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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比较会计和法律职业制度,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2)

2013-10-19 01:11
导读:综上所述, 企业法律顾问诞生初期曾有过正确的制度设计构思, 但由于人们认识的偏差耽搁了企业法律顾间制度的实施进程。 比较具有相似性质的会计职业

  综上所述, 企业法律顾问诞生初期曾有过正确的制度设计构思, 但由于人们认识的偏差耽搁了企业法律顾间制度的实施进程。
  比较具有相似性质的会计职业制度成功发展过程中, 笔者认为借鉴企业会计师和注册会计师职业分设的形式, 使得律师职业和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分开设置、相互补充是应有之义。有关部门才可能针对律师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过程出现的不同类型违法行为设定清楚、恰当的责任内容。
  二、确立企业法律顾问地位是明确其资任的前提中国人办事历来求名份, 所谓师出无名,其事不谐。同样, 企业法律顾问的技术职务内涵、任命条件也需要引起重视。从发达大型企业组织架构上看, 一些知名企业普遍设置了企业总法律顾问职位, 由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 以副总裁身份直接向总裁报告工作。我国大多数国有大型企业也采用此方式,《办法》第条规定 企业总法律顾问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负责。
  另外,《办法》规定企业总法律顾问应具备下列条件,三被聘任为企业一级法律顾问,并担任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的。笔者就企业总法律顾间技术职务内涵、任命条件提出自己的修改建议。
  企业总法律顾问技术职务内涵之修改建议。
  一般来说, 企业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职能主要是两项日常法律事务如合同管理、受理职工投诉、对下属企业的法律工作检查等和重大法律事务参与企业合并、分立、投资、资产转让、投资等经济活动。前者系一般法律事务, 企业总法律顾问直接报告总经理定夺即可后者乃重大法律事项, 大部分项目都需要董事会集体决策。如果企业总法律顾问还是只向一个人汇报, 未能使董事会全体成员获取其对某个项目的充分法律意见,决策结果必然缺乏法律意见支持, 出资人或是企业经营者规避法律风险的可能性减低。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发布)
  笔者建议《办法》第条不妨增加为 企业总法律顾问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总经理负责, 列席公司董事会, 接受董事会成员质询。
  企业总法律顾问技术职务任命条件之修改建议。
  目前, 人事部负责的专业技术职称序列里并没有企业法律顾问职称, 套用的部门规章是原经贸委年颁布实施的《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规定, 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即受聘担任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但是, 张冠李戴的做法是无法满足企业法律顾问事业的长期发展。企业法律顾问自身的职称序列缺位状况必须寻求适当方案解决。
  笔者浅见经济师职称已经不能再算是一个专业技术职位, 其专业技术功能在目前经济环境中严重弱化, 其工程规划指导职能由总工程师统筹, 财务管理职能由总会计师负责,提供法律咨询, 减低经营风险可由企业法律顾问完成, 剩余的管理方面职能已经为总经理助理所接替, 笔者认为用总法律顾问顶替总经济师职务, 那么企业组织架构中设立新 三总师 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法律顾问更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卞对企业组织架构之需要。在企业新 三总师架构里, 企业与法律顾问之间的关系是雇主和雇员的劳动合同关系, 受到现行劳动法规的调整。即雇主需要为总法律顾问按月支付劳动合同规定的薪金,办理养老、医疗保险等手续, 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雇员必须履行劳动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认真完成上级交代的工作任务, 保守企业机密, 遵守企业的行政规章制度。这一点不完全等同企业与外聘律师之间委托代理合同民事法律关系。
  三、初探企业法律顾问的具体法律责任形式企业法律顾问是企业指派专门履行特定法律业务的全职雇员, 工作性质决定他必须接触企业内幕消息, 如企业重大诉讼案件、企业重大购并计划等, 他所承担的责任比较企业其他员工而言有着较大区别。《办法》中仅在第条简单规定了企业法律顾问和总法律顾问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谋取私利, 给企业造成较大损失的, 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学者认为, 按照《办法》所述, 企业总法律顾问既有实际决策权, 也有弹性建议权, 现行法律却没有规定具体的责任方式, 权责不一致影响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健康发展, 最终使得企业法律顾问的一切权利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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