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业银行金融控股集团化的可行性分析(1)(2)
2015-01-20 01:44
导读:现行法律为未来金融控股立法预留的发展空间 (一)现行法律给金融控股集团预留了一定的发展空间 1995年5月《商业银行法》正式从法律上确立了银行分
现行法律为未来金融控股立法预留的发展空间
(一)现行法律给金融控股集团预留了一定的发展空间
1995年5月《商业银行法》正式从法律上确立了银行分业经营的制度,其中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现行法律对金融控股集团模式并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同时,金融控股集团由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构成,金融控股公司并不直接从事交叉金融业务,而是以各子公司作为业务平台,子公司之间仍然保持分业经营,这与目前的金融法律没有抵触。
共2页: 1 [2] 下一页 论文出处(作者):
矩阵结构在国有商业银行应用的条件分析
当前银政合作中存在的问题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