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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簡《恆先》“詳宜利巧”解釋(1)学毕业论文(3)

2013-07-27 01:07
导读:四 現在來解釋《恆先》“詳宜利巧”跟《墨經》及其《經說》部分文句的關係。 《墨经上》最末有幾條是相關聯的。這幾條文字校勘、文義理解的疑难問

 

現在來解釋《恆先》“詳宜利巧”跟《墨經》及其《經說》部分文句的關係。

《墨经上》最末有幾條是相關聯的。這幾條文字校勘、文義理解的疑难問題很多。

今據明正統十年道藏本《墨子》原文,可分抄這幾條《經》、《說》如下:

 

校勘有如下五點:

一、据《經說》通例,在說1“執”可前補標目牒字“服”;

二、《經說》3、4之“心”都是“止”的傳抄訛字;

三、据經3、4之義,經4談“止”,其說文當是“以人之有黑者……〈心〉[止]愛人”;而說2第一行“取此擇彼問故觀宜”跟“彼擧然者……而問之”文義密切相關,因此表中所列說3的第2、3、4行跟說4除標牒字“〈心〉[止]”以外的兩行文字互倒,應予移正。

四、“讀此書旁行”為後人讀《墨經》之例闌入,不是經文正文。

五、據經3和説3第一行兩次出現“觀宜”,說3“是孰宜”之“孰”當是“觀”字之殘訛。

下面所錄三條根據了上面的校勘,也據我的理解已加斷句,並括注了訛字和通假字。(其中的數字“1”、“2”、“3”等各代表一條《經》文及其對應的《說》文;《說》文首字是所謂“標目牒字”,):

 

經1:服,執(謺)誽音利巧轉,則求其故。

說1:服:執(謺)難成,言務成之九(宄),則求執(謺)之法。

經2:法同,則觀其同;

說2:法:取同,觀巧傳(轉);

經3:法異,則觀其宜。

說3:法:取此擇(釋)彼,問故觀宜。[彼舉然者以爲此然也,則舉不然者而問之]。是〈孰〉[觀]宜。

 

“誽音利巧轉”、“觀巧傳”、“觀其宜”、“問故觀宜”等語的“巧”、“宜”是相對而言的,情況跟《恆先》“詳宜利巧”可以比較。不過這幾條《經》及其《說》文素稱難讀,下面採諸家之說,並參以鄙意來試作解釋。各家説法不注出處者,均轉引自楊俊光先生著《墨經研究》(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請參看。

經1“巧轉”即說2“巧傳”,陳孟麟謂:“巧傳即《小取》‘轉而危(詭)’之所指,指偷換概念”。楊俊光評陳孟麟說謂:“唯不必限於‘偷換概念’一端,而還可以包括偷換待證的論題、循環論證等等,即略同于今天所謂的詭辯”。

此可補充兩條前人所未及的書證:《管子·中匡》“公子開方爲人巧轉而兌利”,黎翔鳳《管子校注·大匡》“衛國之教危傅以利”下引丁士涵云:“‘危’,‘恑’之假字。《說文》‘恑,變也。’‘傅’乃‘轉’之誤,《中匡》篇作:‘巧轉而兌利’,‘恑’與‘巧’皆兼‘變詐’之義,‘變轉’即‘巧轉’也。”(中華書局,2004年版,362頁)珊按:“轉”當先通假為“傳”再訛為“傅”,“巧”、“轉”並可訓為“變”。

說1以“九(宄)”釋經1“巧轉”,《釋名·釋言語》“宄,佹也,佹易常正也”,“佹(詭)易常正”即偷換概念之類。“宄”、“巧”音義並近。“言務成之宄”是釋經文“誽巧轉”,“誽”字下原有舊注“音利”,[3]故“誽巧轉”也即《恆先》“利巧”,即“利於偽詐”。

“服”,謂以言服人。經1“故”即說1“執之法”,“執”可從吳毓江、楊俊光說,據《集韻·帖韻》“謺,多言”為訓,“執(謺)之法”即多言之法。楊俊光釋“求其故”,謂:

