为部分公项开支。由于种种原因,这一制度在乾隆中叶收撤结束。但清政府以掩耳盗铃之法,认为“以该地营运之银,即为该地公事之用”,与生息银两不同,“改为筹备某事公用字样通行”[⑥k],“但将旧称更改,定为赏借款项,不得仍存生息字样,期为并行不悖”[⑦k]。发商生息是雍乾年间生息银两制度营运的办法之一,在乾隆以后的赏借款项中成为唯一的办法,而且愈演愈烈,自中央到地方各衙门,遇有缺少某项常年经费,如内府车脚价银,加赏太监银两,兵丁差操公费、俸饷、养赡银,修造军械船只经费,缉捕经费,修建各项工程,会试水脚,书院膏火,慈善事业,乃至寺庙香火等等,无不发商生息,主要由盐、典二商承领。这种发商官款,尽管商人也“有愿借者,有不愿借者”[⑧k],乾隆中叶“生息银两”制度收撤时,长芦、两淮、山东、两广等地盐商也声称“商力本属单薄,而官项起息又轻,商等可以借此转运,以沾余利”,“恳请仍留营运”[①l],有的商人甚至依赖官帑维持经营,天津盐商“卖的盐任意铺张,赔累了还须借帑帐”[②l]。但这种发商官帑,本非商人所需,清政府的目的完全是为了取得利息,而且有的本银原系商人捐献,甚至本银早完,无本之息仍贻害商人,实际上成为摊派勒索,它虽然有时也可维持商人的经营,但对商人而言,无异于饮鸠止渴,成为商人极大负担,当时就有人指出:“发商生息,为累帑病民之最甚者”[③l],“商之疲乏,多缘于此”[④l],“商力因之疲乏,两淮、河东尤甚”[⑤l],“两淮各商,领帑最多,欠款更巨”[⑥l]。这种“发商生息”和“赏借款项”,实际上削弱了商人资本,不能认为是商人资本的来源。

  康熙时期一些官员还有为经商而请借官款,但仅限于内务府系统。康熙三十九年(1700)苏州织造李煦上奏说:“皇上复念及包衣下人资生艰苦,特发内帑,借给营运”,因此李煦也请借银10万两,“营运资生”[⑦l]。连运使、笔帖式这些低级官员俱“各借给库银四千两,进行经营”,康熙四十五年(1706)江宁织造曹寅曾上奏担保笔帖式韩楚安借银4000两经营贸易[⑧l]。这些官款也成为商人资本的来源。

  公帑官项成为商人资本的又一途径是官吏挪用经商。乾隆三年(1738)揭露广东盐运使陈鸿熙“令各商将应纳之饷税银两在外营运,迨至获利之后将正数归还原款,余利婪收入已,竟以朝廷正项钱粮,为运使放债之资本”;同时又有海南道王元枢在肇庆府任内承领办铜帑银四万余两,“乘黔省苗疆用兵,道路梗阻,竟将公项分发各商营运,勒令加三加五起息”[⑨l]。道光中淮北实行盐法改革,初行票法,“淮北印委各官因而挪移钱粮,作为运本”[⑩l]。
注释

 ①a 藤井宏:《新安商人的》,见《徽商研究集》,安徽人民出版社1985年10月。
  ②a 如叶显恩:《明清徽州与佃仆制》第106页,安徽人民出版社1983年2月。等等。
  ③a 有关甚多,可参见《十大商帮》中有关部分。
  ④a 钞晓鸿:《明清时期的陕西商人》,《中国史研究》1996年第1期。
  ⑤a 李瑚:《关于清初商人和商业资本的几个》,《中华文史论丛》1983年第3辑;又见李瑚:《中国经济史丛稿》,湖南人民出版社1986年10月。
  ⑥a 罗一星:《试论明清时期的佛山商人资本》,《广东社会》1985年3期;又见罗一星:《明清佛山经济与社会变迁》,第226—228页,广东人民出版社1994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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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b 同治《河曲县志》卷5,《食货》。
  ②b 鲁九皋:《鲁山木先生集》,《禀后中水平粜事宜》,转见《明清晋商资料选编》第25页。山西人民出版社版。
  ③b 光绪《宁远县志》卷第8,《风俗》。
  ④b 宣统《山东通志》卷40,《疆域志》,引济南志,商务版第一册,第1500页。
  ⑤b 咸丰《永清县志》卷2,《疆域》。
  ⑥b 《清代土地占有关系与佃农抗租斗争》上册,第318页。中华书局。
  ⑦b 《道光九年张姓阄书》。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藏屯溪资料(以下简称“屯溪资料”),编号:分327。
  ⑧b 光绪《永济县志》卷13,《义行》。
  ⑨b 《章学诚遗书》外编卷12,永清县志七,《列传·列女传第八》,第506页,文物出版社。
  ⑩b 同治乙酉《南海劳氏族谱》卷首,《训言》,三乐堂训言,转见《明清佛山碑刻经济资料》第360页。广东人民出版社版。
  ①①b 民国《云阳县志》卷25、卷27、卷36。
  ①②b 民国《云阳县志》卷28,《士女·耆旧四》。
