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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我国劳动力流动性日益加强,作为社会保障制度重要组成之一的基本养老保险体制越来越不能适应这一变化,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接续困难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险事业自身发展的瓶颈之一。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对这一难题作出了规定。本文通过阐述《暂行办法》的主要内容,指出了实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续的重要意义,分析了现阶段推行这一办法面临的困难,并提出了完善对策。
关键词: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政策;对策。
一、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政策概述
2009年12月22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次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并且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办法规定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他们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的同时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还可以转移部分单位缴费;参保人员在各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对农民工一视同仁。为方便参保人员办理转续关系,暂行办法还规定了统一的办理流程。国家将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保机构信息库和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从技术层面保障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利转续。
这一新政策主要有以下几个创新点:第一,新办法规定劳动者跨省流动就业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不仅可以转移全部的个人账户资金,而且能够转移12%的单位缴费。转移12%单位缴费是对转入地与转出地、当期与长远的资金平衡关系的综合考虑。第二,对于多地参保的劳动者,他们的养老金计算全国统一,解决了参保缴费年限在各地互认和累加的问题,有力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三,对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作出了特别规定,无论是在不同城镇就业还是间断性地在城镇就业,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可以累加计算。办法按照“唯一性”原则,提出了以缴费10年作为确定待遇领取地的标准,不再办理退保,切实维护农民工权益。
(三)新办法虽然对农民工的参保作了更为有利的规定,但与农民工实际的承受能力相比仍存在缺失。第一,新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政策中规定不得办理退保手续,这是为了防止给农民工带来便携性损失,完整地保护他们的长远利益。但是没有考虑到农民工的实际困难,他们流动性大、对于未来缺乏安全感,这些特点决定了大多数人很难承担现行养老保险制度设计要求的长期的缴费时间规定。“不得退保”的规定看似顺理成章,相关配套改革非常欠缺。第二,《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跨省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转移12%的单位缴费,这一办法对于调节转入地和转出地之间的利益分配是有益的。但对于那些从高收入地区回到户籍所在地养老的农民工而言,意味着在缴纳了高的养老保险费用以后,却领取了低标准的退休金,他们所受到的待遇缩水了,这也是他们迟疑、甚至退保的原因。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四、完善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政策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