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刑事司法改革开始于年新宪法的诞生。新宪(3)
2013-06-21 01:18
导读:强化开庭审理时被告人的辩护权, 这主要包括改革讯问被告人的方式。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 检察官和辩护人在法庭证据调查之前就可以讯问
强化开庭审理时被告人的辩护权, 这主要包括改革讯问被告人的方式。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 检察官和辩护人在法庭证据调查之前就可以讯问被告人。推进委认为, 允许在法庭调查之前就讯问被告人容易引起陪审员的预断,因此建议对被告人的讯问只能在法庭证据调查之后进行, 而且检察官和辩护人对被告人的讯问以向法庭提出申请为前提。将被告人的席位移至辩护人席位的旁边。建议在立法上规定检察官必须在法庭上口头陈述指控的犯罪事实。
对审前笔录的可采性进行严格的限制。这主要包括相关警察出庭作证成为法定义务。对检察官讯问被追诉人笔录可采性的进一步限制。检察官的讯问笔录仅仅在以下情形下具有可采性按照正当程序的要求被准备的检察官讯问笔录, 通过客观标准诸如被告人庭上陈述或录像带证明确属于被追诉人的陈述, 而且这种陈述被证明是在特别可信赖的情况下诸如辩护人在场作出的。明确了对被追诉人陈述的录像带具备可采性的条件被告人在法庭上否认其在检察官或警察面前曾经作过一定陈述的事实, 而这一事实通过其他的方式诸如侦查人员的陈述等很难证明必须证明该陈述是在特别可信赖的情况下诸如辩护人在场作出的。
五、重构系统化、正当化快速处理程序
根据现行立法的规定, 韩国的简易程序包括简易命令程序和即决审判程序两种类型, 其适用范围仅仅限于判处被告人罚金、罚款以及拘留的案件。推进委为提高司法效率, 试图对现行的简易程序进行改革以构建一个系统化、正当化的快速处理程序。
推进委向国会提交改革议案的具体内容如下一是对《关于即决审判的程序法》规定的即决审判程序进行改革, 这包括根据现行法律规定, 即决审判是由管辖警察署长或海洋管辖警察署长向管辖法院请求, 而改革议案建议废除这一做法, 改为统一由检察官向管辖法院提出请求现行即决审判程序适用的案件范田, 建议将罚款的上限从现行规定的万韩元上升至万韩元。
您可以访问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查看更多相关的文章。 二是将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四编第三章规定的可以对被告人处以罚款、罚金以及没收的简易命令程序改造为快速书面程序。改革的内容主要包括增加规定检察‘〔犷应当通知被告人预先提出的快速书面程序申请和相关的量刑意见。增加规定了快速书面程序应当自提出申请之日起日内开始如果被告人要求适用正式程序而不是书面程序审理,原则上快速出席程序应当举行。鉴于现行简易命令程序中规定的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在实践中被滥用, 近四分之一以上的通过简易命令判处的案件最终都被转化为正式审判程序审理, 从而使得简易命令程序丧失了简易快速的属性, 因此改革议案建议废除简易命令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后的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 同时为了尽可能地维护被告人的利益, 还建议除了在被告人没有一定居住地的情况之外, 在事实审辩论终结前不得拘禁被告人。
三是增设快速出席审判程序。所谓快速出席审拥程曳, 是担对于事实关系简单、证据明显的案件,原则上法院应当在第一次听审日完成审判, 并作出判决然而, 如果出于对被告人的辩护、量刑情况的调查等必要之考忘, 为了在快速程序和充分的审判之间达成和谐, 也可以适当延长审判的时间。快速出席审判程序的案件适用范围为对事实关系简单、证据明显, 且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年的案件然而,如果判处缓刑, 则主要的量刑还可以超过年。适用快速出席审判程序的案件, 法庭证据出示的方法可以非常简化, 判决书的制作也一以简化, 产仁至, 以以审判笔录作为简易判决。
根据推进委向国会提交的改革议案, 几述二种类型的简易程序将被统一规定在韩国刑事诉讼法典第四编特别程序的第三章中, 并被统一称之为快速处理程序。虽然选择何种快速处理程序主要山检察官决定, 但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被保证有权要求将对自己的审理由快速处理程序转化为件通正式审判程序, 法官也能依职权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市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