  ①③b 俞蛟:《梦厂杂著》卷2,第24页。上海古籍出版社84年7月。
  ①④b 同治《上海县志》卷21,《人物三·国朝下》。
  ①⑤b 民国《续修陕西省通志稿》卷200,《文征》九,刘绍bān攽《孙母刘太夫人传》。
  ①⑥b 光绪《永济县志》卷14,节孝。
  ①⑦b 民国《云阳县志》卷43,《文录下·杂文》,涂凤书《记吴氏两节母事》。
  ①c 尹元炜:《溪上遗闻集录》卷8,转见彭泽益:《中国近代手史资料》第一卷,第236页。中华书局1962年版。
  ②c 同治《上海县志》卷21,《人物》三。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
  ③c 《上海钱庄史料》734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78年7月版。
  ④c 《锡金识小录》卷7,《稽逸四·富室》。
  ⑤c 咸丰《当湖外志》卷7。
  ⑥c 梁嘉彬:《广东十三行考》第336页。国立编译馆1937年2月版。
  ⑦c 民国《云阳县志》卷43,《文录下·杂文》,李肇律《丁君问三墓志铭》。
  ⑧c 民国《南浔志》卷46,汤寿潜《刘贯经家传》。
  ⑨c 歙县《棠樾鲍氏宣忠堂支谱》卷21,《中宪大夫肯园鲍公行状》,转见《明清徽商资料选编》第145页。黄山书社。
  ⑩c 《乾隆元年金氏阄书》,“屯溪资料”,编号:分B013。
  ①①c 同治十三年《胡姓静字阄书》,“屯溪资料”,分357。
  ①②c 《雍正——乾隆收支帐簿》,“屯溪资料”,商378。
  ①③c 《婺北凰胜协茂茶栈附搭茶帐》,“屯溪资料”,商281.4。
  ①④c 刘静山:《山西祁县乔家在包头的“复字号”》,《山西商人的生财之道》第5页。中国文史出版社1986年9月版。
  ①d 樊增祥:《樊山公牍》卷2,武生焦振国等上控焦继华一案详稿。
  ②d 乾隆《祁县志》卷9,《人物》,转见《明清晋商资料选编》第307页。
  ③d 光绪《婺源县志》卷34,《人物·义行》。
  ④d 光绪《婺源县志》卷34,《人物·义行》。
  ⑤d 光绪《婺源县志》卷35,《人物·义行》。
  ⑥d 民国《佛山忠义乡志》卷8,《人物八》。
  ⑦d 李调元:《童山文集》卷16,《诰授文林郎翰林院检讨充国史馆纂修鹤林张公墓志铭》。
  ⑧d 民国《云阳县志》卷25,《士女·耆旧一》。
  ⑨d 张穆:《殳斋文集》卷5,《诰赠奉政大夫左春坊左赞善候补河东县丞外舅赵君墓志铭》。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
  ⑩d 《抱经堂文集》卷30,《文学朱梅友家传》。
  ①①d 方志远、黄瑞卿:《江右商的社会构成和经营方式》,《中国经济史研究》1992年第1期。
  ①②d 张英:《恒产琐言》。《丛书集成初编》本。
  ①③d 道光《厦门志》卷15,《风俗志》。
  ①④d 乾隆《巴县志》卷10,《风俗》。
  ①⑤d 唐甄:《潜书·食难》。
  ①⑥d 乾隆《浮梁县志》卷之8,《人物志·义行》。
  ①e 《清代乾嘉道巴县档案选编》第201页。四川出版社版。
  ②e 光绪《婺源县志》卷34,《义行》。
  ③e 《雍正休宁金氏置产簿》之45,《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编第六卷,第319页。花山文艺出版社版。
  ④e 《乾隆巴氏誊契簿》七号,“屯溪资料”,置171。
  ⑤e 《祁门饶氏置产簿》第一、十二、二十号,“屯溪资料”,置430。
  ⑥e 《康熙黟县李氏抄契簿》之27、75,《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编第五卷,第29、77页。
  ⑦e 《清康熙胡氏誊契簿》,“屯溪资料”,置477。
  ⑧e 以上四例均见:《程氏合同分关》,“屯溪资料”,分B015。
  ⑨e 《清圣祖实录》卷142,康熙二十八年九月甲午。
  ⑩e 宣统《山东通志》卷40,《疆域志·风俗》,引济南志。第一册,第1500页。
  ①f 道光《巨野县志》卷23,《风俗志·人情》。
  ②f 乾隆《掖县志》卷6。
  ③f 何龄修等:《封建贵州大地主的典型——孔府研究》,第360页。
  ④f 何龄修等:《封建贵州大地主的典型——孔府研究》,第359页。
  ⑤f 臼井佐知子:《徽州汪氏家族的迁徒与商业活动》,《江淮论坛》199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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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⑥f 《环山汪氏宗谱》,转见臼井佐知子:《徽州汪氏家族的迁徒与商业活动》,《江淮论坛》1995年第2期。
