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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基于西部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

2013-05-21 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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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基于西部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其高等院校的法学教育应具有不同于中东部地区的特殊性。人才培养的市场定位不能“唯城市化”;重视少数民族民间法的研究学习,培养学生多元化的法律理念;以调整婚姻家庭、土地山林等关系的法律、法规为教学重点以及培养学生调解纠纷的方法和技巧是其中的主要内容。
  
  【关键词】 西部;民族地区;法律;人才培养;特殊性;木里县
  
  大学的法学教育具有学术性理论教育和实践性职业教育的双重性,其目的就是传授法律知识、训练法律思维及培养高素质的法律人才。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却无法忽视以都市化为背景的现有法学教育体系在西部民族地区法律人才培养中所表现出来的不适性。毕竟法学教育的最终目的还是要服务于法律实践,基于西部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其高等院校的法学教育应具有不同于中东部地区的特殊性。
  
  一、法律人才培养应考虑到西部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现状的需求,市场定位不能“唯城市化”
  笔者所考察的木里藏族自治县是一个典型的小型民族聚集区,属级贫困县。农区人口占全县农牧业人口的97% ,截止1990年,共有藏、汉、彝、蒙古、苗、纳西、傈僳、壮、布依等16个少数民族。其中藏族、汉族、彝族、蒙古族、苗族、纳西族人口相对较多,分别占总人口的3O.04%、28.11% 、24.58% 、6.44% 、6.44% 和3.14% 。在全县65312名在业人口中,从事农林牧渔业等第一产业的劳动力就有53993名,占劳动力总人口的82.6%。尽管近几年当地矿产及水利资源的开发使当地财政收入有所提高,也有少部分农村劳动力实现转移,但乡土社会的生产生活方式在当地并没有根本性的改变。 大学排名
  
  正如马克思所说,人们谋生的方式决定了他们建立自己的正义、宗教、亲属关系、教育以及其他社会制度规划的方式,并特别指出生产方式决定了社会中的经济、政治及精神文明进程的一般特征。东部地区的那种建立在工业化中期后半发展阶段基础上的以法律职业化为主导的教育目标和模式下培养出来的法律人才,对当地的法律实务而言只能是“看上去很美”,当地“民众基本上难以支付现代性法律产品和法律人才的费用或支付很高的价格,因此,从总体上讲,现代性法律知识及人才在西部地区不可能有较大的预期收益或没有太大的用武之地” 。
  
  有鉴于此,东西部经济发展巨大的地区性差异使西部民族地区在法律人才培养路径的选择上必然呈现出与东部地区不同的特殊性。现代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的主要市场定向是城市工商社会,倘若西部民族地区忽略自身特点,一味走纯粹的现代法律教育及其人才培养模式,将会面临培养出来的现代法律人才既缺乏在发达地区的竞争优势,又不能适应西部欠发达地区法律工作,导致就业分配形势严峻的尴尬局面。或许正如美籍华人、学者、美国夏威夷东西方中心主任李浩(Victor H.ti)教授曾对中国法治化的路径选择所进行的预测那样,如果忽视中国现存的巨大地区性差异,一味依赖正规化的形式,由于专业法律的工作人员不足,人民不习惯,必然使中国的法治建设不能满足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中国的法治化进程可能不同于西方人所偏好的正规化途径,如果中国的法律计划者采取一种更渐进的发展战略,较低的期望值,减少资源需求,在根本上遵循一条半法律的“赤脚法律工作者”的路线,中国的法治化运动就可能成功。 (科教范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二、在专业教育中,应注意培养学生多元化的法律理念。重视少数民族民间法的研究学习
  任何社会的法律制度都是多元的,除了国家法之外,还有各种形式的非国家法存在。在中国传统乡土社会中,法律与宗教、伦理规范和风俗习惯并没有被形式化地界定清楚,人情、礼俗、宗法、习惯等规范构成了一种非形式的法律。由国家制定的国家法,具有普适性,立法背景主要是工业发达、商业活动活跃、社会经济关系复杂的都市社会,不可能过多地考虑少数民族乡土社会的特殊需求,这也是国家赋予各少数民族立法机关有权根据自身特点对国家相关法律予以变通执行的根本原因。基于国家法与民间法的差异,在少数民族乡土社会,完全依照国家法调整社会关系在很多时候并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考察中笔者通过对木里县当地村民的走访,感觉在村民的意识里,国家法更像是书面上的规则,通过普法宣传,大多数村民都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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