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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理学是法学专业基础课程,承载着传授(2)

2013-09-05 01:00
导读:最后,法科学生学习精力分散,专业学习时间不断压缩,对法理学习兴趣不高。在日益紧缺的社会资源中,法科学生为赢得一席之地,往往游走于 英语 培

  
  最后,法科学生学习精力分散,专业学习时间不断压缩,对法理学习兴趣不高。在日益紧缺的社会资源中,法科学生为赢得一席之地,往往游走于英语培训、计算机培训、培训和研究生入学培训的大军之列。伴随着司法的改革,部分学生从入学伊始就进入司考备考状态,而大部分学生对司法考试的备考是从大学三年级开始的。这样,四年大学本科留给专业学习的有效时间可能只有一半,甚至更少。而在美国、英国、德国、法国等,法学教育的周期都需要六年或以上时间完成。更糟糕的是,在司法考试指挥棒下,许多部门法教师倾向于法条梳理的教学方式日益明朗化,学生对法理学的学习兴趣呈下降趋势。
  
  然而,近来司法实务界对法理学课程的重视较过去有较大提高,其认为法理学课程在培养法科学生法律素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究其原因,乃是“没有扎实、足够的法学基础理论和法律专业知识,学生是不可能胜任法律职业,不可能适应社会需要的。而且,掌握法律职业技能必须以掌握相应的法学理论知识为先决条件。”
  
  二、改革方向
  法理学教学之使命,在引导法科学子孜孜追求、探询法意真谛:在训练法科学子逻辑缜密、养成法律思维:在塑造法科学子法律人格、务实基础理论。然而,基于上述法学教育生源、职业多元化和学习环境的考验,法理学应积极探索适合学科特征的改革策略,为法学教育整体质量提升和培养真才实干法律人的目标而不懈努力。针对我国法理学教学效果不佳、教学目标混乱、教学方法单一等弊病,法理学教学改革应致力于调整教学目标,主动转变教师、学生在教学中的角色,调整教学方法。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编辑发布)
  
  第一,法理学教学应遵循职业教育、素质教育的教学目标— — 法学教育既是职业教育,也是素质教育。近来,关于法学教育性质的争论此起彼伏。笔者认为,法学教育毫无疑问是一种职业教育,但它并不排斥素质教育。特别是面对就业形式转变的时代背景下,“法律工作者能独当一面、实际运作法律,还需要一些辅助能力。如:法律工作者必须善于和人打交道,这就要求学生具备与人打交道的一些起码的心理素质、必须的社会知识和社交能力,做到善于与人沟通,与人合作。”。法理学教学不仅要注意构建系统知识结构,也应培养学生的观察能力、分析能力,尽量为学生了解社会法治现状和司法实践创造机会,在锤炼专业素养的同时注重综合素质的培养。
  
  第二,法理学教师应积极转变教学角色——变知识灌输者为教学组织者。不论是学年制还是学分制教学,本科法学教学班级都较大,教师和学生之间的比例失调。“随着大学招生规模不断扩大,大学本科教育已经从精英教育转变成大众教育,随着学生人数的迅速膨胀,教师人数却捉襟见肘而不合比例。” 、因此,法理学教师应超越传统知识布道者的角色定位,充分发挥课堂教学优势,通过课堂讨论、课堂辩论、社会实践等方式了解学生,组织学生开展学习。部分教师基于教学任务重的考量,认为法理学教学应以教师讲授为主。其实不然,教学质量任何时候都不能让位于教育数量的追求。法理学教学应做到有的放矢,对于部分教学内容教师应放手让学生自学。法理学教师应统筹课堂内外,结合书本知识讲解和社会见习等方式,组织学生走出课堂,到生活中去汲取学习的源泉。
  
  第三,法理教学应重视学生的主导作用——学生是教学的重要资源。大学生来自不同地区,学生原由知识结构自身具有互补性。“由于经验背景的差异,学生对问题的理解常常各异,在学生共同体之中,这些差异本身便构成一种宝贵的学习资源。教学就是要增进学生之间的合作,使他们看到那些与他们不同的观点,从而促进学习的进行。” ’由于法治建设的推进,大部分学生已经通过电视、报纸、个人经验、家庭经历或其他渠道对法律有自己的解读,这些宝贵的经验将构成专业学习的起点。建构主义者强调,“学生并不是空着脑袋走进教室的。……教学不能无视学生能够的这些经验……要把学生现有知识经验作为新知识的生长点,引导学生从原有知识经验中‘生长’出新的知识经验。教学不是知识的传递,而是知识的处理和转换。”。大学生拥有巨大的学习热情和对新知识的渴望,但这些都需要教师的引导,方能转变为积极的教学元素。对于法理学中的部分章节,教师可组织学生自主学习,通过课前任务分配,给予学生充分的准备时间,让学生以小组合作的方式组织课堂教学。一言以蔽之,法理学教育应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变被动学习为主动思考,变被教者为教者,彰显学生的主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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