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刑事司法改革开始于年新宪法的诞生。新宪(2)
2013-06-21 01:18
导读:三、逮捕和属押规则进一步正当化 韩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涉及到逮捕和羁押规则的修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签发羁押令状时必须举行司法听审。
三、逮捕和属押规则进一步正当化
韩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涉及到逮捕和羁押规则的修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签发羁押令状时必须举行司法听审。根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为了加强被追诉人的人权保障, 法官在签发羁押令状时必须安排听审。在韩国, 司法听审程序首先在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规定法官可以依职权主动就津捕或羁押犯罪嫌疑人的必要性安排听审, 听审时犯罪嫌疑人被要求出席。然而, 由于侦查部门强烈反对羁押听审制度, 这一制度于年被修正, 修正后的羁押听审程序只有在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其律师、家属提出要求时才会启动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羁押听审程序只有在有必要时才会举行。
鉴于韩国宪法第条第款要求的司法令状应当以正当程序的方式获取, 年作出的这一修正案被批评认为是在人权保障方面的退步。而且韩国政府于年签署的联合国公民权利和
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条第款也规定, 任何因刑事指控被逮捕或拘禁的人应被迅速带到司法官面前。基于此, 推进委向国会提交的修正案规定无论是对已经逮捕还是没有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签发科押令状都必须在有犯罪嫌疑人出席的情况下举行实质性的听审程序。
附条件释放的多样化。在韩国当前的侦查实践中, 羁押制度已经被作为刑事侦查方法或事实上的刑罚来使用。而法治社会羁押制度的基本原则就是羁押仅在最低程度内具有必要性时才被允许采用。正是基于此, 韩国推进委以增加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释放的机会、强化审判前无羁押的原则为指导思想, 向国会提交了多样化的附条件释放制度的修正案。其主要内容包括:
附条件释放的多样化。韩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主要限于支付一定数量的保释金作为释放的条件修正案建议通过允许被告人宣誓、限制居住、禁止接触被害人、第三人保证其出席、禁止离开所居住的县、预先支付损害赔偿金、给付保证金等, 作为保释的条件, 从而增加贫穷的被追诉人获得释放的机会, 让获得释放的条件与每个案件的特征、被告人的具体情形相适应, 从而最终实现平等原则和审判前无羁押原则。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
明确规定释放条件的修改和取消。如果被告人逃跑或者违反释放条件, 则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或者依申请撤销附条件的释放在附条件的释放被撤销之前, 原则上要保证被告人出席法庭并由法官听审的权利’ 一旦有明显的理由相信被告人芷在潜逃或者企图逃往国外以及在其他紧急情况下, 检察官可以逮捕被告人, 并迅速地将其带到法院, 提出撤销附条件释放的动议, 以避免在附条件释放被撤销后无法执行的情形出现。
确立在令状签发阶段的附条件择掀。在逮捕令状申请的审查阶段, 通过确立在签发逮捕令状的同时附条件地释放被追诉人的制度, 增加等候审判的人不被羁押的比率同时, 赋予被追诉人和辩护人申请释放的权利, 使适宜于释放被追诉人的条件显露于法院。
紧急逮捕的修正。根据韩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紧急逮捕是一种没有令状的逮捕在没有令状的紧急逮捕后小时内, 需要申请签发的是羁押令状, 而非逮捕令状。而且, 刑事诉讼法典也没有就法官签发令状的时间限制作出规定。因此, 在许多紧急逮捕的案件中, 不受司法控制的无令状逮捕尽管对嫌疑人人身自由的限制超过了小时, 但依然是合法的。基于此, 推进委建议检察官或替察必须在逮捕犯罪嫌疑人后的小时内毫不迟延地向法官申请羁押令状。当检察官没有向法官提出申请羁押令状或法官不予签发羁押令状时, 犯罪嫌疑人必须被立即释放。这实际上意味着追诉机关在没有获取令状的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限制的时间最长是小时。
四、公判中心主义确立
在韩国当前的刑事司法实践中时常被批评的就是刑事侦查过分注重被追诉人的自白以及审判实践中过分依赖书面材料, 被告人在审判中没有被赋予与检察官平等的诉讼地位, 被告人有效地行使辩护权非常困难。针对此情况, 同时也为了与普通公民参与刑事审判制度相适应, 韩国推进委向国会提交的刑事诉讼修正案从以下几个方面强化了口头辩论主义, 确立了公判中心主义引进审前证据开示制度和审前准备程序。推进委关于审前证据开示制度的建议是在被检察官羁押期间, 辩护方可以查阅、复制证据材料对于检察官拒绝辩护方查阅、复制证据材料申请的, 辩护方可以向法院提议, 要求撤销检察官的拒绝决定侦查机关应当将所有的侦查材料没有删减地附入案卷,并有义务全部开示与此同时, 确立由书面审程序和审前会议组成的审前准备程序, 以便于在每个案件正式开庭审判前就明确诉讼争点和能在法庭上提交的证据范围。特别需要指出的是, 凡是在审前准备程序中没有开示的证据, 除非证明有特殊情形的存在,否则不能在公审期日出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