  ⑦f 张研:《清代族田经营初探》,《中国经济史研究》1987年第3期。
  ⑧f 叶显恩:《明清徽州农村社会与佃仆制》,第106、114—121页。
  ⑨f 《清代地租剥削形态》上册,第281页。中华书局出版。
  ⑩f 《刑案汇览》卷49。
  ①①f 《清乾隆汪氏誊契簿》,“屯溪资料”,置077.1。
  ①g 《雍正休宁氏置产簿》之90、92、112,《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编第六卷,第364、366、386页。
  ②g 《康熙黟县李氏抄契簿》之21、128,《徽州千年契约文书》清民国编第五卷,第23、130页。
  ③g 《乾隆舒氏置产簿》,“屯溪资料”,置172。
  ④g 《清康熙胡氏誊契簿》,“屯溪资料”,置477。
  ⑤g 《程氏合同分关》,“屯溪资料”,分B015。
  ⑥g 《康熙日兴估作净存银货帐》,“屯溪资料”,商369。
  ⑦g 《雍正—乾隆收支帐簿》,“屯溪资料”,商378。
  ⑧g 《婺北凰胜协茂茶栈附搭茶帐》,“屯溪资料”,商281.4。
  ⑨g 《东华录》康熙四十四,康熙二十八年十月癸未副都御史许三礼奏。
  ⑩g 吴震方:《岭南杂记》卷上,第10页。《丛书集成初编》本。
  ①①g 雍正七年七月二十四日广东布政使王士俊奏,《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十三辑,第700页。
  ①②g 道光《两广盐法志》卷15,雍正十年九月户部议复广东总督鄂弥达奏。
  ①③g 张集馨:《道咸宦海见闻录》第268页。中华书局版。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①④g [俄]阿·马·波兹德涅耶夫《蒙古及蒙古人》第一卷,第343页。中译本,内蒙古人民出版社版。
  ①h 《东华录》康熙四十四,康熙二十八年九月壬子左都御史郭琇奏。
  ②h 康熙四十七年八月初十日闽浙总督梁鼎奏,《宫中档康熙朝奏折》第十一辑,第870页。
  ③h 雍正三年五月初六日云南布政使兼管驿盐道李卫奏,《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四辑,第276页。
  ④h 《清高宗实录》卷276,乾隆十一年七月己酉。
  ⑤h 《东华录》康熙四十四,康熙二十八年十月癸未副都御史许三礼奏。
  ⑥h 康熙四十八年四月十九日直隶巡抚赵弘燮奏,《宫中档康熙朝奏折》第二辑,第165页。
  ⑦h 雍正三年六月二十二日山东布政使布兰泰奏,《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四辑,第559页。
  ⑧h 张集馨:《道咸宦海见闻录》第268、271页。
  ⑨h 《清高宗实录》卷1446,乾隆五十九年二月乙丑。
  ⑩h 上谕档,咸丰九年九月,转见《明清晋商资料选编》第168页。
  ①①h 《清德宗实录》卷589,光绪三十四年四月辰。
  ①②h 光绪《善化县志》卷之24,《人物》,国朝。
  ①③h 嘉庆重修《扬州府志》卷18,《公署》。
  ①④h 宣统《山东通志》卷168,第四册,第4899页。商务印书馆版。
  ①⑤h 雍正七年七月二十四日广东布政使王士俊奏,《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十三辑,第700页。
  ①i 朱筠:《笥河文集》卷13,《封奉直大夫礼部仪制司主事史先生墓志铭》。
  ②i 屠述濂:《请改云南盐法议》,《清经世文编》卷49,第1191页。中华书局影印本。
  ③i 《清史稿》卷123,《食货》四。 (科教作文网 zw.nseac.com整理)
  ④i 雍正二年四月(缺日)广西布政使刘廷琛奏,《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二辑,第527页。
  ⑤i 韦庆远:《清代康熙时期“生息银两”制度的初创和运用》,原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6年第3期,又见韦庆远:《明清史辨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9年7月。
  ⑥i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1213,内务府。
