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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业经营对我国金融业的挑战(2)

2014-08-15 01:03
导读:虽然我国在加入WTO后,曾有改革完善法规的举措,一定程度上放宽了对多元化经营的限制(特别是海外的金融机构),我国少数也在法律容许的空间内设立
虽然我国在加入WTO后,曾有改革完善法规的举措,一定程度上放宽了对多元化经营的限制(特别是海外的金融机构),我国少数也在法律容许的空间内设立了一些金融控股集团,但这些并不是完全真正的一体经营,与混业经营的要求相差太远太远

由于分业的弊端我国的金融机构已经暴露了整体竞争力的不足,外资银行在华势力有逐渐扩张的苗头“银行(4.88、0.02、0.41%)”IPO集资110亿美元来自瑞士私人银行的定单有263亿美元,2006年在房地产宏观调控的背景下香港市场有4单房地产的IPO—新天地、世纪、绿城、新世界(12.4、0.15、1.24%)中方的两单推迟了,而瑞士银行承销的绿城却照样推出,这与瑞银有强大的资金后盾关系密切”⑤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无论是出于金融业自身的完善也好出于防范外来的威胁也好混业经营已经是一个不能在回避的问题,它不是一个应不应该的问题而是一个应该怎样实施的问题

对于部分人主张实施混业经营取消了银行与证券业之间的防火墙,高风险的证券业一旦发生震荡可能对银行形成危险威胁银行信用和投资者的利益的忧虑,笔者以为这种观点是对“局部与整体”联系性的狭隘认识

正是由于股市存在风险我们才更加需要对其进行改革,目前我国股票市场上市公司1000多家中国登记股民人数达数千万代表人口至少有三亿左右,这是一个在我国金融市场占有举足轻重地位的领域,证券市场有很大一部分资金来自银行的贷款,也有很大一部分存储与银行,如果股市发生震荡,将对整个金融市场产生颠覆性影响,即使分业经营它对银行的冲击也是难以避免的,相反如果积极的开展混业实施多样统一的经营,各金融行业更加密切的了解和合作使得各行业的资金能够得到更合理的配置是有助于防范和控制风险的,混业中的风险是大家一起去防范,而分业中的风险却是各行业单独去防范,哪一个把握更大可想而知

美德等发达国家通过反复实验证明,混业经营和银行风险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对银行的经营范围的限制收入单一风险过于集中增大银行风险发生的概率在1930年—1933年的银行危机中,活跃在证券市场的207家国民银行只有15家倒闭,所占比例大约为7.3%而这3年期间倒闭的国民银行占国民银行总数的26%这证明银行的倒闭不可能是当时发生银行危机的主要原因如果有原因那就是监管上的问题了,其他国家的研究也证明了这一点,例如德国对20世纪经历的三次危机的60个国家的调查分析就表明对银行的管制越严发生银行危机的概率就越高。可见只要对混业进行合理的管理风险防御能力是能够增强的

由于特殊的国情我国金融业的混业经营不能完全照搬西方模式而要根据我国金融业的客观情况批判的吸收它,并进行科学的该进建立起适合我国特点的科学健康的经营模式,我们在加入WTO谈判中承诺的完全开放只有5年,因此混业经营必须加快实施的步伐

我们要实施混业经营就要客观全面的对待它,既要发挥其优势也要应付其实施可能存在的问题,国内外学者对我国混业经营可能存在的问题的观点可以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一风险的防范、二对混业的监管、三混业的幅度和范围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以为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应付

一加强对监管的立法提高监管效率:(一)从金融市场的运行角度来看监管机构应在内部专家适度分工的基础上强调整个金融体系的一体化监管这有利于加强各行业自之间的协调、积极开展联合公办、减少中间环节、提高监管效率;(二)从监管的力度来看,不能对金融机构监管的过细,监管决不能扼杀和阻碍混业经营的,但是对于重大的问题一定要严格的管理,不能有爸爸点疏忽。总之坚持“促进竞争、促进改革、促进发展、降低风险”的理念

二建立法律的防范体系:在法治国家法律是一切权利全力义务职责行使和履行的前提所以必须以法律的形式构建我过混业经营的机制,使各行业之间活动井然有序,法律应当高瞻远瞩即要考虑风险的防范又要考虑混业生存和发展的需要,更加强调有利于金融机构经营管理效率的风险防范措施,疏导风险,引导混业经营进入正规体制(一)强化信息批露制度:由于混业经营存在着利益冲突性和主体复杂性的特点,所以必须建立有利于监管效率的科学多层次的信息批露制度,多层次的信息批露制度主要是:“

 

1各银行内部信息资料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批露;2各金融机构的内部信息资料应当向银行批露但商业秘密性质的资料可以向中国人命银行批露,对本机构有重大影响的商业秘密必须向中国人民银行批露;3各银行之间的相互批露;4各银行应当向内部职工和社会公众批露本行信息资料。”信息批露的内容可以参照巴塞尔协议的规定和我国金融行业的特点,特别是银行存在的虚报慌报的现象来确定,此外应当赋予“中国人民银行对各行和金融机构;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的质询权、检查权,各单位之间和内部以及社会公众的检举权”(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完善事后救济机制:存款保险制度是指为了保护中小存款人的利益、增加公民对银行的信任而规定由银行代有申请的客户的存款投报,一旦遭受风险事故,由保险人支付存款人的财产的制度这有利于资本资金的稳定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

三混业经营的模式的类型和方法:我国的混业经营模式可以参照我国已经实施混业的成功案例来确立,在法律容许的范围内少数先进的企业已经大胆的尝试了混业经营,为我国的混业经营开辟了道路,如中信集团、广大集团、山东电力集团、中国国际信托公司已经具备了金融控股公司的雏形,并取得了良好的效益,这种模式也是大多数混业国家采取的类型,它有降低集团内部风险牵连程度,我们应当优先考虑这种类型。在具体开展方面要考虑我国东、中、西三部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性以及港、奥和内部制度和经济水平的差异,所以混业经营应当采取试点实验、逐步推广、以点带面的步骤来实施,即要强调效率又不能操之过急

①博锐《论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制—分业经营、混业经营》

②美国《格拉斯斯蒂格尔法》

③中国银行法律事务部编《银行法律论丛》

④《GATS金融服务贸易基本规则》

⑤中国银行法律事务部编《银行法律论丛》

(1)强力《金融法》,法律出版社,1999

(2)李金泽《我国银行监管法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2001.2

(3)中国银行法律事务部编《银行法律论丛》

(4)《美国银行业与证券业的分合简史》,中宏资料,

(5)吴敏《从美国(金融服务化法案)分析中国走向混业的法律演绎》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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