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向金融合法化模式的选择(3)
2013-09-28 01:07
导读:,使其合法化、正式化。对介于中性型和破坏型之间中性型民间,既不能轻易否定其存在的合理性,也不能对其发展放任自流。只是在上应对民间金融活动
,使其合法化、正式化。对介于中性型和破坏型之间中性型民间,既不能轻易否定其存在的合理性,也不能对其发展放任自流。只是在上应对民间金融活动中形成的契约进行有效的保护,并不断鼓励其向着规范化、契约化方向发展。对于有明显消极作用,扰乱金融秩序、破坏稳定的破坏型金融活动必须采取坚决的取缔措施。如对于黑社会等非法组织结合,从事洗钱、炒卖外汇、高利贷等非法活动的民间金融组织予以坚决打击。
关于民问金融合法化的制度模式,综合起来不外乎以下三种:第一,以股份制为主将民间金融引导发展为正规金融形式。第二,以合作制规范和引导民间成合作金融组织,如将民间金融规范后成立合作,或部分民间金融组织规范后并人信用社组织。第三,以信托制度实现民间金融与正规合作。具体形式主要是发展正规金融机构的委托贷款来引导民间借贷。第一种制度模式虽具有较强的吸引力,但引导发展成正规金融只适合于少部分民间金融组织,不具有普遍的适用性。第二、三种制度模式也不能作为疏导民间金融的主要制度模式。考虑到我国、金融的二元性和民间金融发展的现实因素。我们认为我国民间金融制度合法化主要有三种模式:
1、模式之一:塑造社区银行
我国大多是规模非常大的银行,而缺乏规模较小的社区性中小银行。可以考虑按照一定的设立条件,对于符合成立条件的民间金融形式,在提出的条件下颁发执照,允许其依法成立金融机构,建立民营性质的社区银行。一方面,社区银行的建立和发展所需资金数量不大,便于民间资本进入。另一方面,社区银行可以将本地吸收的资金主要运用于本地市场,缓解“虹吸现象”及其可能导致的负面影响。同时,在国有银行撤出的地区设立社区银行,可以填补金融服务的空白,打破农村信用社的垄断,通过充分竞争提高金融效率。目前。根据银监会2006年12月20日发布的《中国银行业监督委员会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只要具备银监会规定的注册资本金要求和其他监管要求,就可以设立具有合法地位的村镇银行,其将来有希望成为未来中国社区性中小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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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模式之二:以社区合作方式发展社区合作金融
传统的民间合会是一种互助合作组织。除了具有一般金融组织的金,还有重要的社会的互助成分在内,这也是合作信用在以为中心而国民经济发展有较为落后的在中国传统社会长期存在的原因。日本、韩国和我国省在内的东亚小农经济社会中,都是在政府扶持和免税政策保护下,通过建立服务于小农经济的社区合作金融和体系——即所谓的“市场内部化”制度安排来改造已经普遍化的民间金融。因此,在我国经济欠发达区域鼓励发展合作金融,尝试设立会员合作制的民间金融机构。
3、模式之三:建立以市场为核心的登记制
取缔了非法民间金融活动和引导部分民间金融组建社区银行或合作金融机构之后,其他形式的民间金融主体可采用组建以市场为核心的登记制的制度模式。登记制实际上是一种松散型的市场组织制度形式,它是由市场组织者通过向分散的市场主体提供市场运作规则,并通过规则执行情况检查、信息沟通与公开等来维护市场秩序。只要民间金融主体诚信经营、信息公开,接受利率限制和提供无限责任承诺,就能通过向市场管理者进行登记进入信贷市场并开展信贷业务活动。其具体操作为:可根据各地不同情况,按交易金额、地域范围或参与人数等标准设置民间金融交易的规模边界:对于低于边界规模的民间金融交易活动,由于信息的对称性,交易者自身便可承担交易的监督职能,因而可以实行自由登记制度;而对于超过边界规模的民间金融交易,由于交易规模扩大导致了信息的不对称性,交易者自身监督的提高以及搭便车等机会主义行为的产生,则应实行强制性登记制度,即由国家相关部门承担监管职能。这种模式既能保证分散民间金融的自由发展,又能通过一定的组织结构将其联系在一起,有利于加强监管部门对整个金融市场的监管,也将降低民问金融的交易成本和监管成本,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与降低系统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