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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现代行政计划与计划经济体制下异化的行(3)

2013-10-08 01:45
导读:行政计划对于公权力的指导以及对于公民行为的指导,在社会国家的理念下实际是有一种契合性的,因为二者都有利于行政目的和社会国家任务的实现,有

  行政计划对于公权力的指导以及对于公民行为的指导,在社会国家的理念下实际是有一种契合性的,因为二者都有利于行政目的和社会国家任务的实现,有利于行政计划所确立的预期目标的完成,最终确保公民自己的权利得以保障和发展。
  (三)协调功能行政计划的协调功能也体现在两个层面:一是协调各个行政机关之间公权力的运行;二是协调公共利益和相对人私益之间的平衡。
  首先, 是行政机关之间公权力运行的协调。
  现代社会行政的任务日益繁重, 为了提高效率,行政机关之间的分工也越来越细。虽然各负其责能够带来效率的提高,但是如果处理不好也有可能适得其反。一方面是容易出现行政割据。如果行政机关各自固守自己的领域,互不协助,会影响整体行政目的的实现, 行政效益也无从谈起。
  另一方面是各自权限之间可能出现冲突。因为现代行政纷繁复杂,是很难完全区分开的,当冲突出现时, 有利的事情各机关可能会相互争夺,不利的事情各机关又有可能会相互推诿。行政计划可以有效地消除这种现象。因为行政计划的目的在于设定相关各个行政机关共同的目标,调整和综合各个行政政策,以达到协调一致。制定规划时,为取得有关各机关对其内容的同意,有时法律上要求与其他相关部门协商,并取得这些部门的同意。
  其次,是公共利益和私益之间的协调。利益是人们个别地或通过集团、联合或关系,企求满足的一种要求、愿望或期待,因而利益也就是通过政治组织社会的武力对人类关系进行调整和对人们的行为加以安排时所必须考虑到的东西。[4]社会满足人们要求的机会是有限的,而人的利益要求却是无限的,因此任何一个社会都不可能满足人的所有利益要求。为合理地配置利益和避免冲突,往往需要公权力的介入。行政计划是为了实现特定的制度设计而协调各种不同的,甚至相互冲突的利益的过程,[5]实际上是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力打破现有的利益格局,重新进行利益配置与协调。[6]公共利益和私益之间的协调会一直贯穿于行政计划的整个过程,而规划也成为行政机关协调公共利益和私益的重要手段和方式。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行政计划协调功能的两个层面也是互补的。
  因为对行政机关公权力运行的协调可以促进权力高效、平稳地发挥作用,从而有利于公共利益与私益之间平衡的实现。而公益和私益之间的平衡,必然会增强相对人对于权力的认同感,从而配合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使权力的运行更加顺畅。在我国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以后,人们也对行政计划提出了法制化的要求, 成为我国新时期的一个重要的现实课题。
  三、计划与规划的词义辨析近年来,出现了一种去计划化的现象,突出地表现为人们开始尽量不使用或少使用计划一词,多用规划一词代替。在行政法意义上进行表述时是使用行政规划还是行政计划?
  二者有无实质意义上的区别呢? 对此问题人们有不同的看法。
  有人主张应该用行政规划取代行政计划,以便于行文,笔者称之为行政规划表述优越说。主要理由包括:一是行政规划多用于调整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主要属于一种外部行政行为,而行政计划多用于调整行政系统内部的关系, 为行政机关预先拟定工作目标、办事程序和具体方法,很多时候属于一种内部行政行为;二是行政计划主要适用于经济领域,而行政规划的适用领域要广于行政计划, 在经济、社会、文化等诸多领域均能见到行政规划的说法;三是从目前的学科研究现状来看,因行政计划多用于经济领域,特指国家对经济的干预而被视为一种宏观经济调控行为,作为宏观经济调控法重要组成部分的所谓计划法,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7]有人主张应该用行政计划一词,笔者姑且称之为行政计划表述优越说。主要理由包括:第一,在普通语义上,规划和计划是有所区别的。计划是人们为了达到一定目的,对未来时期的活动所作的部署和安排。规划亦作规画。谋划;筹划。后亦指较全面或长远的计划。如科研规划;十年发展规划。[8] 规划一般是从发展远景着眼的; 计划既可以针对近期的、具体的发展设计蓝图,也可以针对长期的、概括的事项制定目标。从外延看,计划比规划更为宽泛,可以说规划是一类特殊的计划。在行政法学中,行政计划理论不仅仅要研究长期的、综合的计划,更是以中短期的,侧重于土地、空间等方面的计划为研究重点,从这个意义上讲, 计划一词更加适合行政法学的基本要求。第二,规划往往就是指结果,是静态意义的用语, 而计划往往是指静态目标和动态过程的结合, 给予了计划的动态流动性和程序性更多的关注。在英语中计划用plan来表示,其含义既有一项工作的意思, 又包含设计这项工作直至完成的一个过程,而规划,则是用动名称planning来表示,其含义为一项工作和工程的目标和蓝图。计划的这些特征是与行政法学中行政计划的特征更为契合的,而规划一词显然缺乏这方面的基本含义。第三,行政计划 在我国台湾地区行政法学研究中已经成为专门的法学术语和法律术语, 并没有行政计划与行政规划的争论。如果从汉语的习惯用法看,行政规划极可能造成误解,使人以为作为法学用语的行政规划与土地规划、城市规划是并列的概念。同时,作为行政计划的下位概念,土地规划、城市规划等用语也并不妨碍行政计划作为专门法学术语的确立。因此,从有利于行政法学交流的角度,应该使用行政计划术语,而不应该创造一个容易引起误解的行政规划的用语。第四,在我国行政管理学中,一般都有行政计划的专门内容,而且只使用行政计划一词,而没有行政规划的概念。行政管理学和行政法学以行政为纽带,使二者存在着天然的联系,为便于学科间交流, 在行政法学中应该因势利导地使用行政计划一词。[9]笔者认为,在行政法意义上,无论是表述为行政规划还是行政计划皆无不可。规划和计划在语义上差别不是很大,在一定意义上,可将行政计划与行政规划视为一个概念的两种不同表达,[10]规划与计划在很大程度上被混同使用。[11]如果一定要明确哪一种表述更优越并要找到所谓法律理由的话, 难免会出现逻辑上或法理上的漏洞。现在针对行政规划表述优越说和行政计划表述优越说所提出的理由进行剖析。一方面,行政规划表述优越说的理由值得推敲。首先,认为行政规划主要属于一种外部行政行为,行政计划多数时候属于一种内部行政行为的观点是缺乏理论支持的。行政规划和行政计划在本质上区别不大,从根本上讲只是表达方式的不同。无论是称之为行政规划还是行政计划,二者都分为内部行为和外部行为,很难说行政规划主要是外部行政行为,而行政计划与之相反。其次,行政规划表述优越说提到的第二点和第三点理由,其实质是一个问题,即认为行政计划主要适用于经济领域,特指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行为, 而行政规划却广泛适用于多个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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