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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我国期货业的跨业合作问题(1)

2015-05-07 01:02
导读:金融论文毕业论文,谈谈我国期货业的跨业合作问题(1)怎么写,格式要求,写法技巧,科教论文网展示的这篇论文是很好的参考: 一、期货业跨业合作的必要性 (一)我国期货业跨
一、期货业跨业合作的必要性



(一)我国期货业跨业合作的内在动力
我国期货市场 发展 逐渐步入正轨,主要表现在:(1)期货市场的 社会 经济 价值得到认可,期货交易 法律 法规建设不断完善。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 问题 的决定》,《决定》第十五条指出要“稳步发展期货市场”,将期货市场的发展纳入到“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 现代 市场体系”之中。2004年1月3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要“健全资本市场体系”,“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逐步推出为大宗商品生产者和消费者提供发现价格和套期保值功能的商品期货品种。”“把期货公司建设成为具有竞争力的现代 金融 企业 。”我国期货业法律法规建设也取得一定成绩。以1999年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为基础,2002年 中国 证监会先后修改了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期货经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初步确立了我国期货市场试点的基本法规体系。(2)市场交易状况回升,资金状况有所改善。经过持续整顿,期货市场在2001年出现了复苏的迹象。2001年中国期货市场扭转了连续多年交易规模持续下降的局面,实现了恢复性增长,全年交易额超过了30,000亿元,比2000年增长了近80%。2002年上半年,期货市场成交合约46,690,976手,较去年同期翻一番,成交金额11,530.58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近70%。期货交易逐渐活跃,上海期货交易所的铜、铝和天然橡胶,大连商品交易所的大豆和豆粨,郑州商品交易所的小麦等的持仓量和交易量持续增长。(3)市场监管体系初步确立,期货交易趋于规范。 目前 我国已经建立起“证监会—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为基本构架的三级市场监管体系。以证监会为代表的政府机构监管,辅之以中国期货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和各交易所的自我管理,期货市场的风险得到有效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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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所述,我国期货市场在近年内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但这并不能掩盖其所具有的缺陷:(1)法律法规建设相对于市场的发展速度仍显滞后。作为期货交易的基本法—-《期货法》迟迟不能出台,目前仅靠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期货交易加以规范,与《证券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相比,期货业的规范性文件效力较低,对今后各市场间的合作和协调造成了障碍;另一方面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政出多门,互相间难免产生冲突或立法空白。此外当前条例中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市场发展的需求,但修改工作未能取得令人满意的进展。(2)交易品种过少,市场容量不足严重制约了市场的发展。目前我国有95%以上的商品实现了市场化流通,受国际国内多种因素的 影响 ,部分商品价格波动剧烈。但大连、上海和郑州三个交易所只保留了几个有限的品种,难以满足市场发展的需要。期货品种少,交易规模有限,无法吸引大量资金入市,严重阻碍了期货市场的壮大。(3)期货经纪业困难重重:首先,期货经纪机构数量过多,经营规模偏小。1993年,期货市场刚刚起步时仅代理从事国际期货业务的经纪公司就达250多家。经过清理整顿,1998年我国还有近300家期货经纪公司,1999年增资扩股后还剩余184家,期货经纪机构数目众多的状况并没有发生更本性变化。我国期货经纪公司资本金都较少,至2003年6月底,全国181家期货经纪公司总的注册资本仅为65亿元,而海通证券公司一家的注册资本就达到了89亿元。期货市场具有高风险性,而大量期货经纪公司受困于有限的经营规模,不仅难有市场作为,甚至连应对风险,维持生存也有困难。其次,期货经纪机构业务单一,缺乏核心竞争力,导致恶性竞争。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24、25条的规定,在业务范围受到严格限制的情况下,期货经纪公司提供的服务基本雷同,难以实现根本性突破,向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而且专业化程度较低,缺乏核心竞争力导致期货经纪业的竞争还停留在“价格战”的初级阶段,众多期货经纪公司为了在不大的市场中分得更多的蛋糕,不惜以降低手续费,招揽投机客户或者采用违规经营手段为代价,造成期货经纪业内的恶性竞争,损害了广大投资者以及规范化运作的期货经纪机构的利益。再次,期货经纪公司风险控制能力低下,违规经营行为时有发生。期货经纪公司在交易中处于中间环节,必须对客户实行包括保证金制度、逐日盯市结算制度等在内的风险控制制度,以分散整个市场的交易风险。但是由于经纪业内的竞争激烈,部分期货经纪公司为了吸引更多的客户以赚取佣金收入,放松了对客户的风险控制。交易和风险防范的中间环节失效,直接导致整个期货市场的风险加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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