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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政府时期公医制度的特点
(一)将国外近代医疗保障制度与中国的国情相结合
民国时期的公医制度是在医药界人士的大力提倡下,受国外医疗保障制度影响,参照苏联的公医制度的基本模式而建立起来的。它不是对西方国家医疗保障制度模式的照搬照抄,而是在了解和研究别国的制度的基础上,总结利弊,借鉴经验,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量力而为。
如苏联公医制规定:所有的医事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助产士等均由国家给予薪俸,听从政府的调谴,不能以纯粹的职业方式自行执业;所有的医疗诊所、疗养院、卫生所等医疗机关,由政府负责经费,由政府或在政府的监督下设置,依据一定的计划、人口需要来平均分配,不偏集于城市;不完全取缔私人的医疗单位,对其进行管理与监督,使之成为整个社会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经费由政府的税收开支,人们可以不再给付费用而享受医疗福利,私人的医疗机关须依照政府的规定定价,不得任意提高。人们在私人医疗单位所付出的经费可以要求政府给予偿还;在实施技术上打破预防与治疗的传统界限,将其视作一个完整的过程;一切设施,均根据一个确定的原则,有周密的计划,在统一的、有组织、有系统的监督与指导之下建立,使资源得到合理有效的利用。[9](P71—73)
国民政府时期的公医制度基本上参照苏联的模式来施行,并且根据当时社会的客观条件有所变通。比如在要不要废除私人开业的医疗诊所的问题上,就曾经出现过争论。有人认为,公医制度是一种革命的医事设施政策,应用革命的精神、革命的手段、革命的行动来推行,必须取缔私人开业行医。当时的中国,经费支绌,不可能完全按照苏联的模式,因而政府并没有用完全军事化的手段来推行,而是根据当时客观的社会条件,采取了“用渐进的方法”,“一面推行各级卫生机构,一面让社会上私有医药继续存在,逐渐推广,使私有医药相形见绌,致被淘汰”。[6](P18)准许私人开业,但予以合理的管制,如开业者的资格的限制、开业地点的合理分配、收费标准的限定等。前文提到,苏联的医疗经费由政府的税收开支,病人在私人医疗单位所付出的医药费可以要求政府给予偿还。在中国,人们自由选择医生和诊所,但在私人诊求医所花费的医疗费用属于个人开支,由个人支出,与国家无关。在公立医院和诊所也适当收取少量费用,如挂号费、门诊费等的办法,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国家在经费方面的压力。在引进西方的医疗制度和技术的同时,也不排斥群众对传统中医中药的选择。
(二)与乡村建设运动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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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先实验,再推广
公医制度在中国的成长经过了几个发展阶段。先是20世纪20年代末30年代初,苏联的公医制度和国外医疗保障制度的优越性吸引了部分社会上层人士,他们面对中国国内卫生状况落后、民众身体素质低的社会状况,在探索民族前进方向的过程当中,逐渐萌生了效仿苏联的公医制度和西方国家的医疗保障制度的想法,使公医制度这种医疗卫生保障的思想在一些社会的上层人士和从事医务卫生事业的人心中萌芽滋长。由这些社会进步人士先于30年代在河北定县、江苏江宁等地区进行实验。在实验的阶段,起主导地位的是这些进步人士,他们不计个人的荣辱得失,积极投入到乡村建设运动当中,进行设计、筹划、组织与管理。国民政府卫生署与这些进步人士进行合作,但政府对于他们的卫生实践尚处在观望的阶段,并没有积极的给予规划和实施,因此这一阶段的公医制度的开展并不是完全的政府行为。这一阶段的实验所取得的经验,为政府主动推行公医制度奠定了思想理论基础和实践基础。通过从事卫生建设的人士严密的实验,改进、调整、充实,充分考虑到了公医制度推行的合理性和可能性、实施的有效性后,40年代初,国民政府决定推广公医制度。到了这个时期,公医制度的推行才成为了政府的主动行为。 (科教范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