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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延汉简两组字考察学毕业论文(6)

2014-09-04 01:51
导读:例(1)中的“迺”可能为“迫”字误写,“迫”是迫于的意思,居延汉简此类句式较为多见。 第三、简文为残简,图板不清晰,有简142.30;273.19B;350.6

例(1)中的“迺”可能为“迫”字误写,“迫”是迫于的意思,居延汉简此类句式较为多见。
第三、简文为残简,图板不清晰,有简142.30;273.19B;350.63;377.1B,《甲乙编》均作“迺”。
由以上叙述,我们可以看出居延汉简“迺”用作指示代词,“乃”用作副词。
“乃”、“迺”同简出现时,“乃”作副词,“迺”作指示代词,从不相混,更能体现出它们的这种区别。如:
(13)告乃問,尊对曰,迺四月庚子夜失火,延燔尊。钱财衣物各如牒证。EPT52.20725.
(14)而不更言诏书律辨告乃讯。由辞曰公乘居延、肩水里年五十五岁,姓李氏,迺永光四年八月丁丑EPS4T2.7
习字简也遵循了这一用法规范:
迺癸卯卯EPT59.535A
简37.62“囗乃冬十月辛丑收辟囗囗蓬”中,“乃”后虽然也是时间词,但它依然是副词。由于该简残缺厉害,我们从别的中寻找证据。《睡虎地秦墓竹简·司空律》:“官有金钱者自为买脂、胶,毋(无)金钱者乃月为言脂、胶。”“乃月”不表示过去的某一时间;“月”是每月的意思,“乃”是副词,表示顺承的意思。[16]

结论

通过对“并、並”和“乃、迺”这两组字在居延汉简分布用法的,我们可以看出,尽管在一些典籍中,这两组字有重叠异文现象,现代汉语也把它们分别作为繁简字、异体字处理,但是它们在居延汉简中的用法不同。“並”、“并”用法的区别与由这两个字的最初的动词意义有关,它们的虚词用法都是由各自的动词意引申而来的。“並”由并列,并排义引申出了同时义,“并”由合并、兼并义引申出了“全部,一齐”义,进而引申出同时义。古汉语中“乃”、“迺”用法虽然有重叠,但是它们用法重叠是历时的重叠。关于这一点我们另文讨论。汉简释文不区分这组字,有时会造成对简文的错误理解。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
注释:
[2]院考古所,《居延汉简甲乙编》,中华书局,1980年版。
[1]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居延汉简释文合校》,文物出版社,1987年版。
[3]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居延新简·甲渠候官与第四燧》,文物出版社,1900年;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居延新简—甲渠候官》,中华书局,1994年版。
[4]中国简牍集成编辑委员会:《中国简牍集成·甘肃·内蒙古自治区卷》(5册-12册),敦煌文艺出版社,2001年版。
[5]中央研究院语言研究所简牍整理小组,台北文渊有限公司,1998年。
[6]《集成》将新简释文“並”释作“并”的简有:EPT4.1,EPT50.67,EPT65.33;将“并”释作“並”的简有:EPT48.22A、B,EPT50.58,EPT51.15,EPT51.302,EPT52.493B,EPT53.103,EPT59.548A,EPT59.501,EPT59.858,EPF22.24,EPF22.264,EPF22.265,EPST2.1。同是“并居”,简EPT6.89释作“并”,简89.18,EPF22.264,EPF22.265释作“並”;同是“并坐(罪)”,简EPF22.201释作“并”,简290.4释作“並”。有的释文将前后文意相同的简文中的“并”分别释作“并”、“並”。
[8]《居延汉简人名编年》78页;175页;195页;258页;260页;261页;292页;314页;314页;323页;333页(其中简EPT65.442,201页归入河平年间,297页归入天凤年间,两处叙述有矛盾),书中人名“並”均作“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版社,1997年。
[9]居延汉简“”也用作介詞,共5例,见于简EPT8.15,EPT20.21,EPF16.47,EPF16.48,EPF22.546
[10]《词诠》69页,中华书局,1978年9月。
[7]《甲乙编》将图版7.7A、25.7A、52.59、89.18、317.24中的“并”,《新简》将图版EPT53.103中的“并”释为“並”,誤。
[11]《居延汉简人名编年》257页,其中简文的“府书”误作“有书”,“裦”作“褒”。简文“並”,书中均作“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12]《集成》也有将《新简》“乃”也有释作“迺”的:简EPT51.120
[13]《词诠》69页,中华书局,1978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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