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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是法理学研究的基本(3)

2013-05-19 01:08
导读:2.从社会责任论推导出的刑罚正当化根据 社会责任论的机能应当是预防、恢复和补偿。在刑法学领域,社会责任论的主倡者是刑事 社会学 派和刑事实证

  2.从社会责任论推导出的刑罚正当化根据
  社会责任论的机能应当是预防、恢复和补偿。在刑法学领域,社会责任论的主倡者是刑事社会学派和刑事实证学派,他们以社会实证的方法对犯罪产生因素进行揭示,认为犯罪的原因在于社会因素的决定性作用;他们立足于校正和预防犯罪的社会角度,揭示了刑罚作用的有限性.主张寻找刑罚替代物及刑罚的个别化。因而刑事社会责任论是以社会本位价值观为基础的责任理论,结合刑法特有的机能,责任评价机制中的价值本体可以归结为“社会防卫”和“社会安全利益”。从“社会防卫”和“社会安全利益”的价值评价根据出发,责任的评价对象不再是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及其支配下的行为.而是犯罪人所具有的反社会人格及其社会危险状态(人身危险性),从而使现代刑事责任理论完成了“由犯罪行为向犯罪人的划时代转变”[13]。
  在社会责任论中,刑罚的本质是为了预防犯罪,通过教育改造犯罪人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英国哲学家哈耶克从自由与责任密不可分的关系出发。指出责任的预防性质:
  “在一般意义上讲.有关某人将被视为具有责任能力的指示,将对他的行动产生影响,并使其趋向于一可预的方向。就此一意义而言,科以责任并不是对一事实的断定。它毋宁具了某种惯例的性质,亦即那种旨在使人们遵循某些规则的惯例之性质。”他同时指出,责任的性质同时也是追究责任的理由:“科以责任的正当理由,因此是以这样的假设为基础的,即这种做法会对人们在将来采取的行动产生影响:它旨在告知人们在未来的类似情形中采取行动时所应当考虑的各种因素。”[14]
  将道义责任与社会责任融为一体的现代法律责任。使法律责任具有复合性质。法律责任的复合性质已经使人们很难区分在各部门法中,某一具体的责任形式是道义责任还是社会责任。在刑法学领域,这种转变的背景就是报应主义与功利主义的融合。日本学者大冢仁指出:现实的刑罚中。有报应的要素也有教育的要素。有赎罪的要素也有社会防卫的要素,有一般预防,也有特别预防的要素,这种种要素已经浑然一体。[15]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整理)
  综上所述。刑罚的正当化根据一是基于报应观念.对犯罪人的犯罪行为所体现主观恶性予以惩罚,从而实现社会正义;二是基于功利观念,对犯罪人的犯罪行为所体现的人身危险性予以矫治,从而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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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释:
  [1]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94页。
  [2]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19页。
  [3]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22页。
  [4]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95页。
  [5]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22页。
  [6](法)迪尔凯姆:《社会学研究方法论》,胡伟译,华夏出版社1988年版,第5页。
  [7]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95页。
  [8]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395页。
  [9]凯尔逊:《法律和》(中译本),台湾岩松出版社1978年版,第80页。
  [10]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1页。
  [11]赵汀阳:《论可能生活》,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130页。
  [12]赵汀阳:《论可能生活》,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145—146页。
  [13]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牟版,第166页。
  [14](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邓正来译,《自由秩序原理》,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89—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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