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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博简《恆先》篇中有“恙宜利
一
“
但從古文字形體演變來看,“丂”在東周文字裏也可以寫成“
1、郭店《老子》甲本1號簡:“绝
2、郭店《老子》乙本14號簡:“大
3、郭店《性自命出》45:“
4、郭店《性自命出》64:“進欲遜而毋
5、上博竹書《周易·蠱卦》初六爻辭“
以上1、2、5諸例“攷”字所从之“
“恙宜利巧”是“恙宜”跟“利巧”兩個有因果關係的動賓結構組成的短語。先談“宜”、“巧”的詞義。
“宜”,文獻所見“宜”、“義”音同字通,常常互訓。例如“義”可訓為“宜”:《周易正義·上經乾傳》解釋《坤卦文言》“方其義也”“義者,宜也。于事得宜,故曰義”;《詩·大雅·蕩》“而秉義類”鄭玄《箋》“義之言宜也”,孔穎達《正義》“凡言義者,允于事宜,故云義之言宜”;《中庸》“義者,宜也”,朱熹《章句》謂“宜者,分別事理,各有所宜”。“宜”有“得宜”、“適宜”之類的意思。《荀子·正名》“名無固宜,約之以命,約定俗成謂之宜,異於約則謂之不宜”,可見,與約相合謂之“宜”。“宜”又可以訓為“事”。例如:《爾雅·釋詁上》“績、宜,事也”,《經義述聞·爾雅上》云:“《月令》曰‘季冬之月,天子乃與公卿共飭國典,論時令,以待來歲之宜’,宜者事也,來歲之事,必依國典順時令而行之,故歲終,則飭國典,論時令,以待來歲之事也。《淮南子·本經篇》‘包裹風俗,斟酌萬殊,旁薄眾宜’,眾宜即眾事也。引之謹按:《釋天》曰‘起大事,動大校必先有事乎社而後出,謂之宜’,郭曰:《周官》所謂‘宜乎社’。然則‘宜乎社’即‘有事乎社’。故曰‘宜,事也’”。綜合上述,“宜”之訓為“事”,即所謂“事宜”,都是特指合于約定之事,不是泛泛而言之事。因此,“宜”的基本詞義中,隱含有“約定”的意思。
“巧”可訓為“偽詐”。古漢語“巧”、“偽”、“詐”互訓,《廣韻·巧韻》“巧,巧偽也”,《集韵·效韵》“巧,伪也”;《戰國策·西周策》“君爲多巧”鮑彪注:“巧,詐也”。《呂氏春秋·論人》“釋智郑去巧故”、《呂氏春秋·下賢》“空空乎其不爲巧故也”高誘注“巧故,僞詐也”;《荀子·性惡》“聖人積思慮,習僞故”,“巧故”與“僞故”義近。《書·冏命》“無以巧言令色”孔穎達疏“巧言,巧為言語以順從上意,無情實也”。可見,“巧”的詞義,可總結為“偽詐”、“無情實”之類的意思。
《恆先》“宜”、“巧”對文見義,《墨經上》有“誽音利巧轉”、“觀巧傳”、“觀其宜”、“問故觀宜”等語,也以“巧”、“宜”相對而言,其情況相似。不過《墨經上》的有關語句理解多分歧,在這裡介紹起來過於繁瑣,所以請參看本文第四部分。
“恙”讀為“詳”。古書“詳”字舊注訓為“詳審”之類的意思,例如《易·大壯·象傳》“不詳也”陸德明《釋文》“詳,詳審”;訓為“悉也”,見《孟子·離婁下》“其詳不可得而聞”趙岐注;又可訓為“繁多也”,見《莊子·天道》“要在於主,詳在於臣”成玄英疏;又《莊子·天道》“形名比詳”成玄英疏:“詳者,定審”;《荀子·修身》:“拘守而詳”,楊倞注:“詳,謂審於事也。
“利”,古書常訓為“便”、“益”,作爲動詞,即“有利(於)”的意思。
綜合上述,“恙(詳)宜利丂(巧)”字面的意思是:詳於約定之事,則便於巧詐。換言之,即“約定卸啵就變詐滋生”。
二
“詳宜利巧”跟《恆先》上下文在語義邏輯上有關聯。為便於討論,先把這句話的上下文摘抄在下面:
“有”出於“或”,“生”出於“有”……“名”非【6】“名”,無謂“名”-;“事”非“事”,無謂“事”-。恙(詳)宜利丂(巧)。采勿(物)出於作=(作,作)焉有事,不作無事。舉天之事,自作爲事,甬(庸)以不可賡也?……恆氣之生,因【9】言名。先者,“有”
在“詳宜利巧”的上文,《恆先》作者先從邏輯上順次否定了:或、有、生、音、言、名、事諸概念,他認爲:在言語中,“能指(名)”跟“所指(實)”的關係不確定,就無所謂“能指”了。換言之,在論辯中,如果“能指”移位,雙方彼此就喪失了約定,那麽“能指”就變得無意義、無“所謂”了。
我在《楚簡〈恆先〉初探》中曾指出,《恆先》所見的概念序列,可以跟《鶡冠子·環流》比較:
有一而有氣,有氣而有意,有意而有圖,有圖而有名,有名而有形,有形而有事,有事而有約。約決而時生,時立而物生。故氣相加而為時,約相加而為期,期相加而為功,功相加而為得失,得失相加而為吉凶,萬物相加而為勝敗。莫不發於氣,通於道,約於事,正於時,離於名,成於法者也。
按照《環流》的邏輯,《恆先》在“事”下應說“約”、“時”,然后才談到“綵物”。根據我們上文將“詳宜利巧”解釋為“详于约定之事,則利于巧诈”、“约定众多,就伪诈滋生”,可見《恆先》的“宜”相當於《環流》之“約”的概念,二者雖用詞不同,理念則相通。因此,《恆先》所見的概念序列,可在“事”下增加“宜”,重新跟《鶡冠子·環流》的概念序列比列如下:
《恆 先》:道、或、氣、有、生、音、言、名、□、事、宜、□、綵物
《鶡冠子》:一、□、氣、□、□、意、圖、名、形、事、約、時、物
其中“音”跟“意”可以相對,字義詞義都相關聯。我曾擬單獨談這個問題,而臺灣季旭昇教授撰作《《上博三·恆先》“意出于生,言出于意”说》,已著先鞭,請參看。[2]
“采勿(物)出於作,作焉有事,不作無事。”跟《環流》“約決而時生,時立而物生”可以對看,“約”與“時”略相當於《恆先》之“作”,“約”是有條件的事,《論語·雍也》“約之以禮”劉寶楠《正義》“凡人能以所行,納於軌物,而無所違,是謂之約”。
“舉天之事,自作爲事,甬(庸)以不可賡也?”是說:舉天之事約定卸啵且都是自我約定為事,豈是不可更改的麽?“賡(更)”是變更約定的名實關係,也即“詳宜利巧”之“巧詐”。
因爲名實關係可以被更改,所以《恆先》作者認爲所有的“名”都是虛位概念,都可以被解釋為不同的“實”。“舉天下之名虛
“舉天下之名無有灋(廢)者,舉天下之明王、明君、明士庸有求而不予?”,我們已經指出此句為反詰語氣。前文講“詳宜利巧”,即:約定卸啵而有巧詐,導致了約定的名、實關係的不確定性,也即《荀子·正名》所謂“名無固宜”,因此,在《恆先》作者看來,舉天下之名多是虛名、廢名,所以明君、明王、明士循虛名、廢名來責求事實,結果當然跟約定相違而求不得。《荀子·正名》云:“異於約則謂之不宜”,正可移作注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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