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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风险投资的退出阶段即撤出阶段是整个风险投资体系中最重要的阶段。当前我国风险投资虽然有了长足的发展,但是由于受到诸多主客观因素的影响,风险资本的撤出依然面临不少困难。文章指出,要从市场、法律、政策、人才以及中介机构等几个方面着手,努力解决这些问题,使我国风险投资发展有一个广阔的空间。
关键词:风险资本 撤资 困境 对策
一般说来,风险投资体系可以分为融资、投资和撤资(退出)三个阶段,其中撤资阶段直接关系到风险投资项目的得失成败,所以是最重要的阶段。因为风险资本的目的不是为了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利润分配,而是企业市场价值的增值;即使投资失败,也可能通过撤资收回部分资本,减少损失。风险投资顺利撤资,既依赖于风险资本自身的运作成效以及撤资通道的畅通,还依赖于经济生活中的其他领域,如政策环境、法律环境、科技进步、人文环境等等。我国风险投资虽然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仍然处于起步阶段,其中阻碍我国风险投资发展的原因之一就是撤资机制的不健全。所以,针对撤资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如何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予以解决,已经成为我国发展风险投资重要课题。
当前,完善撤资机制的条件已经逐步成熟。这些条件包括:第一,政府已经明确认识了发展风险投资和推动创业板建设的意义。第二,中央政府和各地地方政府都已经采取了具体步骤,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促进风险投资撤资机制的完善。第三,整个社会都已经认识到我国需要大力培养风险投资撤资方面的专门人才。第四,我国风险投资发展的市场环境日益完善,特别是产权市场的发展,法人股的场外协议转让和企业并购,也为风险资本的撤资机制的进一步完善创造了非常良好的外部条件。与此同时,完善我国风险投资撤资机制依然面临着不少困难。为此,我们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开展工作。
一、降低门槛,把中小企业板逐步改造为适合风险企业上市的真正的创业板市场
通过IPO方式撤资对于风险资本家和投资者来说,是最理想的方式。在西方国家,许多风险投资的神话就是依靠IPO这个途径实现的。但是IPO的成功有一个前提,就是证券市场发展与完善,特别是为风险企业量身定做的创业板市场的建立与完善。主板市场的上市条件比较苛刻,不利于风险企业通过IPO方式撤资。而创业板市场的规则比较灵活,在上市方面,对企业的盈利、规模等方面的要求相对主板市场较低,在监管方面的要求较高,实施所谓宽进严管的原则;在交易方面,是投资者与券商或券商之间一对一的直接交易;在价格方面,交易之间没有佣金。就交易额来讲,没有数量起点和单位限制;市场主体方面,没有特别的限制,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机构。所以我国有必要创造条件在适当时机设立和完善创业板市场,激励社会各界的创造精神和创造力,有效服务于成长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
2004年5月,我国在完善风险投资撤资机制方面迈出了决定性的一步———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中小企业板市场正式开张。虽然,中小企业板市场并非创业板市场,但是它可以看作是我国创业板市场的前身。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的《中小企业板块交易特别规定》、《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和《中小企业板块证券上市协议》等三个文件的相关规定,新设立的中小企业板,暂不降低发行上市标准,在主板的制度框架内实行相对独立运行,目的在于有针对性地解决市场监管的特殊性问题,逐步推进制度创新,从而为建立创业板市场积累经验。同时对新设的中小企业板在监管方面将采取两个新的措施:一是改进交易制度,例如完善开盘集合竞价制度和收盘价的确定方式,在监控中引入涨跌幅、振幅及换手率的偏离值等指标,完善交异异常波动停牌制度等。二是完善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监管制度,将推行募集资金使用定期审计制度、年度报告说明会制度和定期报告披露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分布制度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