 

“求其故”則猶莊、惠濠上之辯中的“循其本”(莊子語);“故”也就是“本”,意皆是“原來的”。林希逸云:“循其本者,請反其初也。”(《南華真經口義》)意思即是:在辯論中對“轉而危,遠而失,流而離本”(珊按:此《墨子·小取》文)的一方,要求其返回辯論的初始命題,以便辯論正常進行下去。

 

楊說是。范耕研釋“法”云:

 

“法,所若而然也。”(珊按:此《墨經上》文)指型范言,非指方術也。事理、學術亦有型范,即其立說之根據也。

 

據此,“求謺之法”即求其多言而務必立說之根據。説1以“謺之法”解釋經1之“故”,而說3云“問故觀宜”,又以“故”、“宜”對文,所以“故”、“法”、“宜”語義並相接近。

經1、說1之義為:“服”,表現為多言而利於偽詐,若此,則“求其故”(“求謺之法”),即返回初始約定的概念或命題。

經2、3與說2、3均上承經1、說1而來。

經2謂:立說之根據相同,則可看到那結論相同;說2的意思是:所取(概念或根據)既相同,只需觀其如何變詐了(若無變詐,則結論自然相同);經3的意思是:立說之根據不同,則需要看那初始約定的(那些概念或根據);說3有歧義,跟經3比較相合的意思是:取這個(立說的根據)而解釋(“擇”讀為“釋”,訓為“解釋”之“釋”,詳下[4])那個,就問最初的(那些概念、命題),看其約定的(那些概念、命題)。

說3之“[彼舉然者以爲此然也,則舉不然者而問之]。是〈孰〉[觀]宜”是對說3上文“取此擇(釋)彼,問故觀宜”的解釋,“彼擧然者以爲此然也”解釋“取此擇彼”,很明顯是把“擇”讀為“解釋”之“釋”。“彼舉然者以爲此然也,則舉不然者而問之”,這就是“〈孰〉[觀]宜”的具體做法。

比較《恆先》跟《墨經》之“宜”與“巧”,可總結如下:

1、關於“宜”,古書還有“法”、“故”、“本”(《莊子·秋水》“請循其本”)這幾種表述。“宜”的意思,都是初始約定的名實關係,即概念範疇。這是論辯雙方共同根據的前提條件,在論辯中或社會生活中不容隨意變更。

2、對於“巧”,還有“巧轉”、“轉”(訓為“變”)、“詭”、“賡(更)”等幾種語義相關的表述。“巧”正是相對上述“宜”的變更。這種變更是偷換概念或命題,而導致名實移位、名實不符、一名多實,因此論辯雙方喪失共同前提,不知所謂而又互不相能。在這種情況下,人與人之間的不能相知相喻,社會生活也無法繼續。

3、《恆先》跟《墨經》對論辯中概念範疇的認識高度是一致的,但《恆先》作者認爲更傾向認爲“名無固宜”,把定名概念都當做虛位概念,其懷疑的態度,導致他對名辯的否定。《墨經》則強調論辯中去“問故觀宜”,從相同的概念範疇來討論問題。《墨子·小取》對於變詐、巧轉出現的原因也有更清醒的認識:

 

辟也者,舉也(它)物而明之也;侔也者,比辭而俱行也;援也者,曰子然,我奚獨不可以然也?;推也者,以其所不取之,同於其所取者,予之也。是猶謂也者,同也;吾豈謂也者,異也。夫物有以同而不率遂同,辭之侔也;有所止而正,其然也;有所以然也,其然也同,其所以然不必同;其取之也,有所以取之,其取之也同,其所以取之不必同。是故辟、侔、援、推之辭,行而異,轉而危,遠而失,流而離本,則不可不審也,不可常用也。故言多方,殊類異故,不可偏觀也。

 

由此可見,《恆先》跟《墨子》雖然都用名辨的方法來論説,但其對名辨的態度和論説的主旨則根本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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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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