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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社会养老保险的三种主要模式及其理论依据

2015-06-07 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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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社会养老保险的三种主要模式及其理论依据、效益比较

据国际社会保障协会统计,1997年世界上实行社会养老保险的国家和地区有116个,但是由于各自的政治制度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等,历史传统各异,因此所采取的模式也不相同,在结构和理论依据上各具特点。
从发展的历史看,世界上实行养老保险的国家和地区除了部分单纯以储蓄为养老保险金的唯一来源的以外,比较完整地推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大体上可归纳为三种主要模式,即自保公助型、福利国家型和国家保险型。
三种主要模式的特点
1.自保公助型的养老保险制度是在工业化取得一定成效,经济有较雄厚基础的情况下实行的,起源于1889年俾斯麦政府的养老保险制度,后来为美国、日本所仿效,这种类型的养老保险制度强调养老主要是个人的事,因此应以自保为主,国家予以资助。这种模式具有以下特点:
——政府通过有关的立法,作为实施的依据;
——这种保险为强制性保险,个人交纳养老保险费,同时企业主也为雇员缴纳养老保险费,政府依法拨款予以补助。公民只有在履行交费义务取得享受资格后,才能领取养老保险津贴;
——保险基金来源多元化,受经济形势的影响较小,有较强的基础后盾。
2.福利国家型的养老保险制度是在经济发达、整个社会物质生活水平有较大幅度提高的情况下实行的,起源于英国,后为瑞典等国所发展,是“福利国家”借助于财经政策的调节作用,实行普遍养老金制度保障老年人晚年生活、缓解社会矛盾的一项重要措施。实行这种制度的还有英联邦的部分国家和地区,其特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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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养老保险作为福利政策的一项主要内容,依法管理,并设有主管的专门法院,监督执行;
——强调待遇享受的普遍性和“人道主义”,除普遍养老金发放的对象为所有老年人外,退休人员还享受与收入相关的年金;
——用于普遍养老金的支出来源于一般税收,基本由国家和企业负担,个人不交纳或交纳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3.国家保险型的养老保险制度,是原来实行计划经济的社会主义国家以公有制为基础的一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这一模式由原苏联首创,以前东欧各国、蒙古、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以及我国基本上采用这种制度。其特征是:
——国家宪法把以养老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保障制度确定为国家制度。“老有所养”是公民应享受的权利,由生产资料公有制保证;
——退休金支出全部由国家和企业承担,个人不交纳养老保险费;
——工会组织参与决策与管理,一方面劳动者通过人民代表机构对社会保障施加影响;另一方面,工会从基层工会到中央理事会,都参加养老保险的实施与管理。
三种模式的理论依据
1.自保公助型养老保险所依据的理论是德国历史学派和德国社会政策协会的“国家干预主义”。以弗里德里希·李斯特为先驱的旧历史学派,极力强调国家对经济发展的作用,主张国家干预经济生活。19世纪70年代,由旧历史学派演变而成的新历史学派,进一步大力宣扬国家的超阶级性及其对社会经济的决定作用。主张由国家通过法律进行自下而上的改良。1873年由新历史学派代表人物成立的“社会政策协会”认为,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工人阶级状况可以得到根本改善,支持劳资协调,实行所谓“社会政策”,诸如举办社会保险、缩短劳动时间、改善劳动条件等,以缓和阶级矛盾;俾斯麦在内外交困的严峻形势下,采用了被称为“讲坛社会主义”的理论,制订了保险条例。 (转载自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由俾斯麦创建的保险制度,在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大萧条和战后时期在西欧和美国进一步发展。美国1935年的《社会保障法案》不仅继承了俾斯麦所采用的那套理论,而且吸取了凯恩斯提出的“有效需求”和依靠政府干预经济以摆脱失业和萧条的理论与建议,进一步确定了“保险费用部分由雇主,部分由雇员交纳,而国家给伤残和养老保险提供津贴”的原则,把义务和权利作为对等条件,追求的社会目标是通过“人人为大家,大家为人人”的原则,使受保人不致陷入贫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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