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基于西部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2)
2013-05-21 01:16
导读:但是,当他们在现实生活中出现纠纷时,几乎是本能地就想选择他们熟悉的习惯来解决问题。正如美国霍姆斯大法官所说:任何时代的法律,只要其运作,
但是,当他们在现实生活中出现纠纷时,几乎是本能地就想选择他们熟悉的习惯来解决问题。正如美国霍姆斯大法官所说:任何时代的法律,只要其运作,其实际内容就几乎完全取决于是否符合当时人们理解的便利;但是其形式和布局,以及能在多大程度上获得所预想的结果,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传统。 因此,如果没有内生于社会生活的自发秩序,没有非正式制度的配合,国家法就缺乏得到普遍和长期认可的坚实基础。所以,尽管几十年的普法运动使民间法的影响力有所削弱,但民问法在村民生产生活纠纷的调解方面,尤其是涉及人身关系的私益领域依然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力。
由此可以看出,民族地区法律人才的培养,除了学习教育部确定的法学专业本科教育的15门核心课程外,还应考虑到民族地区的特殊要求,在教学内容上增加对民族民间法的研究学习,全面为学生介绍和分析民族风俗、习惯、礼仪、禁忌、家法族规、村规民约中涉及社会成员人身、财产、农业生产、经济关系调整的规范和内容。当然,在具体内容的讲授上应当有选择性,着重介绍那些包含着生活智慧、对国家法律起着积极补充作用的民间法规,而对一些已不适应社会发展需要且明显违背和抵触国家法的陋习,则要特别指正。
三、专业学习方面应把调整婚姻家庭、土地山林及水利关系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作为教学重点
在民族地区,无论是村乡级组织还是基层法庭,所调解的纠纷大多涉及婚姻家庭及土地、山林和水利等内容,因为这些都是与当地乡民的生产生活紧密联系的,笔者所考察的木里县也符合这样一种状况。当地农村各村委会调解最多的都是婚姻家庭纠纷或田问地头的生产纠纷,而其乡一级政府则除了处理因不满村委会调解结果而找到乡政府调解的纠纷外,还有一部分是外地水电开发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同当地村民间发生的侵权纠纷。比如曾经有一个工程队,在进行挖掘施工的过程中毁坏了村民的三棵核桃树,按
规定一棵核桃树最多赔偿200元,但这一赔偿标准并没有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而得到及时更新,如果真的按照这一标准进行赔偿,感觉利益受到严重侵犯的村民往往会作出过激行为。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事实上,的确也发生过村民因此围住施工车辆,阻止其继续施工,并进而暴发群体性肢体冲突的事件。乡级组织在调解此类事件时,并没有完全依照显然有些滞后的国家政策,但也没有一味迁就村民的要求,在平衡政策与村民实际利益之问冲突的情况下,折中提出按每棵300元的价格进行赔偿的方案。对工程队来说,这一赔偿数额高于
50% ,但拒绝赔偿的后果是以后的工作将得不到当地基层政府的支持与配合;对村民而言,尽管觉得这一赔偿数额仍然偏低,但乡干部毕竟是听取了自己的诉求,并部分采纳了自己的意见,如果不顾大局,一味“缠讼”,不仅会面临舆论压力,从政策上讲也不可能会得到更好的结果。所以,这一方案最终得到纠纷双方的采纳。
根据木里县法院2007年
工作报告显示,2007年全县共受理各类案件82件,其中刑事案件21件,民商事案件44件,其他案件17件,民商事立案数占总立案数的53.65%。而在民商事案件中,涉及离婚、人身损害赔偿、赡养、确认房屋使用权、抚养纠纷等内容的就有29件,占民商事立案数的66%。近十年,随着农村经济结构的进一步调整和发展,当地农户间以自发转包承包式为主的土地经营权流转活跃。但由于缺乏规范性,出现不少承包经营权转让纠纷,这些纠纷起因虽不大,可是一旦处理不当,往往会将纠纷双方的亲属朋友等牵扯进来,从而引发成一场较大规模的冲突,甚至可能由民转刑。不难看出,妥善处理好此类纠纷是民族地区维护当地社会稳定与和谐发展的最重要工作。所以,在平时的专业学习中应加强相关法律和政策法规的学习和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