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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机构内审风险的表现形式
1.违规操作风险,即没有遵守上级行的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实施审计活动而引起的所谓上诉风险。形成原因部分属于制度体制层面,部分属于内审技术层面。目前阶段,银行系统均就内审方面制定了若干规定,大多是以“制度”、“操作规程”、“办法”等形式存在,这些规章制度是内审部门行使职责时必须要遵守的,但实际工作中受诸多情况的影响,存在不自觉的实际偏差,这些偏差使内审部门“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受到质疑。如在现场审计活动中,应该就查出的问题征求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的意见,但有些内审人员却忽视了这点,由此带来了被审计单位最后并不认可这种问题的存在,或上级行虽然下发内审结论,但被审计单位又提出复议要求等。
2.取证不当风险,即所取得的审计证据不充分或者是不恰当而形成的风险。这是在现场审计工作中普遍存在的一种内审风险,一般都是属于技术层面的原因造成的。按照现行内审操作一般规定,对查出的问题必须要有证据予以证明,即内审不仅仅是查出问题,更重要的是要有证据证明这是个问题,即查证问题。对查出的问题如果不取得足够的证据予以说明,容易引起这样两个后果,一是没证据下结论,不符合内审的一般操作规定,从而转化为违规操作风险;二是没证据就下结论使内审结论没有说服力。同时也不利于各级领导进一步思考这一违规问题。同时,由于没在现场及时取得相关证据,为少部分人篡改证据留下隐患。
3.查证不实风险,即对重要的审计事项查证不实、揭露不力而形成的风险。无论是商业银行,还是中央银行,内审风险在查证不实方面具有明显的银行业特点。银行内审主要是审计检查银行的业务,尤其是侧重检查潜在风险程度高的业务,由于银行业务的行业特征,若干业务的风险识别具有较高的难度。如联行业务,随着近几年银行联行资金被盗或挪用案件的不断发生,有关各方对内审监督的力度和作用提出了质疑,并且认为内审部门应该在联行资金安全方面负有一定的责任。但公平而论,就目前银行内审部门来说,单纯从事后检查的角度要确保银行联行资金的安全,确实是勉为其难。但是,无论是本行管理层,还是一般员工,对本行内部发生的案件,尤其是业务方面的案件,总是要问内审部门查没查过确是不争的事实。
4.定性不准风险,即引用法律规定、业务规章不当或者是定性措辞不尽规范而导致的风险。这是目前普遍存在的一种内审风险,也是制约内审工作整体水平发挥的主要风险形式。定性不准包括三种可能:一是定性错误,内审人员对查出问题的判断完全是错误的,如在对贷款进行分类时,没有依据借款人的主营业务收入判断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而是依据贷款的担保对象或抵押物的保证程度来判断其被归还的可能,将本来应该划分为次级的贷款,划分为正常,就属于定性错误;二是夸大错误的程度,如对主管会计行长定期检查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从有关各方得到的信息是主管行长第三季度进行了检查,有检查书面材料,但在相关登记簿上没有行长的签名,定性为登记簿记录不全比较准确,而定性为主管行长没有认真执行定期检查制度,就属于夸大错误事实;三是缩小错误程度,检查发现某支行将贷款利息收入部分退还原借款人,应该定性为截留利润而定性为低于国家规定利率发放贷款,就属于缩小了错误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