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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全及抢救犯罪的限制
对不立即讯问并获取供述就可能造成公共安全重大危害的,或犯罪嫌疑人不立即提供受害人所在场所就可能危及被害人安全的犯罪嫌疑人不享有沉默权。这类案件包括危险品下落不明的投毒、枪支弹、爆炸品犯罪;能引起一系列伤害事件的谋杀犯罪;可以导被害人死亡的绑架犯罪等。
以上例外情况的使用前提必须是发现了有关人员可能是犯罪嫌疑人的相应证据。这个证据并不要达到定罪或起诉标准,只要能引起“常人的怀疑”就可以。当出现上述例外情况,如果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拒绝合作,那么他的沉默权应作为对其不利的推断,其沉默行为本身应被处置。只有进行了这些合理限制,沉默权在中国才可以在不给造成较大冲击的情况下得到推行。
结 论
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入,以及对人权保护的进一步重视,不久的将来在我国的上也会出现沉默权,赋予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不再是奢侈品,而是司法文明的体现。当然,这中间会出现许多问题,但是我们不能因为怕失误而拒绝尝试和努力。只要结合中国国情,吸取借鉴古今中外有关沉默权原则的合理因素和科学方法,相信我国有限制的沉默权规则会发挥积极的作用。德国家耶林说得好,“世界上的一切法都是经过斗争得来的。所有重要的法规首先必须从其否定者手中夺取。不管是国民的权利,还是个人的权利,大凡一切权利的前提就在于时刻准备着去主张权利。”[11]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人权,使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逐步完善,真正走上“和谐法治国家”的康庄大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