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的对策研究
2013-09-20 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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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商业;风险
关键词: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商业;风险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业在2006年12月11日的全面对外开放,我国银行业面临的竞争更加激烈了。而按照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三大支柱加强我国商业银行的全面风险管理,无疑能提高我国银行业的综合竞争力并促使我国金融业的稳定发展。在阐释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框架及分析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现状的基础上,就如何加强我国商业银行的全面风险管理提出了一些建议。
1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关于风险管理的主要框架
新资本协议对银行监管和风险管理的规定更为全面和复杂,其主要建立在3大支柱的基础上:最低资本要求、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
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对资本充足率的最低要求仍是新资本协议的基础。新协议保留了旧巴塞尔协议关于资本构成的定义和资本充足率8%的规定,即银行的资本由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部分构成,其相对于加权风险资产的资本充足率应为8%,其中核心资本充足率应至少为4%。但与旧协议的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不同,新协议以明确的信用风险、风险、操作风险取代传算公式中笼统的“风险资产”的概念,这较之旧协议拓宽了监管视野,从而使资本充足率的估算更具有风险敏感性,更能反映银行资产所面临的真实风险状况,有利于全面风险管理目标的实现。在具体风险的计量方法上,新协议也对旧协议的方法作了完善和发展,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提出了不同的计量方法。
第二支柱: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监管当局的监督检查具体包括二大原则。原则一:银行应具备一整套程序,用于评估与其风险轮廓相适应的总体资本水平,并制定保持资本水平的战略。原则二:监管当局应检查和评价银行内部资本充足率的评估情况及其战略,监测并确保银行监管资本比率的能力。若对检查结果不满意,监管当局应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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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下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面临的主要挑战
作为新兴发展中
,我国金融市场的广度和深度、银行业的整体水平、以及银行发展的软件和硬件水准等,与西方发达国家有着明显的差异。尽管我国银监会基于我国银行业风险管理的现状宣布不在2006年底实施新资本协议,但毫无疑问,新资本协议的实施是一个必然的趋势。对此,我国银行业面临着许多严峻的挑战。
2.1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下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状况会面临较大的压力
至2005年末,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大部分都超过了8%,核心资本充足率大部分也超过了4%,不良贷款率也多数控制在了5%以下。至2005年末,全国城市商业银行平均资本充足率达到5.13%,比上年提高3.82%,资本充足率达到8%的监管要求的城市商业银行从2005年初的18家增加到36家;平均不良贷款率为7.73%,较2004年年末下降3.96%,比5年前降低了近30个百分点。从上可以看出,我国银行资产质量得到了明显改善。但是在新资本协议下,虽然规定资本充足率仍维持在8%的水平上,但对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作了重大调整。具体来说,新协议将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纳入资本计算中,增强了资本的风险敏感度,这就意味着保持更高的监管资本水平,也就是增加了公式的分母,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会降低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这样对于我国商业银行来说,一旦实施新资本协议就会使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下降较为明显,从而使得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问题更加严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