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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资银行内部信用评级体系的思考(2)

2013-08-14 01:10
导读:。内部信用评级内容变化比较大的多是那些刚合并的银行,他们会以合并为契机,对评级体系的结构、内容进行修改、完善,使评级体系更为合理。如合并
。内部信用评级内容变化比较大的多是那些刚合并的银行,他们会以合并为契机,对评级体系的结构、内容进行修改、完善,使评级体系更为合理。如合并后的日联银行(三和银行与东海银行合并)自2002年4月1日起开始采用新的评级体系。新的评级体系较之以前,评级步骤更为细致,评级要素考虑也更为齐全,新增了定量因素的考核,也增加了与外部评级的对应关系。再如日本兴业银行、第一劝业银行、富士银行于2002年4月合并成立了瑞穗银行,新银行吸收了原各家银行内部评级之所长,然后进行融合、改进,使合并后的银行信用评级体系更趋完善。

  瑞穗银行的简要评级系统如下:其中:A-D级又细分为1—3级及1—2级不等,该行的评级共有16级,此外,各级别还对应着外部评级。



二、外资银行的信用评级与《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中内部评级法的比较与思考

  (一)《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中提出的内部评级法

  2001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制定的新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问世,在新协议中提出了资本充足率、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约束三大支柱,其中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中提出了几种基于不同风险计量方法的资本金计算方法,简单地说,一种是标准法,一种是内部评级法。采用标准法的银行可采用外部信用机构的评级结果来确定各项资产的信用风险权重。内部评级法则允许银行使用自己测算的风险要素计算法定资本要求。利用内部评级法计算资本金首先需要确定四个要素,即人的违约概率(PD)、违约后债项的损失(LGD)、违约时的风险暴露(EAD)以及债项的到期时间(REMAINING MATURITY),然后通过风险权重的公式,计算出每一个债项的风险权重,然后再计算出总的监管资本金。

  内部评级法对银行内部评级系统的要求至少有这样几点:一是银行的内部评级体系必须包含两项评级,一个是针对客户的信用情况,用以测量违约率(PD),另一个是反映债项的一些特殊性质,用以测量清偿率(LGD);二是数据质量和时间的要求。巴塞尔委员会要求银行必须有5年以上的数据来估计违约率,7年以上的历史数据来估计LGD;三是银行需对自己的内部评级系统进行经常的检查和更新,并进行评估,以保证系统的实时性和准确性。

  (二)现有的评级体系与内部评级法的差距

  我国对于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也将随着《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提指引》的实施,而逐渐与国际监管标准接轨。实施内部评级法对与中资银行来说的主要挑战是中资银行多缺乏一套良好的风险系统。与中资银行相比,外资银行的内部信用评级体系相对比较完善,但与新资本协议中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距离。从外资银行现行的内部评级体系来看,现在只有日资银行采取了对债务人和债项进行分别评级的做法,而其他的外资银行还只做对债务人本身的评级。此外,各外资银行的评级方法和标准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异,而且也很难做到协调一致。

  (三)内部评级法与信用风险管理

  巴塞尔委员会制定新资本协议的思想是把监管资本与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紧密结合起来,而笔者认为内部评级法则是评估银行经营风险的主要途径。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框架中提出的一套基于内部信用评级的计算方法中可以看出:巴塞尔委员会对于内部评级在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和银行监管中的作用给予了充分肯定。同时该方法也对银行的内部评级系统的结构、评级标准、数据采集和信息系统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总之,内部评级法的推出会促进银行进一步完善信用风险评估方法和管理技术,更有效地控制银行的信用风险,与此同时,银行的内部评级系统在银行的优质客户选择、信贷决策以及风险控制与管理、提高国际竞争力等方面亦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三、现阶段外资银行内部信用评级存在的问题

  现阶段,我国对境内银行信用风险管理的统一要求是《贷款五级分类制度》。外资银行在建立自身的贷款内部评级体系的基础上,都建立了与人民银行要求的贷款五级分类的对应关系,但在评级对应以及评级制度的具体执行方面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有些银行在对贷款评级方面过分注重母公司的担保,如有的银行还存在着客户的贷款评级会随着客户母公司的信贷评级上升而上升的情况;二是银行内部贷款评级与人民银行五级分类的对应不十分准确;三是个别银行的贷款评级不准确。如有的企业状况持续恶化,负债比率较高,有的企业甚至已资不抵债,但对企业的评级却仍为正常;四是评级频率方面,外资银行对正常贷款的评级频率多为一年一次,而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商业银行应至少每半年对全部贷款进行一次分类。

  四、加强对外资银行内部信用风险评级指导的建议

  从外资银行的信用风险评级方法的具体运用情况看,基本上能准确反映银行的资产风险状况,但在具体执行中,也存在一定偏差。针对外资银行现有评级体系存在的问题,我们在监管中应重点关注以下问题,以便更有效地加强风险监管。

  一是关注外资银行信用评级制度的执行情况。在对外资银行的现场检查中,我们应关注其信用评级方法的运用是否严格按照其内部评级制度规定执行,有无执行偏差,出现偏差的理由是什么。二是进一步关注外资银行评级体系的调整和改变。外资银行在合并后面临着将所有资产评级按照新的系统转换的问题。不同信贷背景的外资银行,信贷风险判断的标准会略有差异,合并后的外资银行将面临尽快调整统一信贷风险判断标准的问题。三是要求外资银行的具体评级人员应增强对评级定义的理解和把握,以提高评级的准确度。由于外资银行的评级定义多为简单的描述,因此评级人员对评级的理解程度也关系到评级的准确性。外资银行应加强对专门从事评级工作的员工的培训,使其深刻理解评级的含义和意义。

  随着新资本协议正式启用时间的临近,如果内部评级法被具备条件的银行采用,各银行亦需做好充分的准备:一是进一步改进风险评级体系,二是建立一套包含整个周期的完整数据,三是具备压力测试和数据管理的能力。而对监管当局来说,对外资银行的信用风险评级体系的完整性和科学性做出正确的判断和评估亦将是今后监管工作面临的主要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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