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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句子中的“跟(像、同)……一样”、“有……那么”与“比”字句一样既可以表比较,又可以表比拟,因此很难辨别。《现代八百词》就将例(9)—(13)视作比较句,本文认为把这样的句子看作比拟句更好。比喻应该是本质上不同而又有某些共性的事物之间的比较,同类人和事物之间的比较是本义的比较,即所谓的“凡喻必以非类”。比拟句中比较项和比较参项作为两种不同的事物往往具有一些相似的特性,说话人并不是有意比较二者的异同,而是以比较参项(通常是人们熟知或某一性质的典型代表)为基准说明比较项,而且往往有夸张的成分。如例句(6)萝卜和梨是味道完全不同的两种东西,萝卜在人们的印象中通常是辣的,而梨则是甜的,说话人在此是强调这种萝卜的甜,而并非是拿二者来进行比较。再如例句(14),在人们的认知中,火柴棍儿是细的,拿胳膊与火柴棍儿相比就是极言其细,重在说明而非叙实。比拟句中的说话人拿来做比较参项的往往强调其“内涵义”,而非“外延义”。也就是说,拿来“比较”的两个事物不是同一语义场内的,在人们一般的认知范围内不会把他们看作同一类事物,由此而形成的“比较”就应该是比拟关系。
2. 3通过比较参项的指称功能辨析
“名词的指称(reference)是语法研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很多与名词有关的问题都牵涉到它。”(王红旗2004)“有指(referential)”和“无指(nonreferential)”是名词性成分的一对重要语义概念。“如果名词性成分的表现对象是话语中的某个实体(entity),我们称该名词性成分为有指成分,否则,我们称之为无指成分。”(陈平1987)我们也可以借用这一对概念来说明“比较句”和“比拟句”的区别。例如:
(15)头种的西瓜,个个都有篮球大。
(16)地摊上卖的西瓜,个个都有你手里的篮球那么大。
底下加线的为无指成分,加点的为有指成分。“篮球”着眼点是该名词的抽象属性,而“你手里的篮球”是有所指的某个实体。也就是说例(15)中的“篮球”,说话人取其“大”的属性,借以极言西瓜之大,是一种说明,当然有夸张的成分;而例(16)“你手中的篮球”则是说话人用以作为比较的具体对象,是一种叙实。也就是说,当人们想要比拟、夸张某一事物的性状、程度时,往往选用认知心理中具有极端地位的性状或程度的事物作为“比较”的对象,即“比较参项”。这时往往是非叙实的夸张。例如:
(17)“你孩子有多高了?”“我孩子?比书架还高了。”(引自陆俭明1999)
(18)半年不见,小女儿比桌子还高了。(引自殷志平1995)上述两例的语义基本一致,我们以殷先生的例句为例分析其语义。小女儿一定是年龄很小,如按正常的成长一定不会有一般的桌子高,说话人在此想强调其高,故用其心理中的较高的事物作为比拟的标准,以极言其高。可变换此例为:
(19)小女儿比这张桌子还高了。拿“小女儿”与“这张桌子”相比,强调的是二者的高度差,应该是一种真正的比较,“这张桌子”高,“小女儿”更高,这是一种“双项同向比较”。(参见周小兵1995)
2. 4通过比较结果的语义特征辨析
比较结果大多由形容词充当,可充当比较结果的形容词大体分为两类:“一类为‘高、大、宽、粗、重’等,我们称之为‘高大’类形容词;另一类为‘低、小、短、窄、细、轻’等,我们称为‘低小’类形容词。语界曾有人提出‘高大’类形容词是褒义词,‘低小’类形容词是贬义词。”(张豫峰1998)张先生在此想证明表比较的“有”字句里“‘高大’类词语本身无所谓褒义或贬义,当这些词语进入到句子中,他们的性质、状态随着句子所要表达的某种表意倾向的变化而发生偏移”。在此我们想用张先生的图示和例子来说明本文的问题: (+表正值, -表负值,O表零点)
O O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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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 粗 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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