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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沉默权学毕业论文网(2)

2014-06-15 01:11
导读:(一) 沉默权出于保护言论和信仰自由 沉默权虽然是一种程序性权利,但最初是出于保护言论和信仰自由等实体权利而产生的。当一个的言论和信仰自由

  (一)  沉默权出于保护言论和信仰自由

  沉默权虽然是一种程序性权利,但最初是出于保护言论和信仰自由等实体权利而产生的。当一个的言论和信仰自由等实体权利尚未得到和现实的充分保障时,政府很可能会对他认为有罪的言论或信仰进行“捕鱼式的”,以达到迫害异己力量的目的,受到迫害的人在这种社会条件下,面对官方的追究除了保持沉默之外没有更好的方法能保护自己。[5]在现代社会,由于言论和信仰自由已经得到各国法律的普遍确认,而且未经合法指控就逮捕、判刑的做法受到过国内外法的一致反对,理论上已经很少有人从言论和信仰自由的角度来论述沉默权的根据了,而转向“个性自治”或“人格尊严”等现代法律观念,但由于各国发展进程不一致,法律条件有较大差别,因此即使是在现代社会强调言论和信仰自由作为沉默权的法理依据,仍有一定现实意义,特别是对于尚未完全确立法制原则或整个社会带有浓厚政治色彩的国家。

  (二)  沉默权是对个人尊严的尊重   

  个人尊严的作为沉默权的法理根据,应当说抓住了沉默权的核心,它表明,沉默权是一项与人性共存的个人权利,只要承认个人是一个独立的存在,就必须承认沉默权,“沉默权是刑事诉讼对于个人的人格尊严的让步”。 [6] 因此沉默权带有强烈的人文主义精神,强调尊重个人哪怕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人而独立存在的价值和尊严。在刑事诉讼的特定空间条件下,如果嫌疑人连保持沉默或拒绝回答问题的权利都没有,事实上就会导致其沦为侦察讯问的客体。把嫌疑人单纯看作诉讼证据的来源,而忽视其作为独立个体的个人存在,这也正是刑讯逼供产生的思想根源。因此,为了维护个人在政府面前的主体地位,防止政府在和法律之外运用刑罚或类似手段剥夺个人的权利,沉默权就成为了维护人格尊严的最后一道防线。

  (三)  沉默权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内在要求

  无罪推定原则是指在法院判决生效以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都是无罪的人。由此必然得出两个结论:一是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控方承担,被控方不承担举证责任;二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人院判决有罪之前享有诉讼主体地位。[7]所以侦控机关不仅无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还应当保障他们所应享有的各项权利。因而要贯彻无罪推定原则,就必须确认被追诉者沉默权,这也可以说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必然结果。

  四、 沉默权适用在我国的诉讼价值

  为了实现再修改的化与科学化,迫切需要对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刑事诉讼法重点问题进行深入的理论研讨。其中对沉默权问题,学术界和实务界的普遍共识是沉默权是一把“双刃剑”,如果在我国实施该项规则,究竟是有利还是有弊,其诉讼价值的成为各界争论的焦点,因而也就形成了两种主要观点:

  (一)  沉默权适用“否定说”

  持“否定说”观点的人认为,沉默权规则不适合目前中国国情,根本原因在于:

  1.浪费警力,影响案件的侦破

  如果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那么他就有可能利用这一权利,负隅顽抗,在留置的24小时之内拒不配合,保持沉默,那么就很难查清案情,造成警力资源的浪费。

  2.权利泛滥,不利于控制犯罪

  我国的技术、侦查装备普遍落后,如果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结果其滥用这一权利,将不利于打击犯罪。

  3.与我国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原则不符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是多年来行之有效的一项,它体现了鲜明的中国特色,是我们的“传家宝”,应该理直气壮的继续坚持,而不应有丝毫动摇。

  (二)  沉默权适用“肯定说”

  持“肯定说”观点的人认为,立法上应当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陈述的自愿性,即规定陈述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放弃陈述的权利,保持沉默,并且不承担任何不利后果。我认为,在中国的现实国情下,确立沉默权不仅有足够的正当根据,而且对于实现刑事诉讼目的,维持和提升刑事程序的公信力也具有重要的诉讼价值:

  1.沉默权是实现控辩双方地位平等的重要条件

  诉讼公正的一个基本要求,就是诉讼双方地位平等、力量平衡。然而在实际的刑事诉讼中,诉讼的双方却是不平等的,双方所拥有的进攻和防御的力量也是不平衡的。控诉方拥有强大的国家强制力作后盾,已经享有优于辩护方的地位。沉默权的存在虽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双方力量不平衡这一事实,但如果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担如实陈述的义务,则势必使辩护方的防御手段更加稀少,使其辩护力量受到削弱,从而使控辩双方的不平衡状态更加严重,也就破坏了诉讼公正的程序效果。因此,相对于如实陈述的义务而言,沉默权确实加强了被告的防御力量,使其在辩护的策略和技巧上多了一层选择的余地,从而也加强了其与控诉方相抗衡的能力。另外,在一个公正的程序当中,当事人应当拥有自己的武器,他没有义务去帮助对手获得用以反对自己的武器。让一个人自己反对自己在上是自相矛盾的,在上是扼杀人性的。正如贝卡利亚所言:“要求一个人既是控告者,同时又是被告人,这就是想混淆一切关系。”[8]

  2.沉默权有利于无罪的人免受刑事追究

  准确的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依法处罚有罪的人,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这是各国刑事诉讼共同追求的目的之一。功利主义往往只看到沉默权有时会阻止政府获得嫌疑人的口供这一侧面,因而指责沉默权妨碍了政府惩罚犯罪目的的实现,而没有看到如果没有沉默权所产生的可怕后果:第一,可能迫使无罪之人特别是处于弱势群体的人供述自己没有的罪行,而无辜受冤;第二,可能导致警察、官依赖于口供而疏于及时、全面、客观的收集犯罪的其他证据,从而纵容真正的犯罪。

  而沉默权的存在则使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得到增强,在阶段有与控方进行平等对抗的机会,从而有助于法院准确的认定案件事实。由此可见,沉默权与合法的追求刑事诉讼目的是一致的,它有助于保证准确的起诉和定罪,特别是有助于防止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正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所指出的“沉默权”虽然有时会成为有罪者的庇护所,但它也经常是对无罪者的保护。[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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