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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基于西部民族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3)

2013-05-21 01:16
导读:四、把掌握调解纠纷的方法和艺术作为教学实践环节的重点 在民族地区,人们大多不愿意通过诉讼的途径,而更愿意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木里县当地村

  
  四、把掌握调解纠纷的方法和艺术作为教学实践环节的重点
  在民族地区,人们大多不愿意通过诉讼的途径,而更愿意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木里县当地村民的纠纷解决渠道都是一级级往上走的,一般田间地头、家长里短或邻里纠纷的小事,纠纷双方又都是亲戚或熟人,有的由生产组解决,如解决不了就找村委会,或直接找村委会解决,村级组织通过调解通常能化解大部分矛盾。即便是涉及土地或水利等这类政策性较强的纠纷,找乡政府也能解决大部分问题。两级组织基本承担了日常纠纷调解的大部分工作。不愿破坏邻里乡亲问多年的情感,不愿面对“一味缠讼”,不通情达理的舆论压力以及诉讼所必须承担的时间、精力及财力成本,都使得村民大多不愿直接选择诉讼渠道。
  
  乡镇法庭是村民在基层组织的调解无法达到预期时,选择向法院起诉的最初管道。作为县法院的派出机构,法院审理案件主要依据的是国家法律,但在那样一个少数民族乡土社会,国家法的颁布跟其实际运行之间的差距是无法回避的事实,当地基层法院的法官在处理案件时几乎无法不考虑到当地的民风民俗。笔者在当地瓦厂区法院考察时了解到一个水源纠纷案件:某乡村民A因山地滑坡,老房无法居住,经乡、村同意和安排,将其安置到B家的上面修房居住。在A家的房屋修建完毕后,却因人畜用水问题与先前居住在此的B家发生冲突。因为该处唯一水源是B家挖掘的,B家认为应归其所有,A家不能用他的水。A、B两家就此问题多次发生争执吵闹,问题非但没有解决,反有逐步升级之势。无奈之下,A家起诉到法院请求保护其用水权益。法院受理案件后对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
  
  法院首先表明一个基本立场,即水源是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不是个人私产,从法律上讲B家无权剥夺A家的用水权利。但考虑到B家最初对此水源开发的劳力投入,提出A家应对此作适当的经济补偿。法院的立场使B家不得不放弃坚持水源是自己所有的想法,于是B家提出必须补偿30O0元,A家只同意给200元,双方差距巨大。法院再次做B家工作,要求其对投入的劳力成本计算要事实求是,同时提出A、B两家对此花费各承担一半。最后双方达成协议,调解结案。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在当前建设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同时也为了解决法院的执行难问题,当地基层法院也把强化调解职能作为审判工作的重点。2O(O年一年来,木里县共审结民商事案件42件,其中调解结案的有35件,调解结案率为83.33%,与2006年同期比,调解结案率上升了l6.67%。笔者曾走访过的瓦厂区法院2007年调解结案率为100%。另外,以协调方式结案的行政案件也占行政案件总数的66.67% 。
  
  2007年受理各类执行案件14件,其中执结12件,在执结的12件案件中,执行和解8件,和解率为66.67%,与2006年同期比,和解率上升166.67%。可以看出,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是西部民族地区司法实务的主要特点,让学生掌握调解的方法和艺术,对他们快速适应当地的基层司法工作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可以利用教学实践环节有意识地培养学生的这种能力。
  
  通过田野考察让学生深入民族地区农村,了解民间法规产生的社会背景,分析正式法与民问法在民族地区法治建设中的不同功能。还可以让学生以法律援助的形式直接参与到各种纠纷解决的活动中,培养学生对民族地区的情感,锻炼学生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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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文献】
  [1]木里藏族自治县志编纂委员会.木里藏族自治县志[z].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
  [2]苏力.法律教育随想[A].法学家茶座(第一辑)[c].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
  [3]朱景文.法制建设的正规化和非正规化:我国法制发展战略的一个问题[A].张文显,李步云.法理学论丛(第一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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