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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是法理学研究的基本问题。法律责任是法律帝j裁的前提和基础,法律制裁是法律责任的后果和体现。法律责任承担的合理性是法律制裁实施的正当性的来源。本文从惩罚性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的角度出发,对在法学界中具有较大影响的三种法律责任合理性理论。即道义责任论、社会责任论和规范责任论的观点进行了对比介绍,分析了将道义责任论和社会责任论融为一体的现代法律责任合理性理论。并以此为基础推导出刑罚的正当化根据。
关键词:法律责任:刑罚:道义责任论:社会责任论
研究法律责任,首先应当解决的基本问题是: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合理性根据。只有法律责任的承担是合理的,法律制裁的实施才是正当的。在刑法学领域,体现为只有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是合理,刑罚的实旅才可能是正当的。没有刑事法律责任的合理性。就没有刑罚的正当性。
一、法律责任的价值本位即合理性理论
价值本位是指价值取向的前提和根本基础.法律责任的价值本位即在价值论的视角下理解法律责任产生的正当性基础。当代法学界存在着三种影响较大的法律责任价值本位理论,即道义责任论、社会责任论和规范责任论。
1.道义责任论
源自于古典自然法学派的道义责任论是一种源头最远、路程最长且至今生命力最旺盛的法律责任合理性理论。道义责任论是从康德的道义报应论中引申出来的责任理论。康德认为。人作为一种自由的道德的力量,他能够在善与恶之间做出选择。滥用自由的行为表明行为人选择了恶,违反了道德命令,因而具有道德的缺陷或具有道德上的应受非难性。道义责任论从法律与道德的一元论、道德过错的主张、意志自由的假定出发,论述法律责任的本质。它认为,自然法是正当行为的道德命令.法律规范是道德命令的复写。一个人之所以应负法律责任乃是因为他违背了正当行为的道德命令[1]。即法律责任是以道义责任为前提的。对违法者的道义责难就是法律责难的本质所在。而对违法者的道义责难是以行为人的意志自由为前提的。黑格尔说:“行为只有作为意志的过错才能归责于我。”[2]道义责任论以哲学和伦理学上的非决定论亦即自由意志论为理论基础。它假定人的意志是自由的,人有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有自觉行为和行使自由选择的能力,由此推定,违法者应对自己出于自由意志作出的违法行为负责。应该受到道义上的责难[3]。道义责任论假定人的意志及其行为是绝对自由的,基于自由意志理论。行为人存在着自由选择的可能性,他有选择善恶的自由。有作为与不作为的自由,有滥用自由的自由.他可以自由地合乎逻辑地对行为的价值进行自主的判断。进而作出符合自身意愿的选择,所以行为人的行为是理性自由选择的结果。行为人对于其依自由意志实施的行为承担责任是合乎逻辑的,在道义上也是可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