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关于中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法律制度研究(2)

2014-12-20 02:41
导读:(二)监管机构对控股各子公司监管效率低下。 在实践方面,现存的分业监管体制中各监管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各子公司分别进行监管。由于金融控股公司

  (二)监管机构对控股各子公司监管效率低下。

  在实践方面,现存的分业监管体制中各监管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各子公司分别进行监管。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对其下属的各子公司具有控制权,因而金融控股公司可以在不同的子公司之间转移资金、利润等来应对各个监管机构的监管。最终导致监管机构对各子公司难以进行有效的监管和做出准确的评价。

  (三)监管机构各自独立监管,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整体风险缺乏认识和评价。.

  2003年3月,十届人大一次会议决定成立中国银监会,标志着我国形成了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分工明确的分业监管体制。这三个监管机构在地位上平等,都直属于国务院。地位上的平等关系决定了它们之间难以协调、沟通、实行信息共享。各监管机构通过监督、审查活动,获取的是金融控股公司各子公司的经营状况,并未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整体经营状况和风险做出评估。.

  (四)现存的分业监管体制对外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效率较低。

  2006年年底我国金融业全面向外资开放,外资金融机构在我国享受国民待遇,其在我国开展业务将不再受地域、币种和业务对象的限制。实际上自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外资金融控股公司就纷纷进入我国,外资金融控股公司已经成为我国金融领域中的一支重要力量。而外资金融机构大多资金实力雄厚,实行混业经营,如果我国不对现行的分业监管体制进行完善,则难以对外资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的监管。

  二完善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措施

  总的来说,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己基本建立并巩固,在监管的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在面对新问题时,它应当积极地应对并完善自己。就当前阶段来说,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是我国监管体制所遇到的最新挑战。在借鉴国外先进金融经验的基础上,笔者提出如下应对金融控股公司挑战的完善措施:

  一制定监管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并出台相关的实施细则。从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的实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只有通过制定法律才能划清金融监管机构间的职权界限,才能确立清晰的责任范围,才能使它们各司其职并密切配合。同时,也只有制定法律,才能为金融监管机关的行为提供法律依据,才符合依法行政的治国理念。

  二由中国人民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层面的监管,包括准入、资本充足率、风险评估、信息披露等。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国金融监管的最初执行者,在监管体制尚未完备时就曾对三个金融行业实行过监管,可以说具有监管包罗万象的金融控股公司的经验;而刚成立的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却不具备这种资历。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总部进行监管,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依旧根据分业监管的原则对其下属子公司实旋专业化监管。这样既能够保证现行的分业监管体制发挥作用,保证对其各子公司实施有效的分业监管,又能够确保对金融控股公司总部的监管,对总部的合并报表以及各子公司之问的关联交易和资金流动状况实施重点监管。

  三,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加强三大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集团下属子公司监管的合作。在分业监管体制下,三个监管部门按其职权范围对金融控股集团下属子公司进行监管,这样对金融控股集团的信息就难免出现以偏概全的情况。中国人民银行应采取措施加强三大部门间关于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协作。具体来说可以采取以下灵活的方式:一是监管部门之间签署谅解备忘录,对在法律中难以细化的协调、合作事宜,做出明确的规定;二是建立工作沟通制度,监管部门应通过一定的载体和形式加强相互问的联系、协作,沟通金融监管相关工作和监管信息,商定具体工作合作事宜,分析金融数据信息和金融控股公司经营风险状况,研究化解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的建议和对策,共同提高监管效率和风险防范预警水平;三是加强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信息的共享和合作。监管部门之间应当相互促进信息交流,建立资料定期交流制度,将有关金融统计资料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交流,建立信息查询、通报体制。

  四、建立健全金融控股公司风险评估和控制机制。良好的风险评估和控制机制可以时时对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进行事前监测,将其可能产生的危机扼杀在摇篮中。加拿大的风险评估和评级制度对像我们这样缺乏金融监管经验的来说有很强的示范意义,我们可以借鉴其监管的精神和理念。在建立风险评估和控制机制时,我们既要考虑金融控股公司重要业务的内在风险,又要考虑金融控股公司对子公司的风险质量,特别是它的风险内控机制。金融业务的风险发展方向是我们一直忽略的问题,在评估时也应当纳入监管之列。根据上述风险的评估结果,监管部门对金融公司进行客观评价并将结果告知金融控股公司和公众,指出其存在的风险漏洞,并对其改进措施进行复检,以促进金融控股公司不断完善内控机制降低业务风险。

  五、在金融控股公司的下属子公司间建立防火墙机制。由于阶段和法治演化进程的原因,我们现阶段还不能像美国那样突破公司法人的有限责任制度规定加重责任原则。但是,我们可以在浅层次上学习加重责任原则力求控制金融控股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以及子公司之间风险传递的思想。关联交易是这种风险传递的主.要途径,因此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必须对其加以监管或限制。其中,最根本的措施就是建立防火墙机制。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的防火墙制度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机构分离,要求集团必须通过下属的独立法人机构从事多元化金融服务,以使一个机构经营不善导致的资本损失不会由其他机构来承担;二是业务限制,对内部交易施加一定的限制,要求内部交易必须在市场条件下进行,不能超过一定的数量限制等,以防止利益冲突;三是人事限制,禁止金融控股集团的下属子公司的高层管理者在其他子公司任职。

   [2] 

上一篇:关于金融风暴影响下的应对反倾销策略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