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反渎职侵权工作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一项十(2)
2013-08-10 01:59
导读:(二) 是事不关己,少说为佳的心态贪污贿赂,特别是渎职侵权犯罪是隐蔽性较强的犯罪,虽然它给国家财产造成巨大的损失,其危害程度也大于一些其他侵
(二) 是事不关己,少说为佳的心态贪污贿赂,特别是渎职侵权犯罪是隐蔽性较强的犯罪,虽然它给国家财产造成巨大的损失,其危害程度也大于一些其他侵犯财产型的犯罪,但它始终不像杀人、抢劫、盗窃、爆炸那样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而人民群众对于渎职侵权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危害后果认识不足,所以认为反渎职侵权犯罪的斗争是公家的事情,是大集体的事情,与自己的切身利益关系不大,能够匿名向检察机关写信举报已经算是尽职尽责了,查处的结果怎样,那是检察机关的事,与自己无关。
(三) 是出于私心,发泄私愤的心态这种情况占极少数,大多数举报人都是严肃认真积极负责任的,但是有极少数举报人,并非出于正义感和社会责任感,而是要发泄私愤,例如有些人因工作散漫受到领导的处罚,就因此怀恨在心,故意匿名举报,捏造事实, 故意诬告陷害别人。这是我国法律所不允许的,因此不敢署名举报。
三、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法律机制
人民群众的举报,是廉政监督,打击犯罪的一种方式。如何从法律上对举报人进行保护,即举报主体在依法正常行使自己举报权利之后,法律如俺去保护他们不会因举报行为而受到政治、经济、名誉、人身及其他方面的伤害,不受打击报复之忧。我国宪法规定对于公民的检举,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审批机关应当保障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并为他们保守秘密。
法律剥此虽然有所规定,但较为笼统,操作性不,司法机关缺乏对举报人的精神和物质奖励,这样也就削弱了举报人积极署名举报的信心和勇气,难以调动举报人的积极性,因此,应以立法的形式对举报工作的细则作出详细的规定,逐步完善一套有约束力的举报法律机制。
(科教范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虽然我们检察机关采取了多种形式进行广泛的法制宣传,开辟渠道,鼓励署名举报,公民在参与反渎侵权斗争中也发挥了较大的作用,但仍然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因此,在反渎职侵权斗争中,要提高实名举报率,检察机关必须进一步完善举报机制,调动和保护好人民群众参与反渎职侵权斗争的积极性。
首先,要调动人民群众参与反渎职侵权斗争的热情,鼓励实名举报。上述原因中,尚未形成敢于举报的社会风气和事不关己的观念问题是阻碍公民参与反渎职侵权积极性的主要方面,这两方面恰恰是观念问题,要从培养公民的道德意识入手,树立敢于仗义执言和检举犯罪的正义感,使他们认识到反渎侵权不只是司法机关的事,而是整个社会共同的责任,检举指证渎职侵权犯罪,也是法律规定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但由于打击陷害举报人的情况时有发生,有些举报人对署名举报有顾虑,这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从对党和国家的事业负责,对自己举报的问题负责,为及时有效地惩处渎职侵权的犯罪分子,应当提倡和鼓励署名举报,我们检察机关可以经常利用报刊、电视等媒体多宣传一些敢于同渎职侵权分子作斗争的典型,弘扬正义。
其次,要为人民群众参与反渎职侵权创造条件,便于群众参与。通过宣传教育,奖励等多种形式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热情,逐步树立反渎职侵权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的观念,同时还要想方设法保护好公民的切身利益和斗争的积极性,注意做好保密工作,现在实行的国家机关政务公开,国有企业厂务公开、让群众了解
的工作是如何运作的,让人民群众了解主要的程序环节,防止“暗箱”操作,增加工作透明度,也便于广大人民群众对公职人员的监督,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做好宣传举报工作,设置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甚至上网举报,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要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接待作风,端正工作态度,实行举报专人负责制度, 主要做好保密工作,对检举群众要热情接待, 不要打官腔,更不能扳冷面了L,对实名举报或者本人举报的材料要及时调查处理,并将查处结果及时反馈给举报人,使其不断增强信心和保持热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