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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信息披露的及时性问题
《法》第60条规定,中期报告应于每一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编制并公告;第61条规定年度报告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实际~h,在这样长的时间间隔里,很可能使一些小道消息滋长蔓延,也可能使一些关联人员利用时间差和内幕消息完成内幕交易,最终使时效性极强的信息失去披露的意义。
当前广大中小者获得沪深证券权威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各种证券财经类报刊,内容庞杂、散乱,信息披露容易延误,缺乏系统性和即时性。笔者认为,在互联网络发达的今天,利用传媒披露信息应该不失为一个及时、有效的方法,但主要问题在于电子信息服务的费用较高、且服务规范也不统一,这就要求“国家建立电子系统为上市公司等证券信息公开服务,以引导信息市场,降低提高效率”。美国证券市场经过12年的准备,于1996年5月开始实施全国上市公司强制性电子化信息申报制度(ElectronicDataGatheringAnalysisandRetrieval,简称EDGAR),该系统使得上市公司通过电子通道在3O分钟内迅速报告交易所,由交易所通过信息传输系统传送给信息公司迅速进行信息披露。“它的实现使得上市公司做出申报与其信息生效并得以向公众公布这几个行为之间的时间差大大缩短,信息更加及时,利用公开信息获利的可能性也因此被大大降低”。
要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还要健全和严格信息披露的责任制度。法律责任作为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能有力地保障法律规范得以遵守和实施,没有法律责任的法律规范是没有威慑力的。通过追究法律责任,可以惩罚违法违规者,救济受损害者,矫正扭曲的关系,维护社会秩序。
违反信息披露制度的行为,应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虽然在《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中有所规定,但是其操作性不够强,而且执行的力度也不够。笔者认为,首先,应进一步强化对违反信息披露制度和各种造假行为的处罚的法律制度。对造假者的处罚,应及时、果断、不打折扣的;对严重违规单位和个人应加大罚款数额,甚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实行公开资料的签证制度。公开资料,如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其他、法律文件等,应经独立的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资产评估及其所在机构签证,这些机构及个人应确保公开资料无虚假陈述或重大遗漏等缺陷,并承担连带无限责任对为上市公司提供虚假评估、财务报告的上市文件的机构与个人,处以停业、撤消从业资格等处分,甚至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进一步完善追究泄露重大信息行为的法律责任制度。对于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前就泄露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以采访、调研为名刺探公司内幕信息以牟取非法利益的其他人员,应追究民事、责任,情节严重者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进一步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息披露制度,必须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的立法,减少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的可能性,督促有关部门严格执法,从而敦促上市公司诚守义务,保证信息披露制度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最终达到公开、公平、公正的目的,使中国证券市场真正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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