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简“当腾腾”音义商兑学毕业论文(2)
2014-10-23 01:57
导读:3,覆 敢告某县主:男子某辞曰:“士五(伍),居某县某里,去亡。”可定名事里,所坐论云可(何),可(何)罪赦,或覆问毋(无)有,几籍亡,
3,覆 敢告某县主:男子某辞曰:“士五(伍),居某县某里,去亡。”可定名事里,所坐论云可(何),可(何)罪赦,或覆问毋(无)有,几籍亡,亡及逋事各几可(何)日,遣识者当腾,腾皆为报,敢告主。(睡虎地秦简《封诊式·覆》)[1](P150)
里耶秦简中的七例“当腾腾”,其位置、语境完全相同,皆作“……其以律令从事报之当腾[腾]/嘉手”,故仅以J1⑨8为代表。睡虎地秦简中的两例,尚有待发之覆,特整文引出。按,所谓“封诊式”其实就是案件审查过程(包括初审或覆核)中有关查禁(封)及检验(诊)的标准程式。既然整理者“根据,并出土位置”将“有鞫”条(第7简)、“覆”条(第13简)分别排列在“封守”条(第8、9、10、11、12简)的前面和后面,那么,考虑到“有鞫”条“覆”条不仅共用“封诊式”之名,而且措辞90%相同,我们有理由认为,“覆”条原简“遣识者”之后已夺漏了“以律封守”四字!质言之,“有鞫”、“覆”二简其实都是请求官府(某县主)对犯罪嫌疑人之家进行查封的文书范本。前者是某未知案件的初审,故称“有鞫”;后者是某逃亡案件的复核,故称“覆”。
基于简牍原文,我们看到,日本学者“腾马”之解虽最为新颖,但并不妥当。对此,邢义田先生曾有过质疑,他说,将“当腾=”理解为“当以腾(传)马急送”,“必须证明其事十分紧急。”——我们非常赞同这一观点。质诸上引里耶秦简,“腾马”之解,确乎不合情理。其一,始皇卅三年四月,阳陵县司空开始向洞庭郡发文追讨士五伍越人所欠债务,由于迟迟不见回复,所以,阳陵县在第二年又再度发文进行了追问,一直拖到第三年(始皇卅五年四月),洞庭郡才将文书转发给下属的迁陵县丞,并责令其“以律令从事”。实际上,非仅士伍越人一事如此,其余J1⑨1、J1⑨7、J1⑨9、J1⑨10、J1⑨11、J1⑨12六件木牍所涉及的债务清偿,也同样拖了三年。积年累月的处理过程,哪里看得出所谓“紧急”?更为不解的是:象J1(16)5、J1(16)6这类真正被明令“日夜端行”的紧急文书,反倒未用“当腾腾”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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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简帛网(http://www.bsm.org.cn)2005年11月14日,邢义田《湖南龙山里耶J1⑧157和J1⑨1-12号秦牍的文书构成、笔迹和原档存放形式》。
措辞。其二,自两汉以讫清末,在湘西史上,酉水首屈一指的命脉地位,一直未曾动摇。迁陵处于酉水中上游,秦始皇,作为江南崇山峻岭中的一个边鄙小县,可以想见,舟楫之利当远胜于车马。按,里耶J1(16)52简是一份地地道道的公文邮传“里程表”,其中“江陵到孱陵百一十里,孱陵到索二百九十五里,索到临沅六十里,临沅到迁陵九百一十里”所记全为水程,长达1475里(秦制),这足以证实,迁陵对外普通长途公文的送递,皆当以船而不以马。
复次,“腾马”之说质诸睡虎地秦简《封诊式》,亦失之偏颇。前已论及,“有鞫”、“覆”二简实同为“封守”一事而成文,虽然我们无法断定这两例“封守”就一定不紧急,但是可以肯定,在实际生活中,罪案有轻重之分,文书有缓急之别,路程有远近之差,邮驿有水陆之异,官府对犯罪嫌疑人家产进行查封,其执行报告一律要求“以腾(传)马急送”,岂不荒唐?——对此,我们愿意重申:“式”是治狱文书拟写的标准样本!显然,在这种标准样本中,注明“封守”执法报告皆“当以腾(传)马急送”,殊无可能。
对里耶秦简而言,邢义田先生的解释,尚可接受,但质诸睡虎地秦简,却存在逻辑上的矛盾。按,秦汉上行文书称“敢言”,平行或下行文书方称“敢告”,显然,上引“有鞫”、“覆”二简均为审判犯罪嫌疑人的县级或县级以上机构对犯罪嫌疑人户籍所在县的平行或下行文书,否则,哪有必要询问犯罪嫌疑人的“名事里”及其犯罪前科?既然是外地审判,并且录有口供,该审判机关已经羁押了犯罪嫌疑人,如此,它怎么可能要求犯罪嫌疑人户籍所在县将案犯“传送官府接受审讯”呢?看来,“当传,传”一说,仍不无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