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是公诉权的必然内涵之(3)
2013-05-08 18:11
导读:但该类案件如果被告人没有赔偿被害人或者赔偿金额没有达到被害人预期的,减轻处罚就容易激发被害人的抵触情绪,引发社会不和谐因素。根据《刑法》
但该类案件如果被告人没有赔偿被害人或者赔偿金额没有达到被害人预期的,减轻处罚就容易激发被害人的抵触情绪,引发社会不和谐因素。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不是必然从轻或减轻处罚。因此,检察机关在办理该类案件时,应该注意案外的不和谐因素,对于被害人情绪较大、坚决不同意对被告人从宽处理的,应该在量刑建议中表达是否同意从轻或减轻的意见,并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二是对于非法经营、知识产权类案件,司法解释虽然明确规定了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的数额,但同时也规定了各地可以因地制宜制定相应的数额标准。在各地没有制定具体标准的情况下,判例或上级法院对个案的批复无疑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检察机关如能对该类案件提出量刑建议,也可以促进相应的标准尽早出台。
第二,着力加强说理分析。在司法实践中,多数的量刑建议只有单纯的结论,缺乏对所提建议的法律根据、事实根据和理论根据的明确论证。虽然量刑建议只是建议权,不具有司法终局性,但它对促进司法公正有着积极的意义。为了提高量刑建议的采纳率,真正做到说服法院、劝诫被告人,在提出量刑建议时,就应当阐明相应的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根据法律对所有量刑情节进行分析说明,既要重视法定的情节,也要重视酌定的情节。例如,在实践中适用较多的就是未成年人案件的量刑建议。公诉人可以结合未成年人成长的生活环境、学校或社区的评价、认罪的态度,分析其主观恶性,对于主观恶性较大的,不建议适用缓刑,从轻、减轻的幅度不宜过大。
第三,建立量刑建议听证制度。要提高量刑建议的采纳率,使量刑建议说理得当,就要站在综合被告人、被害人、社会一般公平观念的高度,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准确地反映各方面的利益冲突,达到利益的最优化,而量刑建议听证制度无疑可以促进达成该效果。如前所述,在英美法系国家,在陪审团定罪之后,法庭择日就各种酌定因素举行量刑听证。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发布) 量刑听证中,控辩双方就量刑问题充分发表意见,使法官能收集到更多与被告人有关的量刑信息。在此,检察机关可以在重大疑难或有巨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中借鉴该制度。在决定起诉后,由检察机关召集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被告人所在单位分管领导或同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参加,首先由检察官提出量刑意见并说明理由,再由其他各方发表意见。
由于这些人员分别代表不同的利益群体,站在不同的角度,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也有一定的了解,他们提出的意见基本上反映了一个利害关系群体的所有观点。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检察官最终形成的量刑建议就会准确地反映各方的利益冲突,特别是被害人的意见。
第四,量刑建议方式、幅度灵活化。在一般情况下,量刑建议方式有三种:一是概括性的建议,即提出据以量刑的法律条款;二是相对确定的量刑建议,即在法定刑内提出量刑幅度,如3~1O年有期徒刑;三是绝对确定的量刑建议,即提出具体的刑期,如6年有期徒刑。第一种概括性的量刑建议从本质上说依然是提出法律的适用问题,无法达到为法院判决提供参考和对其量刑进行监督的效果;第二、三种在不同的案件中可视具体情况分别适用。实践中还有一种方式是规定具体的量刑原则。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量刑指导规则》,规定量刑的一般原则、量刑基准、量刑要素的适用规则、个别刑罚的适用规则、量刑的平衡机制。相对于刑法中的量刑原则来说,这些原则是一些比较具体的量刑原则,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检察机关可以视具体情况,条件成熟的可制定量刑原则,并就个案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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