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经济学分析
2013-10-17 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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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国有商业 公司治理 学分析
[关键词] 国有商业 公司治理 学分析
[论文摘要] 本文从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经济学背景入手,分析了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特殊性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国有商业银行治理要以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实现福利最大化为目标。这既深化和拓展了公司治理的研究,也为完善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和模式选择提供理论支持。
近年来,尤其是2008年的中国平安公司的高管薪酬事件,将国有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问题推向了风口浪尖。尽论界和界对银行公司治理提出了不少具体思路和对策,但大多是围绕银行具体的公司治理机制进行的。本文将从现代经济学角度,分析国有商业银行治理应解决的问题,强调保护利益相关者利益、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的重要性。以此深化和拓展银行公司治理研究。
一、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经济学分析 作为银行主体的国有商业银行,治理结构是否良好直接关系到包括股东、存款人、贷款人、监管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也关系到社会各阶层的利益以及整个社会的经济稳定。这就要求银行公司治理不仅要考虑特殊的资产负债结构、金融产品的高风险特征、政府信用的隐性担保,注重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以及银行自身利益的保护,也要解决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冲突,更要多关注存款人的利益和整个社会的利益以及
的金融安全。
在现有的制度背景下,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结构不仅面临着出资人选择和经理人构建等问题,而且面临着一个亟待解决的内部人控制难题。但这种内部人控制具有不同于英美法系内部人控制的特点。英美法系下的内部人控制来自于股权高度分散带来的弱股东强董事会的现象。而我国的内部人控制源于国有商业银行股权的高度集中、所有者缺位和资产负债结构的特殊性。由于所有者缺位,并且管理者在公司中的利益相关度不高,管理层控制公司极易产生代理问题,这种内部人控制出现的扭曲现象,通常表现为管理者更倾向于自己的利益偏好,而非相关者的利益偏好。如利润转移和利润侵蚀,造成银行效率降低和资产流失。委托代理机制的不完善导致了银行职员和管理层“偷懒”行为:如虚增存款、循环贴现、关联贷款、隐瞒不良贷款等;政府官员作为形式上的委托人也会偷懒、不作为;而更严重的后果是政府官员和管理者合谋,共同瓜分资本剩余。这种不良的治理结构必然使银行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过程中,忽略风险问题。同时特殊的资产结构也削弱了外部治理的市场基础。金融市场由于“规模经济”的要求,很难处于完全竞争的状态,不完全的市场竞争削弱了市场竞争机制作为外部治理机制的基础性作用;由于商业银行运作的资金绝大部分源于储户的存款,自有资本金在其资本总额中的比重极低,高度分散的广大存款人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实际上无法对银行的经营进行监督和控制,就像股票市场中的众多中小股东一样有一种搭便车,造成了债权人监督的缺位;银行并购所引发的高昂和国际支付体系的动荡,也限制了并购机制的约束作用。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在制度经济学看来,国有商业银行不能脱离现有的而独立生存。国有商业银行治理的最有效方式,是利益相关者进行讨价还价,并以各方的妥协和让步实现均衡,从而对制度的安排达到最终同意的博弈过程。责、权、利的制度安排需要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博弈来生成,而这种过程是通过决策程序,由各个利益主体参与提供相关信息,并以制度重复博弈方式充分反映各方的利益诉求,从而产生权力制衡。而在我国的制度决策中向来是政府主导,精英决策,在我国的决策中,也向来鲜见民主的传统。在职业银行家的选择问题上更是缺乏市场机制。如国有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不是由股东选举产生,而是由中组部考核、国务院任命,银行的经营者既不要为其错误的决策承担责任,任命者也无需为其错误的任命承担责任。这种免责的委托代理方式极易导致严重的寻租现象,进而产生逆向选择和风险,这在现代公司中是难以想象的。一些行为不轨的经理人通过贿赂政府官员来谋取银行职位;一些高风险偏好的经理人通过不择手段进入银行取得代理职能后,不是按照原来允诺的契约经营金产,而是想方设法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甚至不惜牺牲国有资产。截然分离的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使国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者的报酬基本保持着国家规定的等级
制,与银行的经营业绩没有什么关系,特别是由于所有者与经营者完全分开,银行的长远利益与管理者的自身利益更不相干,其代价就是银行资源配置无效,经营效率和技术效率损失以及严重的行为短期化无法实现重复博弈。
从经济学的观点来看,国有商业银行在股份制改制过程中,尽管引进了战略者,以及工行、中行和建行的上市,也未根本改变国有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问题。国有商业银行的问题本质上是体制和制度问题,其核心表现是:政府干预的介入面和程度没有跟随经济发展阶段的提升而相应缩小和弱化。就信息披露制度来讲,由于所有者的虚化以及外部利益相关者分散的力量布局导致所有者、管理者、外部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信息传导机制缺失。处于中心环节的银行高级管理者无需承担如实汇报业绩的压力,他们对于信息有高度的掌控力,可以通过力量对报表进行调整修改,以达到预计的目标。尽管央行在2002年5月21日就颁布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国有商业银行也以年报的形式不同程度的对外披露信息,但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程序都不够规范,向社会披露信息的范围也比较狭窄。一般存款人和利益相关者基本上看不到年报,效果并没有人们想象的那么理想。没有真正对银行所有权负责的委托人难以建立起有效的激励、监督和约束机制。没有负责人的委托人,就没有负责人的代理人,更谈不上对信息披露应承担的相关责任。代理人采取各种手段追求个人利益而损害委托人利益,甚至违规经营,违法犯罪。管理层次多,委托代理关系复杂,导致银行纵向和横向机构之间信息不完全不对称现象严重,道德风险增加。即使在资本市场上也存在同样的问题。由于制度的缺陷,信息的充分性、真实性和及时性大打折扣。中小投资者处于信息的劣势地位,机构投资者处于信息的优势地位。这种不对称就有可能导致内幕交易、关联交易和欺诈投资者等情况出现,结果是社会资源得不到优化配置,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得不到保护,给投资者的丰厚回报更是无稽之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