  ⑦i 韦庆远:《清代乾隆盛京地区的“生息银两”和官店》,见《明清史辨析》第261页。
  ①j 《内务府关于题请将湖口等十四关铜斤分别交与张鼎臣王纲明曹寅等经营本》,见《关于江宁织造曹家档案史料》,第5—20页。
  ②j 《林则徐集·奏稿》上册,《苏省办铜官商赔累难支请复旧章折》,道光十五年,第217页。中华书局版。
  ③j 韦庆远等:《清代著名皇商范氏的兴衰》,《档房论史文编》第48页注①。福建人民出版社1986年1月版。
  ④j 《清文献通考》卷15,《钱币三》,乾隆十一年户部言,考4989。商务版《十通》本。
  ⑤j 《清史稿》卷123.《食货四·盐法》;又见:王守基:《盐法议略》,《长芦盐务议略》。
  ⑥j 嘉庆重修《两浙盐法志》卷17,《转运二·借帑》。
  ⑦j 《江宁织造曹寅奏查过盐商借帑情弊折》,见《关于江宁织造曹家档案史料》,第126页;又见《李煦奏折》第219页。
  ⑧j 嘉庆重修《两淮盐法志》卷17,《转运二·借帑》。
  ⑨j 嘉庆钦定《两浙盐法志》卷8,《帑地》。
  ⑩j 《清宣宗实录》卷392,道光二十三年五月丙午。
  ①①j 《文献丛编》第二辑,《王鸿绪密缮小折》八.二。
  ①②j 光绪《畿辅通志》卷100,《经政七·盐法一》,第三册,第4078页。商务版。 (科教作文网 zw.nseac.com整理)
  ①③j 《清文宗实录》卷127,咸丰七年四月辛巳。
  ①④j 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226,《户部·盐法》。
  ①⑤j 雍正元年二月二十四日广西巡抚孔毓珣奏,《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一辑,第100页。
  ①⑥j 《清高宗实录》卷70,乾隆三年六月乙未。
  ①⑦j 道光《两广盐法志》卷12,乾隆二十三年八月户部等衙门议奏。
  ①k 道光《两广盐法志》卷11,道光八年五月两广总督李鸿宾奏;卷28,道光十年正月两广总督李鸿宾奏。
  ②k 参见韦庆远、吴奇衍:《清代著名皇商范氏的兴衰》,原载《研究》1981年第3期,又见韦庆远:《档房论史文编》。
  ③k 《清圣祖实录》卷158,康熙三十二年二月乙亥。
  ④k 《李煦奏折》第219—220页。
  ⑤k 韦庆远先生认为“生息银两”制度初创于康熙时期,见《清代康熙时期“生息银两的初创和运用》,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6年第3期:最近张建辉先生认为在满清入关前已经兴起,见《关于清代生息银两的兴起问题》,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5年第1期;学者罗炳绵先生认为确立于雍正朝,见《清代的银两生息制度和民国后的农民借贷所》,载《大陆杂志》第55卷第3期。康熙以前清政府已有向商人发放借贷之事,但那时的向商人发放借贷,无论在借贷基金、生息、利息用途等方面都与雍乾时期的生息银两制度有很大的不同。雍乾时期的“生息银两”制度利用、改造了以前的向商人发放借贷的办法,但这一制度是在雍正朝正式确立的。
  ⑥k 安徽巡抚裴宗锡:《请浚漳葭港老河疏》,《皇清奏议》卷58。
  ⑦k 《清高宗实录》卷827,乾隆三十四年正月己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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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⑧k 嘉庆重修《两淮盐法志》卷17,《转运二·借帑》。
  ①l 《清高宗实录》卷827,乾隆三十四年正月己酉。
  ②l 张焘:《津门杂记》卷下,杨一昆《天津论》。
  ③l 张德馨:《道咸宦海见闻录》,页126—127。
  ④l 王守基:《盐法议略》,《福建盐务议略》。
  ⑤l 《清史稿》卷123,《食货四·盐法》。
  ⑥l 《清德宗实录》卷17,光绪元年九月己亥。
  ⑦l 《李煦奏折》第13页。
  ⑧l 《关于江宁织造曹家档案史料》第36—37页。
  ⑨l 《清高宗实录》卷64,乾隆三年三月甲寅。
  ⑩l 包世臣:《安吴四种》卷第七上,《中衢一勺》卷第七上,附录四上,《答谢无锡书》,甲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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